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合集下载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

如不是WTO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的协定。

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

在WTO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

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

此外,还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

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

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一、CAC简介(一)CAC的组织机构与职能CAC成立于1961年,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目前有25个分委会和5个地区委员会。

CAC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CAC工作的全面协调。

它有一个主席、三个副主席,每两年换届一次。

CAC工作内容是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最大残留限量、操作规范和指南。

CAC 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和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建立国际标准、方法、办法、消除贸易壁垒)。

食品国际标准及采用标准

食品国际标准及采用标准



建立良好的法规框架 促进科学原则与风险分析获得最广泛一致的应用 促进食品法典和多边法规基本原则及公约的衔接 促进CAC标准在国家和国际间获得最广泛应用
CAC的主要职能
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 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 标准的制定工作 将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IFOAM《基本标准》

是IFOAM指导和规范全球有机农业运动的基础 和 指南,极具影响力,许多国家都将《基本标 准》 作为制定本国有机食品标准的框架或基础, 食品 法典委员会(CAC)也专门邀请了IFOAM 参与制定 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标准。

CAC法典标准制定

CAC法典标准制定原则

保护消费者健康


促进公正的国际食品贸易
以科学危险性评价为基础 考虑经济、区域和国家等合理因素


标准制定程序
一般程序 快速程序
法典目标

加强对消费者保护

CAC通过制定一套系统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法规,指导各国 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 CAC标准制定由多学科专家、消费者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 品管理部门完成 CAC标准制作过程中,出版了众多权威科学文章,召开各领域 专家咨询会和食品领域精英人士参与的国际会议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为实施全面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14000的特点

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环境管理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但对环境行为不作具体规定
要求对组织的活动进行全过程控 制 广泛适用于各类组织

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

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

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作者:陈晋元贺兆源卢阳谢恺舟张跟喜张涛戴国俊来源:《江苏农业学报》2021年第03期摘要:旨在對中国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新旧标准进行对比并将新标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对比。

结果表明,中国禽类产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内容上已经更为完善,与国外的差距逐渐缩小。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了中国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禽类产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禽类产品中图分类号: S85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4440(2021)03-0754-09Comparison of the standards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 between China and USA, Japan, European Union and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HEN Jin-yuan1,2, HE Zhao-yuan1,2, LU Yang1,2, XIE Kai-zhou1,2, ZHANG Gen-xi1,2, ZHANG Tao1,2,DAI Guo-jun1,2(1.College of Anim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China;2.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e & Agri-Product Safe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Yangzhou 225009, China)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domestic standards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 and to compare the maximum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limit in poultry products between the new standard and the standards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content of the Chinese new standard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 was improved compared with the old standard, and the gap between Chinese new standard and foreign standards gradually narrowed. Deficiencies of the domestic standard were found 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to providereference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domestic standard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Key words: veterinary drug;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 standard;poultry products兽药的使用会使畜禽产品中存在兽药原形及其代谢产物的残留,而食用含有残留兽药的畜禽产品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1-4],如引起体内菌群失调、胃肠道感染[5]、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等[6-8],并能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9-14]。

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 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CAC是隶属FAO/WHO的政府问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CAC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是WTO认可的唯一向世界各国政府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也是WTO在国际食品贸易领域的仲裁标准。

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公平贸易。

1995年WTO/SPS、WTO/TBT协定正式承认CAC标准作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参考依据,从此CAC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了法律地位和权威约束力,符合CAC食品标准的产品可为各国所接受,并可进入国际市场。

CAC标准制定根据贸易需要,标准体系层次结构清晰。

CAC负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产品标准,重点是世界分布范围广和经济效益较高的产品,其中有肉制品。

这体现了CAC标准较ISO与国际贸易结合更紧密。

CAC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商品和一般性(基础)标准时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已经建立的标准规格表明法典强调保证消费者得到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可接受的最低水平,是安全无害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为唯一的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1960年和1961年是两个历史性的时期。

1960年10月,第一届FAO欧洲地区会议提出了一个广泛认同的观点:“作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和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迅速形成的欧洲共同市场的形势下,需要就基本食品标准及有关问题达成国际协定。

”在此次会议过去四个月后,FAO开始与WHO、欧洲经济委员会(ECE)、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共同讨论有关建立一个国际食品标准计划的意向。

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决议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敦促WHO尽快共同建立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1962年,FAO/WHO联合食品标准会议召开,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实施计划,共同制定食品法典。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批准了,并且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1992年,举办了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了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宗旨CAC的工作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间公平食品贸易。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CAC的组织机构包括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地区协调委员会,一般专题委员会、商品委员会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水果与蔬菜 (巴西)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食品危害

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食品危害

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常见于人、动物肠道内; 许多类型不致病,在肠道内 有有益功能; 致病性大肠杆菌是通过环境 污染进入食品中的; 症状为:腹部痉挛、水性或 血性腹泻、发烧、恶心和呕 吐。 染病剂量:几个至上百万个

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为志贺痢疾样大肠埃希氏菌,致病症 状象痢疾,带有血便,痢疾菌试验呈阳性, 具有与痢疾杆菌同样的毒力,可侵入大肠 上皮细胞,形成局部炎症及溃疡。
肠道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EHEC)
也称为产佛罗细胞毒素大肠埃希 氏菌(Verocytoxin producing E. Coli , VTEC)或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E. Coli O157:H7), 可引起以血便和腹痛为主要症状出血性 肠炎,有时并发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的。

分布:天然存在人类肠道内
症状:腹泻、发烧、腹部痉挛和严重 脱水。

志贺氏菌 (Shigella spp.)
预防措施: ——消除人类粪便对水源的污染; ——改进加工人员个人卫生; ——禁止病人和志贺氏菌携带者进入 食品加工场所。
金黄色葡萄球菌 (Staphlococcus aureus)
金黄色葡萄球菌 (Staphlococcus aureus)
也称肉毒梭状芽孢杆菌 广泛分布于自然环境中:土壤、水、蔬菜、肉、奶 制品、海洋沉积物、鱼类肠道、蟹、贝类的鳃和内 脏等 产芽孢——强耐热性 厌氧生长 正常加热温度下存活 在真空包装、罐头食品和其他缺氧包装环境下生长
肉毒梭菌(Clostridium botulinum)

产生强烈的神经麻痹毒素——肉毒毒素 有A、B、C、D、E、F、G七种毒素类型 A、B、E、F与人类肉毒中毒有关 E型肉毒梭菌在水产品中最常见,3C仍可生长, 很少使食品产生腐败迹象 A型肉毒梭菌常见于陆上动、植物,使产品产 生腐败气味,A型菌芽孢比E型菌芽孢耐热性更 强

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英文全称: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CAC是隶属FAO/WHO的政府问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CAC 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 是WTO认可的唯一向世界各国政府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也是WTO在国际食品贸易领域的仲裁标准。

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公平贸易。

1995年WTO/SPS、WTO/TBT协定正式承认CAC标准作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参考依据,从此CAC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了法律地位和权威约束力,符合CAC食品标准的产品可为各国所接受,并可进入国际市场。

CAC标准制定根据贸易需要,标准体系层次结构清晰。

CAC负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产品标准,重点是世界分布范围广和经济效益较高的产品,其中有肉制品。

这体现了CAC标准较ISO与国际贸易结合更紧密。

CAC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商品和一般性(基础)标准时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 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 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 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筹办了第9届CCASIA(1994)和第32届CCFAC(2000),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大会和各类法典会 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第三个阶段为积极参与(1999年至今)。
最近几年,中国参与CAC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于2006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 届CAC大会上我国申请作为农药残留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主席国获得批准,成为这两个委员会新任主席国。
(二)促进国际对食品安全的认同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 好的食品对健康的重要性。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其政府采取立法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才能销售, 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源性健康危害风险。
CAC通过制定法典标准和对所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大大地促使食品问题作为一项实质内容列入各国政府的 议事日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十分清楚若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而带来的政治影响。
基本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英文: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简称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 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 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80 多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编号与名称)1 法典标准1.1 一般要求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01-198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6-1983 辐照食品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 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50-1985 食用盐标准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标准前言Codex Stan 193-1995 食品污染物和毒素标准前言Codex Stan 209-1999 加工用花生中黄曲霉素残留限量标准1.4 特殊营养与膳食(包括婴幼儿食品)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53-1981 特殊膳食用的低盐食品Codex Stan 072-1981 婴儿配方食品Codex Stan 073-1981 罐装的幼儿食品Codex Stan 074-1981 加工的婴幼儿谷物类食品Codex Stan 118-1981 无麸质食品Codex Stan 146-1985 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56-1987 断奶后的配方食品Codex Stan 180-1991 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Codex Stan 181-1992 减轻体重用低能量配方食品Codex Stan 203-1995 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1.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13-1981 番茄罐头Codex Stan 014-1981 桃罐头Codex Stan 015-1981 葡萄柚罐头Codex Stan 016-1981 菜豆和黄刀豆罐头Codex Stan 017-1981 苹果沙司罐头Codex Stan 018-1981 甜玉米罐头Codex Stan 038-1981 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Codex Stan 039-1981 食用干菌Codex Stan 040-1981 鲜鸡油菌Codex Stan 041-1981 速冻豌豆Codex Stan 042-1981 菠萝罐头Codex Stan 052-1981 速冻草莓Codex Stan 055-1981 蘑菇罐头Codex Stan 056-1981 芦笋罐头Codex Stan 057-1981 加工浓缩番茄酱Codex Stan 058-1981 青豌豆罐头Codex Stan 059-1981 李罐头Codex Stan 060-1981 树莓罐头Codex Stan 061-1981 梨罐头Codex Stan 062-1981 草莓罐头Codex Stan 066-1981 食用橄榄Codex Stan 067-1981 葡萄干Codex Stan 068-1981 橘子罐头Codex Stan 069-1981 速冻树莓Codex Stan 075-1981 速冻桃Codex Stan 076-1981 速冻越橘Codex Stan 077-1981 速冻菠菜Codex Stan 078-1981 什锦水果罐头Codex Stan 079-1981 果酱和果冻标准Codex Stan 080-1981 加柑橘皮丝的果冻Codex Stan 081-1981 经加工的成熟豌豆罐头Codex Stan 099-1981 热带水果色拉罐头Codex Stan 103-1981 速冻乌饭果Codex Stan 104-1981 速冻韭菜Codex Stan 110-1981 速冻嫩茎花椰菜Codex Stan 111-1981 速冻花椰菜Codex Stan 112-1981 速冻苷蓝Codex Stan 113-1981 速冻菜豆和黄刀豆Codex Stan 114-1981 速冻法式油炸马铃薯Codex Stan 115-1981 酸黄瓜Codex Stan 116-1981 胡萝卜罐头Codex Stan 129-1981 杏罐头Codex Stan 130-1981 杏干Codex Stan 131-1981 带壳开心果Codex Stan 132-1981 速冻整玉米粒Codex Stan 133-1981 速冻带芯玉米Codex Stan 140-1983 速冻胡萝卜Codex Stan 143-1985 海枣Codex Stan 144-1985 棕榈油罐头Codex Stan 145-1985 板栗和板栗酱罐头Codex Stan 159-1987 芒果罐头Codex Stan 160-1987 芒果酱Codex Stan 177-1991 脱水椰米Codex Stan 182-1993 菠萝Codex Stan 184-1993 芒果Codex Stan 185-1993 胭脂鲜人果Codex Stan 186-1993 刺梨Codex Stan 187-1993 杨桃Codex Stan 188-1993 玉米笋Codex Stan 196-1995 荔枝Codex Stan 197-1995 鳄梨1.6 果汁及相关产品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44-1981 杏蜜、桃蜜、梨蜜(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45-1981 橘子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46-1981 葡萄柚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47-1981 柠蒙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48-1981 苹果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49-1981 番茄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63-1981 浓缩苹果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64-1981 浓缩橘子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82-1981 葡萄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83-1981 浓缩葡萄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084-1981 浓缩拉布鲁斯卡甜葡萄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 Codex Stan 085-1981 菠萝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01-1981 无果肉的黑加仑果蜜(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20-1981 黑加仑汁(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21-1981 浓缩黑加仑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22-1981 特殊小浆果的果肉蜜(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34-1981 柑橘类水果果汁饮料(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38-1983 浓缩菠萝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39-1983 采用防腐剂加工的浓缩菠萝汁Codex Stan 148-1985 番石榴果蜜(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49-1985 液体芒果果肉汁(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61-1989 其他未涉及的果蜜标准(采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64-1989 其他未涉及的果汁标准(仅用物理方法保藏)Codex Stan 179-1991 蔬菜汁通用标准1.7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和植物蛋白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151-1989 木薯Codex Stan 152-1985 小麦粉Codex Stan 153-1985 玉米Codex Stan 154-1985 粗磨全玉米粉Codex Stan 155-1989 玉米粉和玉米渣Codex Stan 163-1987 小麦面筋Codex Stan 169-1989 脱皮的整珍珠小米Codex Stan 171-1989 特种豆类Codex Stan 172-1989 高粱米Codex Stan 173-1989 高粱面Codex Stan 174-1989 植物蛋白制品通用标准Codex Stan 175-1989 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Codex Stan 176-1989 食用木薯粉Codex Stan 178-1991 硬质小麦粗粉和硬质小麦粉Codex Stan 198-1995 大米Codex Stan 199-1995 小麦和硬质小麦Codex Stan 200-1995 花生Codex Stan 201-1995 燕麦Codex Stan 202-1995 古斯(蒸熟的硬质小麦餐)1.8 油脂及相关制品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19-1981 不包括在专有标准之内的食用油脂通用标准Codex Stan 020-1981 食用豆油Codex Stan 021-1981 食用花生油Codex Stan 022-1981 食和棉籽油Codex Stan 023-1981 食用葵花籽油Codex Stan 024-1981 食用菜籽油Codex Stan 025-1981 食用玉米油Codex Stan 026-1981 食用芝麻油Codex Stan 027-1981 食用红花油Codex Stan 028-1981 猪油Codex Stan 029-1981 炼制猪油Codex Stan 030-1981 炼制牛油(不包括牛脂肪)Codex Stan 031-1981 食用牛脂Codex Stan 032-1981 人造奶油(脂肪含量不低于80%)Codex Stan 033-1981 初榨橄榄油、精炼橄榄油及精炼橄榄渣油Codex Stan 034-1981 食用芥籽油Codex Stan 123-1981 食用低芥酸菜籽油Codex Stan 124-1981 食用椰油Codex Stan 125-1981 食用棕榈油Codex Stan 126-1981 食用棕榈仁油Codex Stan 127-1981 食用葡萄籽油Codex Stan 128-1981 食用巴苏油(巴巴苏棕榈油)Codex Stan 135-1981 人造奶油(脂肪含量在39%~41%间) Codex Stan 194-1995 食用精炼油棕油Codex Stan 195-1995 食用棕榈硬脂酸甘油脂Codex Stan 210-1999 几种植物油标准Codex Stan 211-1999 几种动物或动植物混合油脂产品1.9 鱼和水产品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03-1991 三文鱼(大马哈鱼)罐头Codex Stan 036-1981 速冻鳍鱼(去内脏和不去内脏)Codex Stan 037-1981 小虾或对虾罐头Codex Stan 070-1981 金枪鱼和中型鲭类鱼罐头Codex Stan 090-1981 蟹肉罐头Codex Stan 092-1982 速冻小虾或对虾Codex Stan 094-1981 沙丁鱼和沙丁类鱼制品罐头Codex Stan 095-1981 速冻龙虾Codex Stan 119-1981 鳍鱼罐头Codex Stan 165-1989 速冻鱼肉片、鱼肉糜和肉片肉糜混合食品Codex Stan 166-1989 速冻面包屑或面糊包裹的鱼条块和鱼片Codex Stan 167-1989 盐腌鳕鱼和盐腌鳕鱼干Codex Stan 189-1993 鱼翅干Codex Stan 190-1995 速冻鱼片Codex Stan 191-1995 速冻生鱿鱼1.10 肉和肉制品(包括浓肉汤和清肉汤)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88-1981 腌牛肉标准Codex Stan 089-1981 午餐肉标准Codex Stan 096-1981 熟制腌火腿(后腿)标准Codex Stan 097-1981 熟制的腌猪碲膀(前腿)标准Codex Stan 098-1981 熟制的腌肉肠标准Codex Stan 117-1981 肉羹和肉汤标准1.11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制品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004-1981 白糖Codex Stan 005-1981 糖粉(冰糖)Codex Stan 006-1981 绵白糖Codex Stan 007-1981 无水葡萄糖Codex Stan 008-1981 水合葡萄糖Codex Stan 009-1981 葡萄糖浆Codex Stan 010-1981 干葡萄浆Codex Stan 011-1981 乳糖Codex Stan 012-1981 蜂蜜Codex Stan 054-1981 葡萄糖粉(结晶葡萄糖)Codex Stan 086-1981 可可脂Codex Stan 087-1981 巧克力Codex Stan 102-1981 果糖标准Codex Stan 105-1981 可可粉和加糖干可可粉Codex Stan 108-1981 天然矿泉水Codex Stan 137-1981 可食冰和冰水混合物(包括微生物导则和用于标签的成分分类) Codex Stan 141-1983 碎可可豆、可可块、可可油饼和可可细粉(用于加工可可和巧克力制品Codex Stan 142-1983 夹心巧克力Codex Stan 147-1985 可可脂糖果Codex Stan 162-1987 食醋Codex Stan 168-1989 蛋黄酱Codex Stan 176-1995 食用木薯粉Codex Stan 212-1999 糖标准1.12 乳及乳制品标准编号标准名称Codex Stan A-1-1971 奶油和乳清奶油Codex Stan A-2-1973 奶油、无水奶油和无水乳脂肪Codex Stan A-3-1971 淡炼乳和脱脂淡炼乳Codex Stan A-4-1971 甜炼乳和脱脂甜炼乳Codex Stan A-5-1971 全脂奶粉、部分脱脂奶粉和脱脂奶粉Codex Stan A-6-1978 干酪Codex Stan A-8a-1978 几种再制干酪和可涂沫的再制干酪Codex Stan A-8b-1978 再制干酪和可涂抹的再制干酪Codex Stan A-8c-1978 再制干酪原料Codex Stan A-9-1976 直接食用的稀奶油Codex Stan A-10-1971 奶油粉、半奶油粉和高脂奶粉Codex Stan A-11a-1975 酸奶和甜酸奶Codex Stan A-11b-1976 调味酸奶和发酵后热加工的酸奶制品Codex Stan A-15-1995 乳清粉Codex Stan A-18-1995 食用干酪制品Codex Stan C-1-1966 契达干酪Codex Stan C-2-1966 达纳不利干酪Codex Stan C-3-1966 丹伯干酪Codex Stan C-4-1966 埃达姆干酪Codex Stan C-5-1966 古达干酪Codex Stan C-6-1966 哈瓦乌特干酪Codex Stan C-7-1966 三梭干酪Codex Stan C-8-1967 柴郡干酪Codex Stan C-9-1967 埃门塔尔干酪Codex Stan C-10-1967 格鲁爱维干酪Codex Stan C-11-1968 迪尔丝特干酪Codex Stan C-12-1968 林堡格干酪Codex Stan C-13-1968 圣保林干酪Codex Stan C-14-1968 斯维西干酪Codex Stan C-15-1968 普罗沃隆干酪Codex Stan C-16-1968 (脱脂奶)农家干酪,包括稀奶油的农家干酪Codex Stan C-17-1968 布它卡斯干酪Codex Stan C-18-1969 库努米尔斯干酪Codex Stan C-19-1969 古德不诺斯达少斯特干酪Codex Stan C-20-1969 哈日卡斯干酪Codex Stan C-21-1969 赫达松斯特干酪Codex Stan C-22-1969 赫沙松斯特干酪Codex Stan C-23-1969 挪维甲干酪Codex Stan C-24-1971 玛里保干酪Codex Stan C-25-1971 法保干酪Codex Stan C-26-1972 艾思罗干酪Codex Stan C-27-1972 罗曼德干酪Codex Stan C-28-1972 阿姆斯特丹干酪Codex Stan C-29-1972 雷德斯干酪Codex Stan C-30-1972 氟雷斯干酪Codex Stan C-31-1973 稀奶油奶酪Codex Stan C-32-1973 特定蓝脉乳酪Codex Stan C-33-1973 坎伯德干酪Codex Stan C-34-1973 伯瑞干酪Codex Stan C-35-1978 揉碎硬干酪2 法典指导原则法典指导原则名称CAC/GL 001-1979 标签说明的通用导则CAC/GL 002-1985 营养标签导则CAC/GL 003-1989 食品添加剂纳入量的抽样评估导则CAC/GL 004-1989 在食品中使用植物蛋白制品的通用导则CAC/GL 005-1989 在国际贸易中核事故污染后食品放射核素的指导值CAC/GL 006-1991 食品和包装材料中氯乙烯单体和丙烯腈残留的推荐值CAC/GL 007-1991 鱼中甲基汞指导值CAC/GL 008-1991 较大婴儿和幼童的辅助配方食品导则CAC/GL 009-1987 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的通则CAC/GL 010-1979 婴幼食品中使用的矿牧物和复合维生素参考清单CAC/GL 011-1991 混合果汁的导则CAC/GL 012-1991 混合果蜜的导则CAC/GL 013-1991 乳过氧化酶系保藏鲜奶的导则CAC/GL 014-1991 加工肉禽制品使用的调料和香草的微生物质量指南CAC-GL 015-1991 加工肉禽制品时非肉类蛋白制品导则CAC/GL 016-1993 关于建立食品中兽药残留管理方案的法典导则CAC/GL 017-1993 成批罐头食品视觉直观检验的程序导则CAC/GL 018-1993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应用导则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CAC/GL 021-1997 食品微生物指标设定及应用原则CAC/GL 022-1997 非洲街头食品管理措施规划导则CAC/GL 023-1997 应用营养说明的导则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CAC/GL 029-1997 自然调味品的一般要求CAC/GL 030-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的原则及导则CAC/GL 032-1999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销售导则(除牲畜产品外)CAC/GL 033-1999 检测农药残留的推荐性抽样方法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3 国际推荐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编号名称CAC/RCP 01-1969 食品卫生通则国际推荐规程CAC/RCP 02-1969 水果蔬菜罐头的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03-1969 干果卫生规程CAC/RCP 04-1971 脱水椰子的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05-1971 国际推荐的脱水水果蔬菜(包括食用菌)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06-1972 坚果卫生规程CAC/RCP 08-1976 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的操作规程CAC/RCP 09-1976 鲜鱼卫生规程CAC/RCP 10-1976 鱼罐头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11-1976 鲜肉卫生规程CAC/RCP 13-1976 加工肉、禽制品卫生操作规程和导则CAC/RCP 14-1976 禽类加工的卫生操作规程和导则CAC/RCP 15-1976 蛋制品卫生操作规程(包括灭菌蛋制品的微生物要求)CAC/RCP 16-1978 冻鱼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17-1978 国际推荐的小虾和对虾卫生规程CAC/RCP 18-1978 国际推荐的软体鱼贝类卫生规程CAC/RCP 19-1979 国际食品辐照设备应用推荐操作规程CAC/RCP 20-1979 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道德规程CAC/RCP 21-1979 国际婴幼儿食品卫生操作规程(包括微生物属性及其分析方法)CAC/RCP 22-1979 花生卫生规程CAC/RCP 23-1979 低酸和酸化低酸罐头食品推荐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24-1979 龙虾卫生规程CAC/RCP 25-1979 国际推荐的熏鱼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26-1979 国际推荐的咸鱼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27-1983 国际推荐的机械加工鱼糜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28-1983 蟹卫生规程CAC/RCP 29-1983 国际推荐的野味食品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30-1983 蛙腿加工的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31-1983 国际乳粉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32-1983 经机械分级并用于深加工的肉、禽的生产、贮藏和组成操作规程和导则CAC/RCP 33-1985 天然矿泉水采集、加工、销售的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35-1985 国际推荐面糊和/或面包包裹的冷冻鱼制品操作规程CAC/RCP 36-1987 散装食品油脂贮存及运输操作规程CAC/RCP 37-1989 国际推荐的头足纲动物卫生规程CAC/RCP 38-1993 国际推荐的兽药使用管理规程CAC/RCP 39-1993 预烹制和烹制的集体供餐业食品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40-1993 无菌加工和低酸包装食品卫生操作规程CAC/RCP 41-1993 国际推荐的动物宰后检验及鉴定的操作规程CAC/RCP 44-1995 热带新鲜水果蔬菜包装运输的操作规程4 其他法典文件文件检索编号内容XOT 01-197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用原则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XOT 03-1989 加工助剂清单XOT 04-1999 食品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XOT 05-1999 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XOT 06-1989 食品和动物饲料分类XOT 07-1993 适用于法典最大残留限量值进行分析的商品农残分析的实验室操作规程导则推荐的农残分析方法XOT 11-1976 婴儿食品简述XOT 12-1985 填充介质(成分和标签)――加工水果蔬菜XOT 13-1969 FAO/WHO食品法典中有关预包装食品的采样方法XOT 14-1993 用分析与抽样法典委员会推荐的分析方法时,所需提供的信息XOT 15-1997 法典一般方法XOT 16-1999 按商品名称字母顺序排列的采样和分析方法XOT 17-1999 依条款字母顺序排列的参考分析方法XOT 食品法典名词定义XOT 天然香料基本要求XOT 杀虫剂残留测定的推荐采样方法XOT 畜禽类产品中兽药残留的推荐采样方法XOT 农残分析XOT 矿物盐清单XOT 复合维生素,包括特殊维生素类型的清单XOT 乳与乳制品法典总则XOT 分析和采样方法目录5 法典推荐分析方法推荐方法检索编号方法名称CAC/RM 01-1969 固体总含量的测定CAC/RM 02-1969 120℃16h干燥失重的测定CAC/RM 03-1969 105℃3h干燥失重的测定CAC/RM 04-1969 二氧化硫的测定CAC/RM 06-1969 颜色测定CAC/RM 07-1969 旋光度的测定CAC/RM 08-1969 电导灰分的测定CAC/RM 10-1969 异硫氰酸烯丙酯含量测定CAC/RM 11-1969 花生油试验CAC/RM 12-1969 芝麻油试验CAC/RM 13-1969 皂化物含量测定CAC/RM 14-1969 铁含量测定CAC/RM 15-1969 乳脂肪含量测定CAC/RM 16-1969 脂肪含量测定CAC/RM 17-1969 干燥失重的水含量测定CAC/RM 18-1969 维生素E含量测定CAC/RM 19-1969 氯化钠的测定CAC/RM 20-1970 Bellier指数测定CAC/RM 21-1970 半干性油试验CAC/RM 22-1970 橄榄油残留试验CAC/RM 23-1970 棉籽油试验CAC/RM 24-1970 茶籽油试验CAC/RM 25-1970 芝麻油试验CAC/RM 26-1970 紫外线(E1%/1cm)CAC/RM 28-1970 干重的测定(液体包装介质)CAC/RM 29-1970 净含量测定CAC/RM 30-1970 食品大小的测定CAC/RM 31-1970 容器水容量的测定CAC/RM 32-1970 速冻果蔬解冻过程标准CAC/RM 33-1970 速冻果蔬烹调过程标准CAC/RM 34-1970 速冻水果蔬菜净重的测定CAC/RM 35-1970 (速冻豌豆)乙醇不溶物含量的测定CAC/RM 36-1970 干燥失重的测定(方法一)CAC/RM 37-1970 干燥失重的测定(方法二)CAC/RM 38-1970 蔬菜罐头中钙含量测定CAC/RM 39-1970 (加工果蔬荚壳接缝处)纤维韧性试验CAC/RM 40-1971 速冻鱼类化冻和烹调过程CAC/RM 41-1971 包冰衣的速冻鱼的净含量测定CAC/RM 42-1971 预包装食品采样方案CAC/RM 43-1971 速冻水果中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测定CAC/RM 45-1972 干燥失重填充物的测定CAC/RM 47-1972 乙醇不溶物的测定CAC/RM 48-1972 豌豆种类的区分方法CAC/RM 49-1972 矿物杂质的测定CAC/RM 50-1974 葡萄干中水分的测定(AOAC电导法) CAC/RM 51-1974 葡萄干中矿物杂质的测定CAC/RM 52-1974 葡萄干中矿物油的测定CAC/RM 53-1974 葡萄干和其他食品中山梨糖醇的测定CAC/RM 54-1974 速冻果蔬中矿物性杂质的测定CAC/RM 55-1976 婴儿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Ⅰ。

cac标准

cac标准

cac标准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CAC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CAC标准《食品法典》是一套标准、操作规范、准则及其它建议的汇集。

这些文本中有一些非常一般,有一些非常具体。

有一些涉及与某种食品或某类食品相关的详细要求;另一些则涉及生产过程的操作和管理或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及消费者保护的操作。

《食品法典》标准(Standard)通常涉及产品的特点,并可能涉及政府对商品的所有适当的管制特点,或仅一种特点。

《食品法典》标准由两大类标准构成:一类是由一般专题分委员会制定的各种通用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另一类是由各商品分委员会制定的某特定食品或某类别食品的商品标准。

其中一般专题分委员会制定的通用标准涉及总则和要求、食品标签及包装、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污染物、取样和分析方法、进出口食品检验和出证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各商品分委员会制定的商品标准是《食品法典》中数量最大的具体标准。

《食品法典》中包含的主要商品为:•谷物、豆类(豆类作物)及衍生产品,包括植物蛋白;1•油脂和油类及相关产品;•鱼品和渔产品;•新鲜水果和蔬菜;•加工和速冻水果和蔬菜;•果汁;•肉类和肉类产品;汤料;•奶和奶制品;•食糖、可可产品和巧克力及其它杂类产品。

标准之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史

标准之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史

标准之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史
宋雯
【期刊名称】《中国标准导报》
【年(卷),期】2013(000)011
【总页数】4页(P72-75)
【作者】宋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与马来西亚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蔬菜类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比较研究 [J], 石炜;王赵婉;于惊鸿;庞国乾;许思雷;刘欣
2.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的对比分析研究 [J], 云振宇;刘文;蔡晓湛;王乃铝;栾晏
3.我国蜂产品标准的沿革及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蜂蜜标准的分析 [J], 李婷婷;范文跃
4.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水产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比较分析及对策研究 [J], HE Ya-jing;FANG Jin-cen;MA Bing;ZOU Wan-hong;HAN Gang
5.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新进展 [J], 武丽辉;段丽芳;宋稳成;张宏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cac国际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cac国际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cac国际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CAC国际标准是一套广泛应用于全球的标准体系,旨在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和交流,并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标准系统由全球各国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制定,旨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CAC国际标准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包括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它以一系列规范和指南的形式存在,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框架,帮助企业建立和改进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该标准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CAC国际标准能够帮助企业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内部运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其次,通过遵循国际标准,企业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此外,CAC国际标准还能促进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和信任,架起企业间的桥梁。

CAC国际标准的应用领域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

无论是制造业、服务业,还是金融、农业等领域,都可以通过采用CAC国际标准,改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绩效。

此外,CAC国际标准还可以为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参考框架,帮助其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法规。

总之,CAC国际标准是一个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标准体系,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循CAC国际标准,企业能够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竞争力,并与合作伙伴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CAC国际标准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将会进一步扩大。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在本文中,我们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呈现CAC国际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将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接着,我们将进入正文部分,详细介绍CAC国际标准的理解、重要性和应用领域。

最后,我们将给出结论部分,总结CAC国际标准的关键要点,并展望其未来发展。

整篇文章将以逻辑清晰、内容详实的方式来探讨CAC国际标准的相关内容。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介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介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简介(1999版(一)食品法典的涵义“Codex Alimentarius”一词来源于拉丁语, 意即食品法典(或译”食品法规”)。

它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 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和不平等的行为。

1962年,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全球性会议, 讨论建立一套国际食品标准, 指导日趋发展的世界食品工业, 保护公众健康, 促进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鼓展。

为实施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 两组织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下称CAC), 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加工规范, 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二)食品法典的范围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 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

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

另外, 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化(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三)法典标准的性质法典标准对食品的各种要求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获得完好、卫生、不掺假和正确标识的食品。

所有食品法典标准都是根据标准格式制定并在适当条款中列出各项指标。

一个国家可根据其领土管辖范围内销售食品的现行法令和管理程序, 以”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自由销售”等几种方式采纳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汇集了各项法典标准, 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采纳意见以及其他各项通知等。

但食品法典绝不能代替国家法规, 各国应采用互相比较的方式总结法典标准与国内有关法现之间的实质性差异, 积极地采纳法典标准。

(四)食品法典的内容及作用食品法典委员会自1962年成立以来己制定了许多标准、导则和规范。

目前(1997年)食品法典共包括245个通用标准和食品品种标准, 41种食品加工卫生规范。

国际食品安全法规

国际食品安全法规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进口检验
• (4)厚生省免除抽查检验,实施批批检验: 厚生省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后,追回已放 行产品,并对后面的进口产品扣留,实 施批批检验; • (5)对非动植物或动植物源的食品,日本 厚生省检验合格后即通关放行。
日本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程序
• 进口商提交进口检疫申请单与出口国官 方检疫证书并现场检疫,经检验动植物 产品不会传播任何动植物传染病,检疫 官员签发进口检疫证书。
• CAC指出国际食品贸易应遵守的原则是所有消 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 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 • 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 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水平的任何成分; 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 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 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 导欺骗消费者;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 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
“最终规定”的四个主要部分
• • • • • 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沙门氏菌的执行标准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大肠杆菌的检测 美国海产品HACCP法规
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 HACCP是加工厂通过自始至终控制加工 生产来控制、预防病原污染,确保食品 安全的方式,而不是在生产线的结束来 查找问题。 • 所有食品厂必须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 HACCP计划必须遵守7个HACCP原理 • 应包含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关键控制点• 工厂应验证其HACCP计划 • 食品安全检验局在没有审核其HACCP计 划前不认可工厂的HACCP计划。
美国海产品HACCP法规
• 自19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对美国出口的 水产品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否则 其产品不得进入美国。

完整版-食品标准与法规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食品标准与法规考试重点整理

食品标准与法规Food standards and laws第一章绪论一、全球三大权威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国际电信联盟(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二、技术法规的定义及特点定义: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

特点:(1)强制性: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

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产品,不予销售或进出口。

(2)约束范围广:包括产品的具体特性,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等。

(3)表现形式多样:国家法律,部门条例,政府法令,强制性标准等。

三、我国食品标准与国外食品标准相比存在的问题1.食品标准数量不少,但结构不合理,系统性较差;2.标准的更新滞后,先进性程度和实用性较差;3.食品标准体系不尽完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基本概念(食品法律、食品法规)食品法律: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所有与食品相关的活动的法律依据,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食品法规:行政法规、技术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章标准化与食品标准一、标准和标准化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并适当考虑产品的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定的过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与全球食品安全治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与全球食品安全治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与全球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重要议题。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全球食品贸易畅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CAC的作用以及其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贡献。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简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组成。

其目标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准则和指南,以保证食品贸易的公平和安全。

CAC的成员国已经超过180个,同时还有一些非成员国和国际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其中。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食品标准制定中的作用CAC扮演着食品标准制定的重要角色。

经过充分的科学研究和专家讨论,CAC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准则,涵盖了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农药残留、兽药使用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使得全球食品贸易更为顺利。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CAC在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协调和合作的作用。

通过与各成员国的合作,CAC促进了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此外,CAC还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共同推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的进程。

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食品贸易中的作用CAC的标准和准则对于促进全球食品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食品必须符合各国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进口和销售。

由于CAC制定的标准得到了广泛的国际认可,各成员国可以基于CAC的标准进行贸易,从而提高贸易效率和食品安全保障。

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然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全球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对CAC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各国在贸易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利益冲突,CAC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制定的标准公正合理。

国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简介

国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简介

国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简介曹锐金【摘要】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rn1963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oodandAgriculture0rganization。

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0rgan—ization,WHO)共同创建了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是制定食品标准、指南和相关文件的一个组织。

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食品标准被称为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

由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食品标准被称为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

【期刊名称】《中国标准导报》【年(卷),期】2011(000)010【总页数】1页(P22-22)【关键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世界粮农组织;管理;国外;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食品法规【作者】曹锐金【作者单位】中国质检出版社【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201.6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963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共同创建了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是制定食品标准、指南和相关文件的一个组织。

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食品标准被称为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

由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食品标准被称为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并协调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食品标准活动。

世界贸易组织对有关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的贸易事件做裁决时,一定要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所采用食品标准。

食品法典委员会设立了多个委员会来审核和完善食品的有关标准。

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委员会包括: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特殊膳食用途的营养和食品法规委员会;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下属的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一般原则委员会
4.如果CAC大会通过了该标准草案,则需按程 序步骤多次递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果进 行得顺利,该草案即可成为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按照标准的快速制定程序,原来 最多的8个步骤可减为最少5步。有些情况下, 制定步骤可能要重复。大多数标准的制定需 要多年时间。
5.CAC大会通过,它即被编入食品法 典(Codex Alimentarius)。
CAC起草和制定食品法典标准的基本 程序 主要包括:
1 成员国政府或CAC分委员会向CAC 大会提交制定某一标准的议案;
2.CAC大会或执委会作出决定, 同意制定该标准.
3 CAC秘书处安排起草,并征求各国 政府意见。
3.负责起草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委员会 研究各方意见并作修改后,向CAC 大会提交标准草案(draft standard)的文本。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类 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 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的食 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会议以一个国家为代表。各国代表 团都是由政府高层官员带队。 各国代表团还可包括工业界、消费 者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代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机构
法典分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s):
负责起草标准并提交大会审议
协调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s):
通过协调委员会,使一个地区或几个国家共同协调 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地区标准。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1A卷 — 总则 .第1B卷 — 总则 (食品卫生) .第2A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总章) .第2B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第3卷 — 食品中兽药残留 .第4卷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婴幼儿食品) .第5A卷 —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第5B卷 — 新鲜水果和蔬菜 .第6卷 — 果汁 .第7卷 —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 .第8卷 — 油脂及其制品 .第9卷 — 鱼和鱼制品 .第10卷 — 肉和肉制品;浓汤及清汤 .第11卷 —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 .第12卷 — 乳及乳制品 .第13卷 — 分析和采样方法

委员会
.油脂委员会
.鱼和鱼制品委员会
.奶和奶制品委员会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
.糖委员会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植物蛋白委员会
.谷物与豆类委员会
.加工肉禽制品委员会
.肉汤和清汤委员会
.肉类卫生委员会
.天然矿泉水委员会
主持国 英国 挪威 新西兰 墨西哥 瑞士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美国 丹麦 瑞士 新西兰 瑞士
法国
.食品标签委员会
加拿大
.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
匈牙利
.食品卫生委员会
美国
.农药残留委员会
荷兰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荷兰
.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 澳大利亚
.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委员会 德国
.食品中兽药委员会
美国
商品分委员会
负责制定某一特定或类别食品的标准。 为了区别于“横向委员会”并说明其专 门职责,称为“纵向委员会”。它有16 个。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 批准建立FAO/WHO食品标准计划,并且通 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章程。
代表性 ——CAC是一个政府间组织,而
不是非政府组织。
CAC是FAO/WHO直接领导下的政府间组织 现有成员国164个,覆盖全球人口的97%。
CAC大会分别在罗马的FAO总部和日内瓦 的WHO总部每两年轮流召开。已举办了2 4次大会。 全体会议参加人数多达500人。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重要任务 起草和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s)的宗旨
正如CAC章程第一款所述, CAC的最高宗旨是: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 促进食品的公平贸易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起源
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
除了产品标准外,食品法典还包含一般性标准, 它适用于所有食品,而非针对个别产品。这些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包括: . 食品标签; .食品添加剂; .污染物; .分析和采样方法; .食品卫生; .营养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 .食品中兽药残留; .食品中农药残留
《SPS协定》附录A:
1.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准 则和建议是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 留、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 以及卫 生操作规范和准则等标准、准则和建议;
CAC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1A卷 — 总则 .第1B卷 — 总则 (食品卫生) .第2A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总章) .第2B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第3卷 — 食品中兽药残留 .第4卷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婴幼儿食品) .第5A卷 —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第5B卷 — 新鲜水果和蔬菜 .第6卷 — 果汁 .第7卷 —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 .第8卷 — 油脂及其制品 .第9卷 — 鱼和鱼制品 .第10卷 — 肉和肉制品;浓汤及清汤 .第11卷 —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 .第12卷 — 乳及乳制品 .第13卷 — 分析和采样方法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 (SPS协定)》
1.为了最大可能使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一致, 成员国应将本国的相应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 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除非本协定另有其他 规定(如,第3款)。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卫生或植物卫 生措施应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 必需的,而且符合本协定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 有关条款。 3.成员国可以制定或维持某一项高于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所达到的保护水平的卫生和植物卫生 措施;但必须掌握充分的科学依据,或成员国认 为符合第5条1-8款要求达到的保护水平。不过, 任何不同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所达到的卫生 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措施不得与本协定的其他 条款相违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