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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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标 签】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496号

【发文日期】2004-11-30

【实施时间】2004-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攀地税发[2004]190号)收悉。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省政府对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有批复(见川府函[2004]248号文),现根据省政府批文精神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二滩水电站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其地下厂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到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在工程造价、房屋面积确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的复函》(国税函[2001]894号)精神,可对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扣除口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省局研究确定。

三、请你局尽快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测算等基础工作,以供省局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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