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欠办冀清欠办[2010]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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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欠办冀清欠办[2010]1号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河北省清欠办
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9年下半年,我办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题调研,各地和有关企业普遍反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缺乏统一指导,建设单位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各地收缴标准不一,且存在重复交纳问题,严重增加了施工企业负担。为切实加强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调整、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进一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其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从应当预先拨付施工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中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交纳。各地主管部门在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的收缴方式。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10万元。
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3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省内企业在省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设区市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交费证明,项目当地收缴部门不再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内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我省其他设区市施工,如果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做
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收缴管理部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在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费凭证。对不能提供交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将保证金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因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补全保证金数额。
六、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收缴部门在确认施工企业确实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返还施工企业。
七、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凡不积极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由各市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省重点支持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八、鉴于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工程竣工退场后,我省无法再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对其仍按一个项目一交纳的方式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对纳入京津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九、各市应当根据以上有关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应对本市所辖各县(县级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规范、不完善的,应督导该县(市)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以前收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本文件规定数额的,应当在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将超额部门返还施工企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