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死亡案件事例研究
杀害胎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杀害胎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55c4af5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60.png)
杀害胎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名孕妇在怀孕26周时,因个人原因,通过非法手段终止妊娠,并导致胎儿死亡。
该事件发生于202X年X月X日,地点为某市。
孕妇名为李某,年龄28岁,职业为自由职业者。
李某在未经医生指导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服用药物,企图堕胎。
最终,胎儿在药物作用下死亡,李某被警方逮捕。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堕胎属于犯罪行为。
特别是当胎儿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发育,如本案中的26周胎儿,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生命特征,非法堕胎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伦理道德分析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拥有生存的权利。
尽管胎儿尚未出生,但其生命价值不容忽视。
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在社会公众看来,这种行为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四、医学角度分析从医学角度来看,怀孕26周的胎儿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生理结构,通过非法手段终止妊娠,不仅对母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也对未出生的胎儿构成了致命的伤害。
此外,非法堕胎手段往往缺乏专业医疗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增加了感染和并发症的风险。
五、心理学分析李某的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心理因素。
可能包括对怀孕的恐惧、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对个人自由的渴望等。
这些心理因素可能导致她在没有充分考虑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了非法堕胎的决定。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类似事件时,除了法律制裁外,还应关注涉事者的心理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六、社会影响分析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对涉事者个人造成了影响,也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它引发了公众对生命权、生育权和女性权益的广泛讨论。
同时,也暴露了社会在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普及方面的不足。
七、预防与对策建议为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性教育和生育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生育健康的认识。
2. 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孕妇解决心理问题。
说事拉理 孕妇医院死亡案宣判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写感想
![说事拉理 孕妇医院死亡案宣判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写感想](https://img.taocdn.com/s3/m/a6f8653f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15.png)
说事拉理孕妇医院死亡案宣判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写感想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孕妇李丽云在其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李丽云病情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
但是,肖志军认为其妻子只是感冒,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当时有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劝告,医院的许多病人和家属以及随后赶到的110警察都出来相劝,但都毫无效果,肖志军始终坚持不签字,甚至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
”医院将此情况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用急救药物和心脏按摩等措施进行抢救。
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李丽云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起因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产妇、胎儿死亡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大多数讨论者都在痛骂肖志军的愚昧无知,有人甚至主张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时多数讨论者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关于实施手术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存在缺陷(据媒体报道,日前北京已有两名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现行规定),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医院在此事件中严格依法办事,没有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究竟是否存在缺陷?医院究竟有无责任?此事件的发生是立法出了问题,还是执法和守法出了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讨论。
笔者认为,这场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的悲剧之所以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医院及其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机械地理解和解释了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身并没有明显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病人的生命权高于家属的同意治疗权的精神和理念。
它并不阻碍,相反是要求医院采取手术措施抢救李丽云,即使其中有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具体之处,也是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的。
正如东吴大学法学院杨兆龙教授在1944年发表的《宪政之道》一文中所指出的:“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适当的知法的人去解释运用它,使它合理化,仍旧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发生良好的作用。
孕妇死亡案件事例研究
![孕妇死亡案件事例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f5b4662f5335a8102d2207d.png)
孕妇死亡案件事例研究事件概要: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朝阳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该孕妇患有重度肺炎,需要立即接受手术从而确保生命安全,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多次劝解仍得不到其丈夫的同意,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报道一经见报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引起各方的讨论。
目前,死者的家属向死者的“丈夫”以及医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尚未解决。
透析:1.“丈夫”—肖志军他是一个多面人:在家人及朋友眼中,他是一个怪人,老是说一些怪话,做事没有逻辑,似乎不大受欢迎;在“妻子”李丽云眼中,他是一个“英雄”并且很善良,在自己轻生的时候,是肖志军救了自己还给自己钱,并且劝她要好好生活。
在以后的日子里对她也很体贴,他对她是百分百的信任,所以在生死关头将自己的生命交由这个男人做决定;在事情发生的当天目击者及医生眼中,他是一个愚昧无知的人,迷信顽固,对周围的人不信任,甚至被医生拉去做精神病鉴定。
在死者的家属的眼中,他是凶手,是骗子。
应该说,肖志军在本案中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也许有的人会认为他与死者并没有结婚不是合法夫妻,所以没有责任签字,但是他是死者肚子里孩子的父亲,是死者信任的人,我认为也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说的“关系人”。
浅层次看他不签字是因为他认识的局限性,思想顽固有些迷信。
可是,深层次看,为什么一个人宁愿相信什么梦境、和尚之言,而不愿相信具有专业知识有文化的医生呢?这其实是折射出了我国医患关系的恶劣。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环境,医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病人与医生之间的互相不信任:某些医生给病人开高价药、假药以谋取利益;只有给医生送红包医生才会给病人好好看病;某些医护人员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病人,对有权有势的人卑躬屈膝屁颠屁颠为他效劳,对待一般老百姓、看不起病的人、农民爱答不理的,甚至会因为病人听不懂医嘱而再次询问时会被厉声训呵为愚笨。
1例产妇死亡的分析报告
![1例产妇死亡的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d644e29c8d376eeafaa3120.png)
1例产妇死亡的分析报告2013年6月,青海省互助县发生一起产妇死亡事件,我们对事件的整个过程开展了调查,对导致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提出了一些建议。
标签: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建议1臨床资料李XX,女,30岁,已婚,系互助县XX镇农民,本次怀孕为第二胎,LMP:2012年8月31日,EDC:2013年6月14日。
2013年6月11日出现下腹部阵痛到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产科无床位,遂到XX镇卫生院住院分娩。
15时50分该卫生院以”孕足月,下腹阵痛5h”为主诉收住入院,查体:体温36.6℃,脉搏80次/min,呼吸20次/min,血压100/70mmHg,全身浮肿(++)。
17时25分宫口全开,胎膜自破,17时35分自然娩出一女活婴,5min后胎盘胎膜自然娩出,查无缺损,会阴Ⅰ度裂伤,产后出血250ml,给予会阴裂伤缝合、肌肉注射缩宫素20单位,继续观察后阴道有少量流血,给予子宫按摩,静脉点滴氯化钠、缩宫素10单位,期间阴道仍有少量流血,续点脑垂体后叶素18单位,至此产后出血量约达650ml,血压100/70mmHg,卫生院动员将产妇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而家属不同意;19时30分产妇阴道仍流血约100ml,子宫脐下二指,给予止血三联、补充血容量等措施,再次向家属交代产妇病情,并要求将产妇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而家属不同意转院;20时30分产妇阴道仍流血约100ml,血压100/80mmHg,继续给予补液,21时将产妇由产房转至病房。
22时20分产妇又出现阴道流血,产妇自述有点头晕,测血压90/60mmHg,卫生院医生再次要求家属将产妇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家属方同意转院,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县人民医院产科因无病床为由而未来接病人[1]。
22时50分,产妇由自家车在家属的护送下转送到县级医院治疗,到县中医院后因该院不设产科,故又转往省级医院救治,期间因路途较远,加上迷路等原因,6月12日1时05分产妇方送达省人民医院,该院产科以”患者因产后大出血7h由外院转入”收住,查体:患者无意识,呼之无应答,血压测不到,颈动脉无法触及,无呼吸、心跳,全身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未闻及心率,腹软,宫底脐上一指,按压宫底阴道无血液流出,会阴轻度浮肿,双下肢中度浮肿。
羊水栓塞致孕产妇死亡9例临床分析
![羊水栓塞致孕产妇死亡9例临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cd9125684868762cbaed57b.png)
羊水栓塞致孕产妇死亡9例临床分析摘要目的:找出诱发羊水栓塞(AFE)的原因,提出防治措施,减少由羊水栓塞所致的孕产妇死亡。
方法:对9例羊水栓塞的个案病例从发生相关的因素、临床表现、发生医院级别、评审结果进行分析。
结果:医院分娩2例,村卫生室及私人诊所3例,家中4例。
死亡地点:医院3例,村卫生室2例,家中4例。
高危因素:双胎1例,急产1例,滥用缩宫素4例,不规范的人工破膜1例。
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创造条件可避免的5例,可避免死亡的4例。
结论:提高各级人员的产科水平,严格操作常规,加强产时保健,实施住院分娩,早期诊断,可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严格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禁止村医及无资质的个体医在胎儿娩出前滥用缩宫素,可减少不必要的医源因素,是预防AFE发生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羊水栓塞高危因素孕产妇死亡预防措施资料与方法收集2004年1月~2006年12月贵州省16个监测县161例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经过省级专家评审确诊为羊水栓塞9例,占孕产妇死亡的5.89%,为我省孕产妇死亡的第三位死因。
诊断标准:①既往体健,在分娩过程中出现典型表现之一者(临床表现:突发呼吸困难,胸闷、寒战、紫绀、休克、心跳停止),即诊断为羊水栓塞。
②腔静脉血找到羊水有形成分。
③死后推断,根据临床表现作出诊断。
结果本组9例,30岁以上4例,25~29岁2例,20~24岁3例。
初中3例,小学及文盲6例。
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上1例,100~200元2例,50~100元3例,50元以下3例。
经产妇5例,初产妇4例;本次妊娠单胎8例,双胎1例。
分娩方式:自然分娩7例,未娩2例。
分娩地点:家中分娩4例,三级甲等医院分娩1例,县医院1例,私人诊所1例,村卫生院2例。
死亡地点:三级甲等医院死亡1例,县级医院死亡2例,村卫生室死亡2例,产妇家中4例。
出现症状距死亡时间:1小时内6例(10~50分钟),余3例分别为5小时、6小时、9小时。
临床表现:9例均以肺动脉高压症状为主,如胸闷、呼吸困难、烦躁不安、紫绀,其中有4例伴有休克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2例伴有昏迷。
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6fc6ead31b765ce040814c4.png)
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1 孕产妇死亡概况某女,36岁,已婚,青海籍,末次月经2008年3月3日,停经2个月后经海东医院B超诊断为宫内妊娠、早孕,早孕检查均正常。
于2008年5月2日开始1次/w到地区医院检查,9月底到海东医院检查时医生诊断为臀位,嘱膝胸卧位,后每次去检查时除臀位没能纠正外,其余都正常。
其产前检查次数达20余次。
于2008年10月18日在卫生院产前检查:血压120/80mmHg,心肺正常,宫高30cm,臀位,尿常规正常,卫生院大夫嘱分娩时到县级医院去,至11月21日17时出现手麻感觉,未引起重视,于当晚12时腹痛、头痛之症状,家人立即找了出租车送至互助县医院(近40km路)就诊,县医院就医因”孕足月G2P1臀位无腹痛,头晕、眼花1h,血压120/80mmHg,无产科症状转往省级医院,而且其家人拒绝护送。
家人又花费近2h时间转往海东地区医院,海东医院测血压:160/110mmHg,舌下含服”心痛定”后转往省级医院(红十字医院)。
红十字医院于2008年11月22日07时以”孕足月,头痛、头晕伴双下肢无力6h”之主诉收住产科。
入院查体:血压120/70mmHg,神志清,心肺正常,宫高31cm,腹围100 cm,胎位LOA,行CT检查等诊断为:孕37wG2P1LOA,右侧枕顶叶脑出血,给予控制血压、脱水、止血、改善脑循环等对症治疗,并于当天11时30分剖宫产出1男活婴,产后出血量300Ml,产后血压120/70mmHg,术后病情加重,于11月24日先后行右顶、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脑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
术后患者呈昏迷状态,中枢性呼吸入循环功能衰竭,于11月25日17时50分放弃抢救治疗而死亡。
2 孕产妇死亡原因该死者死亡原因为紧急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该病史有如下几个特征。
2.1该死者末次月经2008年3月3日,停经2个月后经海东医院B超诊断为宫内妊娠、早孕,早孕检查均正常。
9月底到海东医院检查时医生诊断为臀位,嘱膝胸卧位,后每次去检查时除臀位没能纠正外,其余都正常。
死胎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死胎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f7ddcb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9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产科,孕妇李某在怀孕期间,由于医院护理不当,导致胎儿在宫内死亡。
李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就死胎的处理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地位以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死胎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胎儿在母亲体内死亡,视为死亡。
”因此,死胎在法律上具有死亡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死胎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死胎虽然具有死亡的法律地位,但与一般死亡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因为死胎尚未出生,其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予以特殊考虑。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胎在法律上具有与一般死亡的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理由如下:1. 从法律逻辑上讲,死胎既然被视为死亡,其法律地位与一般死亡的人应当相同。
2. 从法律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在处理死胎问题时,均将其视为一般死亡的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3.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死胎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死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胎儿在宫内死亡,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李某及其家属提供的证据,医院在护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胎儿宫内死亡的情况,导致死胎发生。
2. 医院的行为与死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在护理过程中的过错是导致死胎发生的主要原因。
3. 医院的行为给李某及其家属造成了损害。
死胎的发生给李某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胎儿在宫内死亡,侵犯了李某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湘潭孕妇死亡案件评论
![湘潭孕妇死亡案件评论](https://img.taocdn.com/s3/m/4a471ae25ef7ba0d4a733be4.png)
湘潭孕妇死亡案件评论2014年8月10日,湖南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产妇死亡案件,之后的若干天中这件产妇死亡事件以烈火燎原之势迅速占据各大媒体网络的话题头条,医患关系又一次成为舆论话题的焦点。
在这里笔者仅以法律视角审视这起案件,由已知的媒体调查事实出发对案件及其社会原因进行评论解析,所有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
一、案件经过。
1、8月10日上午11时许,患者张某进入手术室进行剖腹产;13时05分,顺利产下婴儿。
随后出现产后大出血,13时,检验科电话报告凝血功能明显异常,纤维蛋白原检测不出,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
2、14时20分,患者在手术台上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积极抢救5分钟后心跳呼吸恢复。
3、湘潭县妇幼保健院请上级医院会诊,15时左右,湘潭市中心医院会诊专家到达该院,认同羊水栓塞的诊断,建议切除子宫。
4、副院长与患方交待病情并签字以后,17时15分切下子宫。
5、21时左右,切除子宫后仍未能抢救成功,院方宣布产妇死亡。
6、患者死亡后该院副院长与患方在手术室门口沟通,被围攻。
7、23时左右,患方强行破门冲入手术室,此时院方已经完成尸体护理,人员撤出手术室。
二、案件后续发展。
孕妇死亡后不久有媒体以“湘潭孕妇剖腹产离奇死亡赤裸陈尸手术台医护齐失踪”为题报道这一事件。
不久,这一事件备受人们关注,舆论导向批评的矛头直指医院及医务工作者,一时骂声四起。
同时有关视屏、图片在网上迅速传播。
接着死者丈夫刘某对湘潭县妇幼保健院提出诸多质疑:“妻子产前一切正常为什么死亡后就说是羊水栓塞?先前怎么没有检查出来?在产后抢救过程中为什么也没有讲过?在产后大出血抢救过程中,病人病情危机,为什么医生不下达病危通知书?最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妻子死亡后为什么医生不及时通知家属,反而是通过村支书电话告知?”之后随着更多事件细节的曝光,更多人的关注,有人指出孕妇系羊水栓塞死亡医院并无太大责任。
随之更多的人在网上科普羊水栓塞这一医学知识,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医务工作者和医院辩解。
产妇跳楼事件孤独的生育真相
![产妇跳楼事件孤独的生育真相](https://img.taocdn.com/s3/m/9fb048ef4693daef5ef73d33.png)
产妇跳楼事件孤独的生育真相8月31日,一则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孕妇喊疼想剖腹产被家属多次拒绝,无奈跳楼自杀身亡》―这天晚上8点左右,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从5楼跳楼身亡。
跳楼产妇马某年仅26岁。
从马某所在医院发表的声明来看,她是由于对生产的疼痛恐惧,才导致了情绪失控。
马某在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强烈地向家属以及向主管医生提出了剖腹产的请求,却未能如愿。
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事实上,医院之前在给马某做孕检时,就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难产风险非常高,建议了剖腹产。
但家属,包括马某那时都同意了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
在院方出示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家属明确写着:“要求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要求静脉滴注催产素,谅解意外”。
然而在生产的过程中,产妇马某由于疼痛难忍,改了主意要求剖腹产。
在医院提供的视频中,还可看见马某曾两次下跪。
网友最初都说马某是两次向家属下跪,但后来证明,有一次下跪的对象是从电梯里走出来的路人,并非马某的婆婆;而另一次下跪的确是对着马某的婆家人。
马某出事之后,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医院表示,是家属不同意剖,才导致了孕妇的自杀;而家属表示是医生不同意剖。
有网友客观分析,三方其实都有责任:家属固执、孕妇脆弱、医院冷血。
而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在指责马某家属的冷血、无情,都说马某跳楼不是因为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因为内心无法释怀的对丈夫产生的绝望与恨。
还有女性道出生孩子不管有多疼多危险,都难以被家属及外人理解,因为大家都觉得:“没什么大不了,女人都得过这关!为什么就你娇气,疼得死去活来的!”马某跳楼后,有媒体人跑去产房观察,发现大部分待产妇的老公都表现出冷漠、无所谓,基本都在休息区玩手机、抽烟、闲聊。
于是,舆论导向又变成了:千万不要为不爱你的男人生孩子。
其实,归根结底,女人生孩子这事是孤独的,因为无论这个男人多疼你,所有的痛你都得自己承受。
但老公疼你,你心里有个安慰;而老公不疼你,你就会恨,觉得不值。
法律援助产妇死亡案例(3篇)
![法律援助产妇死亡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e19ce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30.png)
第1篇一、引言产妇死亡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这不仅是一个家庭悲剧,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完善,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产妇死亡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援助在保护产妇生命权中的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对产妇生命权保护的重视。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产妇小李(化名)因怀孕32周,在一家私立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小李突发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李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小李死亡,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小李的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小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赔偿小李的家属因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损失;(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调查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李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李的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与医院手术过程中的过错无关。
3. 庭审阶段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李羊水栓塞,最终死亡;(2)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则认为,手术过程中已尽到救治义务,不存在过错。
4.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救治义务,不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律援助介入1. 法律援助申请小李的家属在诉讼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小李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介入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协助小李的家属进行诉讼。
4. 诉讼结果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李的家属成功申请到法律援助,但最终法院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在保护产妇生命权中的作用(1)维护产妇权益: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产妇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剖腹产死亡案例
![剖腹产死亡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c6d2fa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c5.png)
剖腹产死亡案例
剖腹产是一种常见的产科手术,它通常用于处理胎儿或母亲在自然分娩过程中
出现的并发症。
然而,尽管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剖腹产手术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剖腹产手术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本文将探讨一些剖腹产死亡的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一手术风险的重视和警惕。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一位34岁的产妇,在进行剖腹产手术后不久就因出血
过多而不幸离世。
经过调查发现,手术中医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产妇体内的出血情况,导致了最终的悲剧结果。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促使医疗机构加强了对剖腹产手术的风险评估和术中监测。
其次,还有一位25岁的产妇在剖腹产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最终不治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手术室的卫生条件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了术后感染的发生。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确保手术环境的清洁和无菌。
另外,还有一位40岁的产妇在剖腹产手术中因麻醉过敏而发生了严重的过敏
反应,最终不幸离世。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剖腹产手术中麻醉药物选择和使用的讨论,也促使医疗机构加强了对患者麻醉过敏情况的评估和监测。
综上所述,剖腹产手术虽然在处理产科并发症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当对剖腹产手术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加强手术过程中的监测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患者和家属在选择剖腹产手术时也应当充分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做出理性的决策。
希望通过对剖腹产死亡案例的讨论,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博士孕妇缘何医院猝死
![博士孕妇缘何医院猝死](https://img.taocdn.com/s3/m/0176366d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4.png)
家庭医药 2016.028热点关注□ 本刊编辑部近日,一名高知孕妇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简称北医三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先后3份官方声明的出现,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
先是死者单位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发函,请求医院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调查结论;紧接着,北医三院回应事件经过,并指出死者家属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秩序;随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声明力挺院方,质疑中科院理化所发声明的程序合理性,并表示相信法律会给纠纷双方一个交代。
那么,这件事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呢?女科研骨干离世,单位发公函讨说法这份网上热传的公函是理化技术研究所发给北医三院的,时间为1月14日,落款名称是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并盖有该所的公章。
稍后,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证实,网上流传的公函确系该所所发。
公函称,理化技术研究所青年骨干杨冰同志因妊娠于2015年12月28日进入北医三院产科住院。
2016年1月11日凌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于当日上午抢救无效离世。
理化技术研究所希望北医三院对该同志离世的原因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
理化技术研究所强调,积极支持职工家属以合理合法的理性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支持、不鼓励任何过激行为。
坚决反对任何人利用互联网渠道散布不实信息,损害死者本人及家属名誉的行为。
死者家属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院方称家属追打医务人员对于杨冰的死亡,北医三院发布声明介绍事件经过。
声明称,产科患者杨女士,34岁,妊娠26+周(自然受孕),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2015年12月28日收入院,有既往高血压病史十余年和胆囊结石等。
住院后行系列检查和专家会诊,经治疗病情相对平稳。
2016年1月11日出现胸痛继而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多科室联合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多学科专家讨论,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
尸体解剖所见符合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
主动脉夹层初期症状不典型,一旦发生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包压塞,抢救成功率很低,死亡率极高。
日本名古屋孕妇被杀案件
![日本名古屋孕妇被杀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c0fdcc43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7b.png)
日本名古屋孕妇被杀案件R名古屋孕妇被杀案件近日,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在R名古屋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位年轻孕妇的生命被无情夺去,引发了社会对于暴力犯罪和对孕妇的爱护的深切思索。
据警方透露,这位孕妇在一天晚上返回家中途遭到攻击,不幸身亡。
这个消息让整个社会都为之震动,也让人们不禁思索起当今社会暴力犯罪的严峻性。
孕妇是家庭的盼望,代表着新生命的诞生和将来的盼望。
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们痛感人性的脆弱。
我们必需团结起来,共同为孕妇的平安和权益奋斗。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对孕妇爱护的关注。
孕妇是一个特别的群体,她们需要更多的关怀和爱护。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加强对孕妇权益的爱护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的爱护和社会的关注,我们才能确保孕妇能够平安度过怀孕期,并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示我们要警惕暴力犯罪的存在。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爱护自己和四周人的平安。
通过提高警惕和加强平安意识,我们能够削减暴力犯罪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从根源上解决暴力问题,关注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以削减暴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对于这起案件的罪犯,我们期盼法律能够赐予严峻的制裁。
只有通过严惩犯罪分子,我们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力气。
这不仅是为了给受害者和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更是为了警示社会,不容忍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这起R名古屋孕妇被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孕妇爱护和暴力犯罪问题的关注。
我们盼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唤起更多人对于这些问题的重视,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平安、公正和关爱的社会。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为孕妇和每个人的将来带来真正的盼望。
R名古屋孕妇离奇遇害:警方绽开调查近日,一起令人震动的大事在R名古屋市发生,一名孕妇被发觉离奇遇害。
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马上绽开了调查,盼望能尽快揭开这起悲剧背后的真相。
据目击者称,这名孕妇在上周五晚上乘坐公交车回家后就失去了联系。
几天后,她的丈夫报警称妻子失踪,警方马上开头了搜寻工作。
产妇坠楼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产妇坠楼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24ec474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c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在某市一家医院,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然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产妇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妇坠楼,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件事实产妇李某,因妊娠并发症,被安排在某市某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前,医院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其手术风险。
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意外,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然而,在抢救过程中,李某突然从病床上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严密的看护,导致其有机会坠楼。
2.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
3. 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导致其心理压力大,可能影响手术效果。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责任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案件事实,医院在手术前已对李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了手术风险。
因此,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
2. 医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关于护理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对病人进行护理。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可见,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在本案中,李某坠楼的原因尚不明确,但根据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
3. 医院是否尽到抢救义务关于抢救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抢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病人进行抢救。
法律孕妇双双致死案例(3篇)
![法律孕妇双双致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cdfbba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6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法律孕妇双双致死案件。
两位孕妇在孕期遭遇意外,因医疗机构的失误导致双双离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暴露出我国医疗行业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孕妇权益保护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6年3月,张某(化名)怀孕8个月,前往某医院进行检查。
医生在检查中发现胎儿存在发育异常,建议张某进行引产。
张某因不舍胎儿,拒绝引产,坚持保胎。
然而,在保胎过程中,医院未能及时给予张某妥善治疗,导致胎儿发育进一步恶化。
2. 案件发展2016年4月,张某再次前往该医院进行检查。
此时,胎儿已基本停止发育。
医生告知张某,胎儿已无法挽救,建议进行引产。
然而,由于医院在前期保胎过程中存在失误,张某对医院失去了信任,拒绝再次进行引产。
3. 案件高潮2016年5月,张某在家中突然感到腹痛,随后昏迷不醒。
家人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然而,由于孕妇的特殊体质,以及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失误,张某最终不幸离世。
与此同时,另一名孕妇李某(化名)也遭遇了类似的悲剧。
李某在怀孕期间,同样因医院失误导致胎儿发育异常。
在经过多次治疗无效后,李某也最终离世。
4. 案件结局在两位孕妇离世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医院赔偿家属相应经济损失。
三、案件反思1. 医疗机构监管不力此案暴露出我国医疗机构监管不力的问题。
在孕妇治疗过程中,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导致孕妇最终离世。
这反映出我国医疗行业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2.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在法律孕妇双双致死案中,家属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一方面,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家属难以获得公正的赔偿;另一方面,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规范,导致鉴定结果存在争议。
3. 法律孕妇权益保护不足法律孕妇在孕期遭遇意外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此案反映出我国在法律孕妇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孕产妇死亡案例分析
![孕产妇死亡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7e1b1bb804d2b160a4ec0a8.png)
快送乡卫生院。由于时间紧, 没有时间租借车辆,只能由 板车花了3个多小时送孕妇入
乡卫生院;途中产妇抽搐两 次20,21丈/6/4夫掐人中无效。
1. 孕妇及家属不了解孕产期出现什么
样的症状要马上就医;不了解住院
分娩的好处。
2021/6/4
1. 乡卫生院产科工作常规管理不够; 高危孕产妇管理不严格,产前检查 不做记录,对高危妊娠没有足够的 重视。
2. 乡医缺乏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早 期识别能力,在孕妇第一次就诊时, 仅测量血压和B超检查,而没有进行 其它相关项目的全面检查,如尿蛋 白、血红蛋白等。
3. 乡医对出现的头晕、水肿未作任何 处理(如嘱孕妇卧床休息、观察水 肿情况,有条件让村医监测血压, 血压达到140/90mmHg以上,或出现 头晕不适应及时就诊)
3. 孕产妇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住院分娩,延误治疗。
4. 接生员并没有及时认识到产妇的危险,没有及时帮助她转入医院。
5. 产科转诊的绿色通道不畅通,转诊时间较长,延误了病情。
6. 在转诊中,接生员及乡卫生院的医生没有对产妇在途中进行足够的 用药和其他预防措施,导致其发生子痫。
7. 县级医院对于子痫的抢救技能不足,导致继发心衰的发生。
1年前自然流产1次。 既往史 既往体健。
2021/6/4
3
孕产妇死亡案例分析 1
2、本次孕产期保健、疾病发展及处理过程分析
疾病发展与处理
处理中的经验与教训
孕早期无明显恶心、 呕吐等早孕反应,孕 4个月自觉胎动,无 其他不适。孕早中期 未做任何检查。
1.当地村(乡)级保健工作 者孕产期保健宣传和动员 工作开展不够,健康教育 覆盖面不够广泛。
怀孕六个月孕妈妈漫步途中蒙受事故身亡
![怀孕六个月孕妈妈漫步途中蒙受事故身亡](https://img.taocdn.com/s3/m/a32764b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01.png)
怀孕六个月孕妈妈漫步途中蒙受事故身亡还有3个多月,27岁的小邹就可以够做妈妈了,医师说她怀的是双胞胎,这让盼孩子盼了连年的晏家人特别快乐。
小邹血压偏高,天天晚餐后都会出门漫步,家人会陪着。
可令这家人没想到的是,一次正常的漫步,却让小邹离开了这个国际,一同失掉的还有她腹中的胎儿。
她还有两名亲人受伤。
漫步途中蒙受事端8月8日,是个普通的日子。
可这一天,关于高邮周山镇的晏家人来讲,却是永久的伤痛。
这晚吃过饭后,怀有6个月身孕的小邹,在婆婆等家人的伴随下出门漫步。
“她怀的双胞胎,医师说血压有点高,主张天天要运动。
天比拟热,只要晚上才敢出门,可又不定心,所以好几个人陪着。
〞小邹的阿姨通知记者。
可谁也没想到,一家人在漫步途中却蒙受完事端。
“他们走到S205县道与黎河排路穿插口时,一辆轿车从后边冲了上来,冲到了路隔壁的草地上,将在路隔壁漫步的几人撞了出去。
〞小邹的父亲说,怀有6个月身孕的女儿是第一个被撞的,伤势最重。
“眼看着孩子就要避世了,没想到发作了这样的悲悲剧。
〞说这些时,小邹的父亲一贯在用毛巾擦眼泪。
“太惨了,她还怀着孩子啊,仍是双胞胎。
〞在小邹家中,记者看到了家人为孩子预备的童车。
“咱们还在给孩子预备衣服,终究11月孩子就要避世了。
〞小邹的家人说,他们成婚4年多了,家里人都特别期望小邹能早点怀孕生孩子。
“所以她这次怀孕,全家人十分快乐。
她本来在服装厂上班,怀孕后,班也不让她上了,让她专注在家养胎,等候孩子的避世。
可没想到咱们没比及孩子的避世。
〞还有两伤者住院医治在小邹家人的带着下,金陵晚报记者来到完事发现场。
依据小邹家人的点拨,事端现场就在路隔壁。
“事发时刻是8月8日晚上8点左右,其时他们走在路隔壁的草坪上,好几个人,分得比拟散。
〞在事端现场,66岁的黎长富通知记者,他家距离事端现场仅数十米,听到这儿出事端的音讯后,他就来此看情况。
“其时一辆轿车停在了路隔壁,地上躺了几个人,有两个能说话,还有一个孕妈妈,满身是血,现已不能说话了。
分娩死亡赔偿案例
![分娩死亡赔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9b763a5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21.png)
分娩死亡赔偿案例标题:分娩死亡赔偿案例:打破沉默,呼吁司法正义引言:分娩是人生中的重大事件,然而,有时候母亲或孩子的生命会由于医疗事故或疏忽而遭受不幸。
本文将探讨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分娩死亡赔偿案例,通过详细叙述涉及的事件和时间,旨在呼吁司法正义并提高人们对保障母婴权益的重视。
事件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名名叫杨小姐的孕妇,她在北京某大型医院分娩期间不幸身亡。
事情发生在2005年4月15日,杨小姐怀孕九个月,前往该医院接受分娩,准备迎接自己的第一个孩子。
家人为了杨小姐和孩子的安全,选择了这家医院,因为它享誉良好的声誉。
事件经过:12:00 PM:杨小姐到达医院,接受检查并被安排在产房等待分娩。
1:00 PM:产程开始,医生和护士全程陪伴。
2:30 PM:产程进展迅速,杨小姐开始出现严重疼痛和呼吸困难的症状。
2:45 PM:杨小姐的病情急剧恶化,血压骤降,医院紧急呼叫麻醉科医生前来处理。
事件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这位麻醉科医生因故迟迟没有赶到,导致了无法及时给予杨小姐急救措施。
最后,杨小姐在产房内不幸离世,胎儿也随之丧生。
这一结果引发了家人的悲痛和愤怒。
法律诉讼:杨小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不幸事件,决定诉讼寻求司法正义和赔偿。
他们聘请了一位资深律师,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司法之路。
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将重点放在医生延迟抵达的问题上,并指出医院在此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法庭辩论: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详细分析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揭示了医生延迟赶到的内因,即医院未能有效安排和管理麻醉科医生值班时间表。
律师还强调了医院对危重病人急救程序的重要性,指出杨小姐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
判决结果:经过漫长的法庭辩论和证据论证,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杨小姐家人一定金额的金钱,并宣判医院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应该深刻反思和改进危急病人救治体系,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分娩死亡事件,揭示了医院管理体系的漏洞和医生疏忽的严重后果。
洛江区1例流动孕产妇死亡调查分析及思考
![洛江区1例流动孕产妇死亡调查分析及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6cb21e1172ded630b1cb612.png)
停止治疗观察,不进入病房及治疗室 ,当晚体温 3 ℃,次 日 7 及晚间体温正 常, 休息 1 周末出现发热及任何不适。 闻青霉 给 素配制液 3万/ml l 做诱发试验,当晚 问体温 3 ℃,服 扑热息 9
痛 O5 . g后 降温 ,次 日无 发 热及 正常 。半 月后 再 次给 闻 同浓 度
( 福建省泉 州市洛江 区妇 幼保健 所
中图 分 类号 :R 9 . 15 4
文献标识码:B
死者 女性 ,3 3周岁 ,汉族 。家住贵州省遵义市尚其县 ? 现暂住洛江区马甲镇 就南村塔铺 。初 中文化 ,曾为鞋厂工 人,
孕 6个 月 时辞 工 在 家 , 家庭 月 收入 1 0 左 右 。 未婚 , 已生 0 0元
中图分类号:R 4 . 413
青霉素为临床较长用 的抗菌素之一 , 在抗感染治疗中发挥
了 良好的作用 。但近年来副作 用也逐年 的增 多,本人遇到 1
例 高度 过 敏 而 致 发热 者 ,现 报 告 如 下 。
经胸片 , B超,化验等各项检查均阴性 ,结合 曾有青霉素过敏
史, 考虑该患者 虽未直接接触青霉素, 但通过空气仍可接受青
21 0 0年 6月第 1 卷 第 l 9 2期
Ci hn aHel a a hC r t e
・
个案报 道 ・
青霉素高敏致发热 1 例
胡 海 英
( 青海省 互助土族 自治县人 民医院
文 献标 识 码 :B
8000 15 0 )
文 章编 号 :10 - 4 4(0 0 6 0 9 - 1 0 4 78 2 1 )0. 170
B超等检查,之后未再行任何产检 。孕 5 、6个月时 自觉容易
疲 劳,遂辞工在家休息 。2 0 0 8年 1 2月 1 1日早上 8 0左右 :0
【最新2018】孕妇死案例-优秀word范文 (9页)
![【最新2018】孕妇死案例-优秀word范文 (9页)](https://img.taocdn.com/s3/m/1bfe0e064b73f242336c5fb4.png)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孕妇死案例篇一:从孕妇死亡案例看赴美生子自由行的死穴从孕妇死亡案例看赴美生子自由行的死穴201X年1月6日,一名大陆孕妇在美洛杉矶圣盖博医院由于羊水栓塞抢救不及时死亡,而这位妈妈是住在当地罗兰岗的待产民宿,通过其丈夫王先生了解到,他们夫妇二人来自中国大陆,出发前通过网络和QQ群攻略指引选择了DIY,而待产过程中由于没有专业人员跟进,导致救治不及时,发生意外。
产妇或者婴儿出状况的现象在自由行中屡见不鲜,而归根结底在于赴美生子自由行的两大死穴:1、自由行无法保障孕妇和婴儿安全。
优质月子中心对于安全和服务的软硬件投入保证了产妇生产在各个流程和细节的安全,虽达不到100%完美,但就行业统计来看,民宿出事概率远高于月子中心。
2、自由行信息杂乱无章,无法保障出入境和美宝身份安全。
由于信息混乱,案例稀少,自由行无法获得最新签证、通关和美宝成长政策。
离开全面系统的全程指导,DIY失败案例居高不下。
一、那些鼓吹DIY自由行的人,却一直在通过贬低攻击服务商的服务,转移注意力,刻意掩盖自由行无法保障安全这一死穴,网络上发表自由行成功经验的人仅代表了自由行本来面貌的一小部分,大量在签证、通关、生产、回国后失败的人却不会把自己的经历分享出来。
二、丰富的护理经验则是月子中心负责人最宝贵的财富,201X年7月李小姐夫妇和婆婆三人入住了新喜都月子中心生二宝,由于产妇有高血压,丈夫在回国前比较担心。
而孕妇本人和婆婆却不以为然,觉得是小问题,但有多年产妇照顾经验的负责人Eva根据经验判断坚持让管家立刻带李小姐去产检,而到詹久松医生处得到的答案是再晚三个小时,孕妇和胎儿就有生命危险了,对此李小姐后怕不已,而其全家也对月子中心负责人充满感激。
由此可见,安全问题是赴美生子整个过程的第一要素,尤其是远赴美国这样的生产之旅,更不能轻率为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妇死亡案件事例研究
事件概要: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朝阳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该孕妇患有重度肺炎,需要立即接受手术从而确保生命安全,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多次劝解仍得不到其丈夫的同意,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报道一经见报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引起各方的讨论。
目前,死者的家属向死者的“丈夫”以及医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尚未解决。
透析:
1.“丈夫”—肖志军
他是一个多面人:在家人及朋友眼中,他是一个怪人,老是说一些怪话,做事没有逻辑,似乎不大受欢迎;在“妻子”李丽云眼中,他是一个“英雄”并且很善良,在自己轻生的时候,是肖志军救了自己还给自己钱,并且劝她要好好生活。
在以后的日子里对她也很体贴,他对她是百分百的信任,所以在生死关头将自己的生命交由这个男人做决定;在事情发生的当天目击者及医生眼中,他是一个愚昧无知的人,迷信顽固,对周围的人不信任,甚至被医生拉去做精神病鉴定。
在死者的家属的眼中,他是凶手,是骗子。
应该说,肖志军在本案中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也许有的人会认为他与死者并没有结婚不是合法夫妻,所以没有责任签字,但是他是死者肚子里孩子的父亲,是死者信任的人,我认为也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说的“关系人”。
浅层次看他不签字是因为他认识的局限性,思想顽固有些迷信。
可是,深层次看,为什么一个人宁愿相信什么梦境、和尚之言,而不愿相信具有专业知识有文化的医生呢?这其实是折射出了我国医患关系的恶劣。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环境,医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病人与医生之间的互相不信任:某些医生给病人开高价药、假药以谋取利益;只有给医生送红包医生才会给病人好好看病;某些医护人员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病人,对有权有势的人卑躬屈膝屁颠屁颠为他效劳,对待一般老百姓、看不起病的人、农民爱答不理的,甚至会因为病人听不懂医嘱而再次询问时会被厉声训呵为愚笨。
这些是因为一些医疗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太低造成的现象。
然而,也有一些无理取闹的病人追究责任于医院,使得医院也被这些人吓坏了。
长此以往,医疗机构与需要医疗服务的人群之间形成很难弥合的矛盾。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肖志军一个人,在其背后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整个医疗制度的悲哀与过失。
这场悲剧不仅仅是特例(我所认为的特例是因为它的发生几率是很小的),它更多的体现了医患关系,更多的是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