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担保物权的分类:民法典对担保物权进行了系统分类,明确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以及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 担保物权的设立: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担保物权的主体、客体、担保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设立担保物权的程序和要求。
3. 担保物权的效力: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包括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支配权、优先受偿权以及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
4. 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拍卖、变卖等实现方式。
5. 担保物权的变更和消灭: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变更条件,如担保物权的转让、担保物权的合并与分割等,以及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如债务的清偿、担保物的灭失等。
6. 特殊担保物权的规定: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担保物权,如最高额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等进行了特别规定,以适应不同经济活动的需求。
7. 担保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明确了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债权之间的关系,如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使用权的关系,以及担保物权与合同债权的关系。
8. 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担保物权的法律冲突解决、国际私法中的担保物权适用等。
通过上述体系重构,民法典旨在构建一个更加清晰、合理、高效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分
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分--《物权法》学法心得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200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予以明确,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一)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
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案例评析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宇公司向原告金寨农商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后被告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欠下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并拍买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履行债务而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权利。
在担保物权范围内,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进行执行或变卖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担保物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一顺位权:担保物权通常享有第一顺位的债权优先权,即债权人在优先受
偿时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优先以担保物权所涉及的财产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主债权和附属债权:担保物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和附属债权。
主债权是指被担保的债务,如贷款本金;附属债权是指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 对未来债权的担保:担保物权可以包括对未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
这意味着
即使在担保物权成立时还不存在债权,一旦债权发生,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其在担保物权下的权利。
4. 物权的扩展和替代:担保物权范围可以根据债权协议的约定进行扩展和替代。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不足时,担保物权范围可以扩大到其他财产。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物权和担保权益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保护个体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权益,并分析其特点和法律适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件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赋予了个体对物件的使用、处分和享受收益的权力,并提供了对物件的保护。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特定物件的绝对支配权,不受他人的侵犯或干涉。
2. 财产性:物权是个体对物件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体现。
3.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保障个体的财产传承权。
4. 保护性:物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民法中对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物权。
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权是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的所有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规范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动产权:动产权主要通过协议和登记来确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根据合同规定个体对动产的权益和权力。
3. 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它们赋予了个体对特定物件的担保和占有的权力。
三、担保权益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权益是指个体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权益和担保。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来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
担保权益具有以下特点:1. 补充性:担保权益是债权的辅助性措施,是债权得到履行的一种保障。
2. 转让性: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以获得资金或其他权益。
3. 追索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益,追索债务。
4. 法律规范:担保权益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保证合同、抵押权和质押权等种类。
四、物权与担保权益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和担保权益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货款。
这就是留置。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
民法典中的物权与担保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物权和担保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物权和担保作为民法典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典中的物权和担保,并分析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一种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对一种物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对他人进行排他性支配和禁止。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占有物体来主张其权益。
3. 继承性:物权具有传承的特点,即权利可由权利人转移给他人。
4. 公示性:物权的行使必须公示于众,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强制性: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特点使得物权成为划分财产、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基础。
二、担保的概念与功能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权利或履约行为作为保证的行为。
担保可以分为实体担保和人事担保两种形式。
实体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债务人将特定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进行抵押或质押,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人事担保则主要通过保证合同的形式进行,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通过担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获取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的履约义务。
2. 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在有担保保障的情况下,更愿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3. 提高债务人的借贷能力:担保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其借贷能力。
三、物权与担保的关系物权和担保虽然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首先,物权提供了担保的实体基础。
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担保物可以成为债权人的追偿来源。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在民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种重要的权益保障方式,它们在法律上都对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这两种权益进行详细探讨。
一、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益形式。
它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并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扣押、抵销等行为来实现债权。
担保物权通常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在债权人还款后,有权取回该财产。
抵押权需要通过合同方式成立,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变卖抵押物,优先使用变卖所得进行偿还。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与抵押物权不同的是,质权的担保物可以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保管。
质押权成立后,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押物的实际控制。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依约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在自己处,以担保债权的行为。
留置权实际上是一种拒绝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可依法限制、扣留债务人的财产,直到债务人履行债务。
留置权在物权法中具有法律保护,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需注意法律规定的限度。
二、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虽然担保物权和留置权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但它们在性质、设立条件和行使方式上有所不同。
担保物权是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益。
担保物权的成立需要通过合同方式,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留置权是以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作为担保,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行使。
三、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应用场景担保物权和留置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们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应用场景。
1. 担保物权的应用抵押权和质押权是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主要适用于各类借贷、贷款等金融业务中。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9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担保物权
2019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共有三种,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下面我们给大家详细区分。
一、抵押权抵押权的核心含义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生活中最常见的抵押是“按揭买房”。
按揭买房是银行帮我们付清的房屋全款,而担保这笔债的履行就是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但是房子没转移占有,还归自己占有并所有,每个月我们都要按时还按揭款,如果不履行债务,银行就会实现其抵押权,将房子拍卖变卖来偿还债务。
二、质押权质押权的核心含义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担保债务的履行。
质押权适用于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因其不能转移占有而不能质押。
生活中最常见的质押权是“典当”。
例如,当我们缺钱时把电脑带到典当行,向老板借了3000块钱,并和老板约定电脑放在这里做担保,到期连本带利还钱后再把电脑赎回来,此时电脑转移占有给老板做担保,如果我们不履行债务,老板就可以将电脑拍卖变卖来实现其债权。
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
例如,在有偿保管寄存中,我们将行李放在他人处寄存,如果寄存后不给他人寄存费用,他人可以将我们的寄存物品扣留,以迫使我们履行债务。
例题分析:王某的手机遗失,急于用手机办事而来到商店买手机,因为没有带现金,和老板约定三天之内将买手机的钱还给老板,并将自己昂贵的手表放在老板那里做担保。
请问老板对王某的手表拥有何种权利?A.抵押权B.质押权C留置权D所有权【答案】D。
解析:该案例中,王某没有支付手机价款,因而欠老板买手机的债,将其手表交给老板做担保,此时手表转移占有,故老板对手表拥有质押权。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违约,老板对其手表行使的权利不是留置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通过此题可知,担保物权的考点主要在于区分,我们只要掌握三种担保物权的核心含义就能够迅速的加以辨别,从而做对相应的题目。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下文中详细说明了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在生活中常用。
▲一、三个概念。
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
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物权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物权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类以下又有各自的分类。
所以可以说物权包括了担保物权,那么物权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整理了以下关于物权与担保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物权与担保可以说是包含关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其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其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而不能由所有人享有,尽管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的部分权能,但非所有人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所有人。
对于所有人来说,尽管在财产之上设定他特权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所有权的权能,但他仍然对其财产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所有人没有必要在自己的财产上享有他物权,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
他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而由所有人享有时,就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导致他物权的消灭,此时,所有权即恢复其完整状态。
第二,权利的内容不同。
他物权不过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受权,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所以,他物权又为“限制物权”。
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表现在非所有人享有其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非所有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权,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
非所有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正当行使其权利,如果其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并且合同对权利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则非所有人还必须依据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
由于其他特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此它又被称为“限制物权”。
民法中的担保与抵押权
民法中的担保与抵押权担保和抵押权是民法中常见的法律概念,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担保和抵押权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民法中担保和抵押权为主题,探讨其定义、功能及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担保的概念和功能在民法中,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确立的给债权人提供财产安全的行为或者财产关系。
担保的主要功能在于增强债权的保全力度,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违约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其形式多样,可以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障债权的履行。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在财产上的权益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以财产安全进行债权的实现。
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协议将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的担保权利。
它以抵押物作为实现债权的手段,确保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依附性抵押权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只有在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才能有效行使。
2. 特定性抵押权是针对特定的财产设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只能用于实现特定债权。
3. 公示性抵押权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公示,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担保与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担保和抵押权在实现债权的方式上存在差别,担保是通过有担保人的提供安全的方式进行,而抵押权则是通过担保物的提供实现债权。
它们的联系在于都是针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障,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担保和抵押权的选择取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以及相应债务的性质。
在实际应用中,常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方式,以达到更好的风险控制和债权实现的效果。
结论民法中的担保与抵押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使得债权得以得到保障的一种权利。
一般来说,它是指债权人在缔结债权债务关系时,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是一种在民法上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担保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以债务人财产为抵押担保,获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存款等。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2.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以此为担保,获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权利。
质权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如珠宝、艺术品、房屋等。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得到履行为止的一种担保权利。
留置权的抵押物通常是债务人的动产,如修理、加工或保管等物品。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担保物权的作用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在追索债权时获得优先受偿权,有效地保障了其权益。
担保物权也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担保物权可以增加债务人的信用度和融资能力,债务人可以借此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也可以促使债务人充分履行其债务,以免因未履行而失去其财产。
担保物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认真了解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运用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担保物权法律规定(3篇)
超额债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 债权消灭
2. 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留置财产灭失或者被征收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结论
担保物权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和消灭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第1篇
一、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担保物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其存在和效力依赖于债权。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结合这两部法律,对担保物权的规定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质人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
(2)质物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3)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质权的登记
质权的设立,出质人应当向质物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 质权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质权人行使质权,直接从质物中受偿;
(2)质权人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担保物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不得损害担保物的价值;
(3)担保物权不得损害担保物的使用。
3. 担保物权的变更与消灭
(1)担保物权的变更:因主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原因,担保物权随之变更;
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
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方面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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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
1、抵押
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
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答案解析】
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