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

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除外,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超过上述层高控制的,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方可设置厨房(食堂)并接入燃气。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六条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空间环境

第八条落实《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求,确保各类用地周边,5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至30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按生态园林城市要求,确保居住用地500米服务半径有一处5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或者300米服务半径有一处2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九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或组团区分明显的住宅小区,应进行色彩分区,增加建筑群体色彩丰富性。在主体风格统一的基础上应采用不同的建筑立面处理手法,增加建筑组团间的差异性和辨识度。

高层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线效果,强化建筑顶部设计。建筑顶部和建筑主体应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建筑风格。屋顶设备应当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鼓励12层以下住宅建筑设置坡屋顶。

城市重要节点和主干道沿线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城市天际线组成部分或对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高层住宅宜适当进行亮化。亮化设计应与建筑自身形式、功能和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

高层居住建筑应注重形体比例关系,面宽不应超过60米,沿街面宽不宜超过40米。

第十条重要公共建筑、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交口、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应在临主要道路一侧或交叉口布局公共开放空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米,不包括建筑自身必配的交通通道、停车场、建筑入口等空间。应保证公共开放空间的规整实用,临道路一侧设置的公共开放空间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应在20米以上。公共开放空间内严禁安排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建筑,除规划有特殊功能需求外,公共开放空间绿地率不宜低于50%,应种植具有遮荫效果的高大乔木,设置休憩设施。

第十一条沿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景观河道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宜大于40%,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35%。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应小于30%。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高度18米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和与同一方向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

第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应与道路人行道、绿化带一体化设计,营造良好的沿路绿化景观,并酌情安排游憩设施。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绿化带可建设指示牌、灯柱、雕塑等小型构筑物和休憩设施。

商业建筑临城市道路退让空间应设计层次丰富的绿化空间,种植高大乔木,不宜大面积采用硬质铺装。沿道路和道路交叉口第一界面应以绿化为主,硬质铺装空间在沿路绿化带以外布置。

退让空间景观布局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验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阶段应确定退让空间的景观布局。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且围墙外缘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不宜超过1.6米。围墙边应种植易养护、攀援类的植物,形成垂直绿化效果。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应种植灌木、地被植物丰富道路绿化环境,围墙内部设置不小于1.5米绿化隔离带,采用小乔木+灌木丛混合密植。特殊用地建设除外。

第十四条沿路竖向高差较大的场地应优先考虑采用花台、绿化坡地与台阶相结合的手法自然过渡处理。若场地受限必须采用挡土墙时,宜采用斜坡式挡土墙(斜坡角度≤45°),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

小于1米;必须采用直立式挡墙时,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挡墙的高度且不小于1.5米。挡墙和退让空间应采用绿化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工程管线(包括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如:杆塔、箱柜、出入口、通风散热设施、设备)等,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设置在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广场、绿地等)效用和周边城市景观的位置。

城市工程管线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各专业工程管线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具备共杆、共箱条件的,均应集中共杆(箱)设置。设施、设备的外观样式、色彩和外部材质,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形态相协调。城市主、次干道沿线,除交通信号设施、道路照明和安全监控等必须设置在道路交口附近的设施、设备外,均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口视距范围内。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空间沿线(内部)设置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作有效的隐蔽和遮挡,设计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十六条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级、集中配套。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1000米,服务人口5万~10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500米,服务人口1万~2万人。

第十七条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沿城市道路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街道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