学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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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事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预算管理是指学校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的事业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二、量力而行原则。学校应根据当年收入增减及历年结余情况,安排各项支出,积极稳妥地编制支出预算,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杜绝预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学校应考虑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在确保单位工作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发展需要,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学校预算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六条学校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含自筹基本

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构成;项目支出由专项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构成。

三、政府采购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编制的支出预算。

四、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由学校根据确定的国库直接支付项目编制。

第七条为了保证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学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纳入校务会直接管理,研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面的相关事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预算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制定专项经费预算须经过项目论证。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报的要求,编报程序为:

一、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连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财政部门(通称“一上”);

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通称“一下”);

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进行修改调整,形成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通称“二上”);

四、由上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财务预算,区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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