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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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安全强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拆旧工程。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各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怀化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及安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第六条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和安全备案的规定:

一、质量监督注册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地质勘察报告。

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程监理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及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安装企业跨区承包工程审批文件。

8、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9、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10、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二、安全监督备案

施工单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证明。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搭设计划。

6、施工进度计划。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计划。

8、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

9、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1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证书)。

11、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服务费。

三、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设单位在开工的15日前提交)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好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第八条建设单位凭已签认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

第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以监督小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并配备相应专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

第十条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当在接受监督任务后五个工作日内,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依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工序),确定监督执法重点和必须抽查项目及测试内容次数,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工程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工作方案”为指导,认真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记录》,对核查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是否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领施工许可证(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有工程肢解行为。

3、对原设计是否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执行情况。

4、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委托监理。对未委托监理,自行管理的工程,查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7、是否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质量验收申请,按法定时间办理竣工备案。

8、检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到位。

9、是否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10、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设计任务是否与资质相一致。

2、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况。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编制深度进行设计。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变更;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有注明。施工作业前是否有指导意见和技术交底。设计文件中岩土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师等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5、是否及时参加质量问题及勘察事故的处理。

6、是否及时参加工程地基验槽、桩基、基础、主体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出示勘察、设计检查报告。

7、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8、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对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相应的资质及监理人员是否与注册一致,有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2、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齐全和制度是否健全。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确定及措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及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是否全过程旁站监理;监理记录、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5、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通知单签发及纠正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结果和监理复查执行情况。

6、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报告情况。

7、对施工中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行为是否履行自身职责。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上岗,主要专业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上岗情况是否与注册一致。

2、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质量安全生产的机构人员是否健全。

4、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健全。

5、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及监督质量安全方案技术交底执行情况。

7、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

8、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9、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和质量验收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

10、阶段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

11、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12、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为监督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为监督

1、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在其资质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2、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错审、漏审。

4、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五章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生产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项目监督工程师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制定抽测方案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九条房屋工程地基及基础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情况。

3、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房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砼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制作和安装质量情况。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砼、钢筋等施工质量抽查检测情况。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环境检测和使用功能部分的抽查内容: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环境检测报告。

4、使用功能检测记录报告。

5、工程的观感质量。

6、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抽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检报告。

2、抽查地基、基础、关键部位(工序)的隐蔽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资料。

3、抽查施工现场试验资料。

4、抽查见证取样试验资料

5、抽查施工现场实体质量。

第二十三条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抽测应对工程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施工试验按不低于5%的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2、抽测砌体工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砌筑砂浆强度,砌块(粘土砖)强度,砌体强度和标高尺寸外观等。

3、抽测砼工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砼强度,进场商品砼坍落度,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位置及钢筋砼保护层厚度、砼构件标高尺寸外观等。

4、监督抽测钢结构工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钢结构焊工资格、焊缝检验、螺栓初拧和终拧及钢结构构件的标高尺寸外观等。

5、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和使用功能。

6、对市政桥梁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及道路工程的路面结构层的厚度、压实度、强度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

7、对道路工程的弯沉;污水工程的闭水试验;压力管道的强度、气密性试验;电气工程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等使用功能按不少于5%进行抽样检测。

8、抽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监督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工程重点部位的检测报告,及监督抽查检测资料。

4、给排水、燃气管道、采暖、电气电梯、通风空调工程重要部位及使用功能的测试检验记录。

5、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工程的检验及外观质量。

6、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企业应到监督机构申请安全验评。分段、分部验评资料,作为工程竣工安全达标依据。施工安全合格的工程才能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按阶段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申报书》报监督机构备案复查,各阶段安全生产评价情况记入安全监督评定书,此安全生产申报书归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施工企业要积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不具备“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不得申报市、省优质工程,安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市优良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申报安全生产措施:

第一次:工程基地验槽时,申报基础工程和专项治理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书。

第二次:工程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时,申报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生产措施书。

第三次: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时,申报工程装饰装修安全生产措施书。

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程地基基础至二层主体。

第二阶段:工程主体完工一周内。

第三阶段:工程竣工。

市政工程按施工工期分三次进行。

三个阶段的检查平均分为该工程的实际得分,考评复查在三阶段考评时应对项目安全生产等级进行验评。对验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考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经建设、监理单位作出安全生产评估合格,报监督机构核查。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安全验评,不得进入(办理)下道工序施工,监督机构不再对下一阶段的检查评分。

第二十九条市、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由施工企业申报,监督机构组织复查,报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各项目的安全生产登记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对各工程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员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施工现场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和脚手架材质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城区在建工程应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时应使用双排钢管脚手架。

二、基础施工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质情况和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对于较深的坑沟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

三、模板工程要按照程序施工。模板施工前,要进行模板支撑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要有节点构造的大样图,对材料规格尺寸、接头方法、间距及剪刀撑设置均应详细说明。模板支撑拆除前,工程项目部必须出具经本企业质安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并有法定对外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凝土试块强度达标检验报告才能拆模。

四、在建工程临边和洞口要按照定型化、工具化的标准进行防护,建筑物的外侧应采用合格密目安全网封闭作业。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必须是经过监督机构验收发给准用证的产品。从事悬空和高处攀登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并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实行一机一闸,配电箱体要使用金属绝缘材料箱体。

六、物料提升机应使用经有关法定部门批准的定型产品,各种安全装置要齐全,使用需灵活、方便、安全、可靠。升降机使用的联络信号方式要合理、准确。严禁乘坐吊篮上下。

七、各种施工机具(含施工用电梯、塔吊等)安装使用和拆除,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履行试车运转验收和拆除手续,未取得监督机构发给的安全准用证或无验收手续的产品,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危险的地方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向下抛弃任何物件和建筑垃圾。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项目进行。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凭保单和有效证件向保险公司理赔。

第三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书,并按程序组织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并追究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根据工程特点,将其措施在工程开工时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安全、清洁、讲究美观。现场周边设立连续不断的砖墙或定型的金属或其它材料围档,临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砖墙围档压顶采用仿琉璃瓦式。围档临街面必须刷白,并书写规范的文明施工标语口号,施工围档不准占用人行道。

二、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畅通、不积水。进出口处设门楼,门楼上方或两侧应书写XX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现场大门口处悬挂“五牌一图”。场内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并有标签。严禁在围档外作业和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及工程渣土。地面排水应有序排放,先入池过滤后再集中排入下水道。

三、施工现场道路和进出口地面要硬化。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得带泥砂上路,为防止沿途撒漏必须采用遮盖等措施后方能运输。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集中倒置在场内规定的地方,及时清运出去,按指定的地点倒放,不得倒入街道、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五、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监督机构批准报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噪声。

六、生活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当年检查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七、作业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八、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九、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住宿在建工程内,民工宿舍应整洁、通风,不乱接乱拉电线。宿舍周围干净卫生、安全。工地有“五防措施”。

十、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器材,有急救措施,有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

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十二、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四十二条临时用工进入城区从事建筑施工,应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有

关证件,并到施工所在地办理暂住手续。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服从辖区内的管理,遵守社会治安秩序,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电梯或锅炉安全监察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等级验评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安全生产验评的建议。

九、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登记评定意见。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工程备案机关报送。

第十章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二、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消防验收合格证。

六、环保验收合格证。

七、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意见。

八、勘察单位资质证。

九、设计单位资质证。

十、监理单位资质证。

十一、施工单位资质证。

十二、勘察单位提供地基验槽报告。

十三、工程结算报告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竣工支付工程尾款付款协议书。

十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五、竣工验收报告。

十六、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十七、设计单位提供基础、主体、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十八、施工单位提供基础、主体、使用功能质量验收报告。

十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

二十、住宅质量保证书。

二十一、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五十一条备案机构收到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为备案机构存档,一份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二份由监理、施工单位自存。

第五十二条备案机构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禁止使用,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被责令禁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法律与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竣工验收工程准予备案,颁发“竣工工程备案书”,加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档案资料应及时、真实、完整。

第五十六条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二、档案目录。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安全生产备案资料及监督工作方案。

四、参建各方单位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五、质量监督记录包括:地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监督执法整改通知书和监督执法整改回复及复查报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八、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报告。

九、不良行为记录。

十、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装订成卷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1.1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1.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6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1.1.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2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 1.1.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5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 1.1.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2000—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项目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不重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3000元。 1.2.2施工人员未经安全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按本班组人数处以50元/人次罚款。 1.2.3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100元,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罚款300~5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100元。 1.2.4“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构建筑的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雨篷与挑檐边、水箱与水塔边等)防护每一处不到位,罚款100元。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四口及临边围护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每次罚500-800元。 1.2.5施工现场基坑周围必须设置栏杆防护,未做防护罚款 300元。 2.5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特殊工种如发现无证或人证书不符上岗要求的,处100-200元/人次罚款。 1.2.6对有下列不安全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2.6.1攀越护栏、脚手架,坐在外脚手架扶栏上休闲,在脚手架上乘凉睡觉、在脚手架上嬉戏打闹、追逐者; 1.2.6.2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班作业者; 1.2.6.3高处作业任意向上或向下抛投物料工具等者; 1.2.6.4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高空作业者(当事人100元、班长200元);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安全检查制度 ①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安全工程师每天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各专业施工工程师对自己主管的工程每天巡视,各作业班组每天自检。 ②安全检查要有具体的检查内容和对象,检查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有检查记录及结果。 ③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详细记录,对重大问题及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④对安全检查的评定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要签字,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检查人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销案。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有可靠的防患措施方可作业,对于随时会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务必停工整改。 ③坚持逐日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

⑥认真检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使用和保管情况。 ⑦做好季节性与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⑧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认真整改及时回执。 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资料台帐。 B、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①工程开工前,对工人进行综合性安全技术交底。 ②各工序、单项工程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工作由项目各专业施工工程师进行,严禁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③安全技术交底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必须有书面文字材料,口述时应表达清楚,书面形式应文字清晰,记录好交底时间、地点,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专业施工工程师、生产班组、安全工程师各执一份。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617619492.html, 2010年01月20日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工程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项目安全控制措施有: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控制是对某种具体的因素的约束与限制,是管理范围内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管理的重点是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与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措施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

责。 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项目必须承担管理责任。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经理部做出安全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做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与训练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失误。安全教育、训练是进行人的行为控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进行安全教育、训练要适时、宜人,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临时性人员须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接受入场教育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没有痴呆、健忘、精神失常、颠痫、脑外伤后遗症、心血管疾病、晕眩、以及不适于从事操作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编号:SM-ZD-99654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执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教育,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健全并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安全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安全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单位到班组、班组到个人,层层签订安全质量责任状,终身负责制度,严格按集团公司“六大阶段性”目标任务进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二、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项目开工前,参加对审计文件的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矿方、监理、设计单位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8496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工程质量 、安全、进度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程序,加强项目部对个人承包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全面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推行项目部工程管理考核体制的实行,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的事前、过程及事后控制,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此奖罚制度。

目录 一、管理方针、思路 二、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三、进度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四、安全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四、奖罚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2、施工队生产经理、助理管理明细 3、施工主管管理明细 4、施工员管理明细 5、仓库、采购管理明细 6、班组管理明细

一、管理方针、思路 严格按照“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管理方针;遵循“安全为前提,进度兼质量”的安全进度管理政策,将管理思路落实到队伍建设和工程过程把控中去,高效、优质、有序的完成工程。 二、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部职责管理明细 (1)项目经理(王三)质量管理职责:协调内外各方面关系,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为现场工程质量做足充分准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发布管理体系到各生产队和下层机构组织及个人;监督和全程把控工程质量情况,实行奖罚优劣淘汰责任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稳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技术培训;处理质量突发性事件。 (2)项目经理助理(姜浪)质量管理职责:协助项目经理处理日常事务,落实和细致完善项目经理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时报告质量管理过程情况;协助项目经理搜集和应用国家规范、集团规范,推动生产队、班组质量体系的落实和运用;协助项目经理组建质量巡查小组,实时动态了解现场各楼栋、各工序的质量情况,并随时协调提供质量方面的技术指导和交底,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3)项目部治安主管(梁才连)质量管理职责:协助项目经理管控质量;对各楼栋安排专职质量员进行不间断巡查,实时对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发文日期2005-09-28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 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国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doc

2015年国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成立以项目部负责人为组长各职能 部门,管理人员为组员的安全检查小组。 二、每周星期四上午9点,对本项工程范围内的各种机械设 备的运行,施工用电的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材 料的堆码。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过详细的检查,对查处 的问题做到四个落实:“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认真整改。 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提高特殊作业人员及民工的安 全防护意识和素质。 四、完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班组进场及个人都及时的 接受到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相应的证件。 五、坚持开展夏季防火、防暑降温和危险场所部位检查。 六、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有体检合格,如有不适应从事高空作 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安全带的使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绳子

不能打结。 八、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没有防护设施 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运行吊篮等 攀登或行走。 九、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 装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项目部的安全员必须早上7:30到现场从B1—B5的外 墙及内装区域的检查、照相。不符合要求的要向其班组发通知令立即整改。 十一、安全员的各种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方案试题和答 案解析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题及答案 第三版

题型:单选题(共5题,100分) 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的时间是(C ) A、产后即刻 B、产后3-7天 C、产妇出院后1周内 D、产妇出院后1个月内 E、产后42天 2、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健康教育的重点人群不包括 (E ) A、青少年 B、妇女 C、残疾人 D、老年人 E、0-6岁儿童 3、以下不属于高血压患者高危人群界定指标的是(B ) A、血压高值收缩压130~139mmHg和/或舒张压85~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它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前言 为切实加强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法律、相关行业标准及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写公司工程管理细则,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确保我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章未涉及的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节质量管理具体要求 1、工程中标后,本工程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将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分包人员名单,个人简历上报工程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如不具备承包能力的由工程部上报总公司审核。 2、对于挂靠本公司的外地单位或个人,不熟知的应进行摸底考察,如有不良记录的,不具备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或不是本行业人士,有工程部及公司管理人员评议表决是否予以挂靠。 3、项目部工地的大门制作七牌两图、安全、质量标志的挂设,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由各项目部资料员向公司拷贝电子版样本制作。 4、对于不服从公司管理的项目班子,对公司形象、名誉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给予30000万至50000元罚款,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本项目部责任人全权承担一切费用。 5、项目部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1天内,向监理和公司提交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监理单

位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项目部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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