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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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侵权犯罪未遂也要依法判刑
2011-01-12 00:50:53 来源: 北京商报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商报讯(实习记者王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新办昨日举行的新闻会上发布,对商标犯罪未遂问题做出新规定,对于没有销售,但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
《意见》规定,对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定罪量刑标准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说。依据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商标犯罪未遂做出规定,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也未对商标犯罪未遂的量刑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只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5万元及以上,即构成犯罪行为。原知识产权立法人俞梅荪认为,规定犯罪未遂货值金额要达到犯罪既遂货值金额3倍以上才接受定罪,主要是依据可能会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的。
熊选国表示,做出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账本,对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地囤积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俞梅荪认为,商标犯罪未遂案件所涉及的侵权金额并不比犯罪既遂涉及的侵权金额小,对商标所有人造成的伤害也并不比犯罪既遂案件造成的伤害小,在法律上应该与既遂案件同等重视。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是输入型的犯罪,假冒商品的消费市场是全球性的,在我国制造的一部分假冒商品,能够进入到全球的消费市场,是因为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领域里面,一直活跃着、活动着,由若干个跨国的职业化的犯罪集团在进行操纵、策划、实施这一类的跨国犯罪。
《意见》共十六条,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效力、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