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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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就业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然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再加之规范就业的法律缺失,使得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平等,进而造成了就业过程中发生大量的不公平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公平就业;和谐社会;就业促进法
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国家对用人单位招聘的要求也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得以在招聘时设置各种门槛,将大量人才拒之门外,甚至根本不给予应聘资格。比如,近几年开始出现的招聘单位只招收毕业于“985”、“211”院校的毕业生,这就使得只是因高考而失利的优秀人才不能展其所长,也使得非“985”、“211”院校的在校生心灰意冷。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与国家推行的高校扩招政策也是矛盾的。
一、就业歧视
所谓的“歧视”就是指不能平等看待他人,矮化、丑化他人的意思。而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就“就业歧视”做出明确的解释,即“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就业歧视”由来已久,诸如身高、相貌、年龄、性别、户籍、
婚姻状况甚至是毕业院校、血型、星座、属相都能成为应聘者被歧视的原由。然而,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一碗难求”,面对这种不公平待遇应聘者也只能是忍气吞声。[1]
二、公平就业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所谓的“和谐社会”就是指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公平正义,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治和公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就现在的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劳动力的供应远远大于需求,这种供大于求的缺口还在呈增长的趋势。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应届生的就业率也逐渐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这种就业压力必然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构建“和谐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公平就业权才会有和谐和
稳定的社会局面。
三、国外关于公平就业的立法概况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法》中规定,雇主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而加以歧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构成违法歧视的具体行为以及法律的适用范围。
加拿大的《人权法(1981)》明确规定禁止在就业过程中以下列理由歧视应聘者:种族、民族、出生地、肤色、出身、国籍、信仰、性别、性取向、年龄、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家庭、残疾。
欧盟制定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也规定,欧盟理事会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与基于性别、种族或者人种、宗教信仰、伤残、年龄或者性取向的歧视进行斗争。[2]
四、关于我国《就业促进法》的一点看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3]
《就业促进法》具有公平就业的保障功能。该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平就业的原则,而且在第三章中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明确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在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中的义务,也明确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维护权利获得救济的渠道。除此之外,该法还针对就业困难群体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然而《就业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就业的法律仍然存在其不足之处。第一,该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例如,该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这些法律规定内容缺少具体制度的支撑,操作性不强,使得这一规定比较难以实施。第二、该法自身逻辑结构不合理,影响其具体的操作性。例如,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
违反该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仍然对女职工的结婚、生育横加干涉,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救济途径单一,救济程序不完整。《就业促进法》明确的规定了劳动者在公平就业受阻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具体的程序规则基本没有加以规范,这对于公平就业保障功能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4]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要使《就业促进法》的保障功能得以更好的发挥,当务之急是要对该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首先,该法中应该明确界定出“就业歧视”概念,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其次,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颁布就业促进法的相关立法解释或者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明文规定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的责任义务以及违反该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司法机关在遇到该类案件时能真正为劳动者排忧解难。最后,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关于公平就业保障制度的先进方面,比如设立专门的公平就业保障机构,在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时及时的对劳动者加以援助。
参考文献:
[1]何颖.公平就业立法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j].决策咨询通讯,2007(6).
[2]周明星,刘晓.和谐社会中大学生公平就业问题研究回顾与展望[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4).
[3]钱丽玲.用法律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j].法学论坛,2008,
(05).
[4]牛玉兵.论的公平就业保障功能及其完善[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