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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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计价格[2001]837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电价表”已被《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6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37号) 四川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报来《关于四川省新建电厂上网电价及均摊加价方案的请示》(川价工[2001]19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利用取消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二滩基金)的空间,适当解决你省新投产电力项目的电价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委《关于调整四川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646]号)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你省在电价外加收的二滩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

二、将二滩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并入电价,用于解决以下电价矛盾:(一)核定广安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32元,小关子、冷竹关、大桥、红岩子、金盘子、城东、华明中坝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成都嘉陵热电厂2000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3976元执行。

(二)二滩水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31元,电量按我委《关于二滩水电站2001年发电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2001]6号)规定的58.2亿千瓦时执行。

(三)二滩水电站送出工程洪沟─成都段和四川省电网联络线还本付息分别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和0.13分钱。

(四)华阳和协燃机电厂上网电价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在全省均摊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
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资源税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5]1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17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

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
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

从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6﹞561号【发文日期】2007-02-07【实施时间】2007-0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乐山市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制胶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乐市地税发﹝2006﹞162号)、雅安市地税局《关于处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所拥有房产和车船时间界限如何确定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258号)。

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问题。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省局先后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意见》(川地税发﹝2004﹞33号)和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但仅对《条例》废止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作了具体后续管理规定,并没有新设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因此各地在理解执行上应与《条例》及省政府相关文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外商投资企业在《条例》废止后能否继续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首先应取决于其在《条例》废止前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基本资格,即:符合原《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十二个类别且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具备经营期内享受该项优惠的资格。

其次,其中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须于2003年12月2日前取得相应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其他十个类别的企业,其主营行业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投资项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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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力收取用电权等,收入征收增值税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8﹞404号
【发文日期】1998-12-01
【实施时间】1998-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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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省确定在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售电费中收取的“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属电价外收取的基金,应缴纳增值税。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年度审验及分类管理情况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年度审验及分类管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公告
现将2010年12月底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将2010年12月底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
48
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
〔1999〕27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59
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67
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76
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发
2010.3.30.
〔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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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企业内部电厂,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441号
【发文日期】1996-07-11
【实施时间】1996-07-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一[1996]1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

二、对上述电力行业企业的特殊占地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给予适应的免税照顾,主要是考虑到这一行业的企业专业生产电产品,主要为了供应社会用电,且输电距离远,线路长,变电站占地面积大,在电价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如对其全额征税困难较大,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

而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其生产的电主要用于满足本企业内部的电力供应,不是为社会用电服务,且供电距离较近,这与专业电力行业有很大不同。

因此,不能按前述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免税照顾。

三、请你局接到本批复后,对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并向有关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电业局房产涉税

电业局房产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四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上述税款,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时往往会采取隐形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转让、抵押或置换。

针对此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正确理解该文件的精神,笔者以为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该文件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税收征管的重大举措之一。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土地市场的税收征管出台或修订了若干法规。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2006年12月又出台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2006年11月颁布的财税[2006]16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而在此之前根据已经执行了十多年的国税发[1991]第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稽查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核定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比例的通知》(川财预〔2008〕31号)规定,现将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日常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以下简称“发电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由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负责。

二、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一)发电企业在生产地和淹没地的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使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进行登记。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使用核算地工商执照信息。

总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

而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分支机构”,同时将其总机构信息录入“总机构情况栏”。

(二)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由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加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组成。

三、关于纳税申报和分成税款的入库问题(一)将发电企业的核算地在征管系统中视作总机构,生产地和淹没地视作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均应做税种登记。

(二)核算地税务机关通过“汇总申报”模块进行审批比例的维护。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二)关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个体户如达到规定条件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原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如符合关于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自符合条件之日起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享受时间连同原已享受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七、关于企业兼并后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税营业额确定问题
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对外转让或销售,应以其对外转让或销售价格减去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起征点问题
从2005年7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凡能按固定期限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1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
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21日国税函[1998]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
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0]1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07
【实施日期】2000.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

(川地税函〔2000〕130号2000年5月7日)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除税率在10%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问题按以下掌握:
(一)各类住宅欠交投调税一般不再追征
1 / 1。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向攀枝花高耗能工业园区供电收取过网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向攀枝花高耗能工业园区供电收取过网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向攀枝花高耗能工业园
区供电收取过网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15
•【字号】川价函[2001]28号
•【施行日期】2001.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向攀枝花
高耗能工业园区供电收取过网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1]28号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攀枝花市政府:
你市《关于二滩水电站为攀枝花高耗能工业园区供电电价的函》(攀府函[2001]9号)收悉。

为了支持攀枝花市利用本地矿产资源和电力资源发展高耗能工业,经研究,同意二滩水电站富余电量通过电网向攀枝花高耗能工业园区供电,其过网费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29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川地税函[2000]29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290号)
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阿坝地税发(2000)169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输电路线向地方电厂(站)收取的过网费,属于租赁设备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年十月十日
——结束——。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地[1989]72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地[1989]72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
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
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1989]72号1989年7月12日)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10号《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你局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1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1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计税价格审核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13号二OO五年八月五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擅自更改合同时间、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等现象,为严格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契税计税价格的审核,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征管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审核(一)土地出让契税。

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执行。

1.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协议价格即为计税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如协议价明显偏低(低于土地基准地价)的,按评估价格或土地基准地价征收契税。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实行税费包干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不得低于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竞拍总价计征契税。

“竞拍”土地属毛地的,应将拆迁补偿费用和“竞拍”公告中明确由承受方承担的前期费用、配套费用、市政建设费用等一并计入计税价格。

(二)土地转让契税。

以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载明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如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载明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低于同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机关应按评估价征税,没有评估价的,可参照同一位置、同一类型其他土地交易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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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标 签】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496号
【发文日期】2004-11-30
【实施时间】2004-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攀地税发[2004]190号)收悉。

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省政府对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有批复(见川府函[2004]248号文),现根据省政府批文精神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二滩水电站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其地下厂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到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在工程造价、房屋面积确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的复函》(国税函[2001]894号)精神,可对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扣除口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

具体扣除比例由省局研究确定。

三、请你局尽快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测算等基础工作,以供省局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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