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经济法笔记
华政经济法考研377,同时过法考经验
一篇运气成分比较大的经验分享本人并非学霸,个人经历仅是一家之言,说来也是班门弄斧,如能对暂时迷茫的同学有所帮助,也是我的荣幸。
写在前面的三个问题(一)法考和考研能否都通过?只要你相信自己能,并且踏实去做,肯定可以,不要放大困难,低估自己的潜力;(二)法考对考研是否有帮助?个人觉得有帮助,一方面,法考长期专注后,考研复习也更容易专注,另一方面,法考所学的知识和体系会让你在看考研资料时更加游刃有余。
(三)法考是否需要报班?只要自己能按计划脚踏实地学习,就不需要(我报班是因为学校可以提供自习教室)学习还是靠自己。
一、基本情况本科华政民商法专业,没有特别的学术热情,日常仅是完成老师任务,考前突击;法考主观题232分,客观题118分,报了学校法考班,但只会去听一些喜欢的老师的课,其余时间在教室自己看视频(因为可以自己调节奏加速、暂停)华政经济法考研初试377(政治72+英语82+专业课121+法综102);只用了震川的资料。
二、法考篇首先,请相信,法考真的没有想象中的这么难,只要踏实努力你就是那10%!分成两考后,战线拉长了,如果想同时考名校研究生,大三下学期肯定要先准备研究生的专业课,不然可能来不及;客观题考完,很难静心去准备主观题,但还是要好好调整,坚持到最后。
一般来说,民法、刑法理解性强的需要好好用心看,如果备考开始的早,可以在暑假之前过一遍,这样后期不会慌,不过,没有过完一遍也没关系,办法总比困难多,暑假两个月一定要抓住,要根据自己的进度及时调整。
老师推荐有主观因素,我选择的原则就是喜欢,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适合自己。
我只有民刑算是看了一轮的资料,其他科全部直接听二轮的书,觉得没有什么影响,重者恒重,二轮的书涵盖了该掌握的重点知识,能掌握足够应付考试,我特别同意李佳老师的观点,花很大的心力去掌握很多年都不考的知识点,性价比太低(当然,因人而异)民法:暑假前钟秀勇老师的课没有听完,真的太多太多了,书也很厚很厚,到了暑假基本什么都没记住,后来直接跟着学校的丁绍宽、吴一鸣老师的薄讲义了,觉得挺有用的,想着民刑达到一般水平,不拖后腿就够了。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华政法硕(非法本)二战+法考经验
法硕(非法本)二战+法考经验一、综述首先,介绍一下我的情况:我不是学霸型的人,也没有特别强的好胜心,自律能力大众化,不是可以复习两三个月就可以上岸的高手,所以这篇经验更适合大众化,如果你是高手,可以跳过我的一战,直接看二战部分。
本科是上海的四非本科,专业简单说就是工商管理。
大一大二大三上可以说都是玩过去的(所以如果你也是玩了两三年,不要担心,考研会改变你),大三下开始准备考研,一战初试成绩343,超过华政8分,没过六级,没考司考,复试一塌糊涂,一战总成绩和录取线差了5分。
二战一共花了三个月左右,初试成绩381,过了六级,过了法考。
下面详细展开,包括我的经历、方法、时间安排和如果你是二战会经历的心里反应。
二、一战成绩:政治63,英语67,基础课101,综合课112,总分343.三、彷徨首先说明,这一段是专门写给二战的同学。
每一个二战的同学都是最最勇敢和坚韧的。
我是复试被刷下来的,自认为大概是考研最惨。
有多悲痛,如果你经历了自然就知道了,当然我希望大家永远不会接触。
在这里给大家几句忠告:1.初试靠努力这句话是对的,但是复试仅仅有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运气。
2.请务必早一点准备英语听力,他会决定你的命运。
3.如果压线,务必填调剂,不要托大。
4.当你复试失败后,将会面临四个选择:调剂较好的法律院校非全,调剂其他学校全日制,二战,找工作。
这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如果你对自己有清晰的规划,相对好一些。
如果没有,我建议不要二战(虽然二战成功率会相对较高,但是失败率更高),而且这是一个比一战翻倍痛苦的经历。
非全的话,暂时也建议观望,形势并不明朗。
但如果二战,一定要坚持下去,我身边一战、二战半途而废的都有,所以希望你坚持。
二战一定是一个铭记终生的经历。
四、法考法考成绩:客观题200,主观题117。
我是6月中开始的,一战的话,我觉得四五个月最佳,二战的话我建议最少3个月时间备考客观题,因为有一年的一战积累,相对好很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债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同
3 第七节保管合
同
4 第八节承揽合
同
5 第九节运输合
同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学霸笔记50页第一章总论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考点: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考点: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上海市考研经济法学重点知识总结
上海市考研经济法学重点知识总结1. 导论经济法学是指研究经济运行中法律规制问题的学科,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经济法学知识在上海市考研中占据重要位置,以下是对经济法学重点知识的总结。
2. 市场经济与法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的基础,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到规范、保护、调整的作用。
经济法学旨在研究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法、公司法、商法等。
考生应对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
3. 合同法与经济法学合同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规定了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工具。
考生需熟悉合同法的相关原则与规定,例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4. 公司法与经济法学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深入理解经济法学至关重要。
考生应了解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5. 商法与经济法学商法是经济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研究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涉及到商业合同、公司法律关系、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方面的内容,考生需重点关注商法的相关知识点,如经营秩序、合同订立与履行、商标注册与保护等。
6. 反垄断法与经济法学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旨在防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
考生需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掌握相关案例,如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与规范。
7. 金融法与经济法学金融法是指研究金融体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考生应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等相关内容,了解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规范与保护作用。
8. 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内容,了解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一、专业介绍法学理论专业是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之一。
法学理论以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法学最基本的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主要侧重法的本质与概念研究、法的形成与运作的研究、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治研究、人权研究、立法学研究等方向。
就业前景作为偏重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学科,在七八十年代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其报考热度较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密切联系、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各法学专业方向成为热门。
不过,整体来看法学的就业前景还是可观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去向:1、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2、研究所做法学研究3、律师事务所4、法制编辑、记者5、律师职业规划: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法律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后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将没有问题,此证书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的通过率比较低,建议在上学期间提前开始准备,从而为自己的就业路增加成功的筹码。
院校简介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0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P17)1.民事案件(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商事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考点02:审判制度(★★★)(P18)1.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公开审判制度(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已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华政考研经济法复习计划和资料推荐
华政经济法考研资料推荐和方法推荐先讲真题:研究生考试,始于真题,也落脚于真题,得真题者得高分。
功底好者不一定答得高分,会做题者往往更容易获取高分。
该真题解析包含最近5年真题的详细解析,5年真题解析就有将近90页,相当详细。
内容上,真题解析告诉你的不仅仅是答案,更是解题技巧和答题方法。
体例上,由于2010年之前华政经济法出题模式和现在不同,故解析主要以之后为主。
本真题适合于配套经济法笔记使用,两者结合,相得益彰。
2015年考试真题我们会于10月、11月左右以增补的形式分享给大家!华政经济法考研真题、笔记配套使用方法?考华政经济法,如用本笔记和真题,只需遵循如下复习节奏:(1)前期阶段,先略看一两年震川学长编写的真题解析,把握大致的出题模式和考研套路,并体会真题解析中学长给大家的建议;再对着震川学长的经济法笔记看一遍指定教材(三本),吴弘老师的证券法不建议看。
(2)中期阶段,主攻震川学长的经济法笔记,指定教材仅作参考。
研究真题,并尝试不看笔记做做真题。
页脚内容- 1 -(3)后期阶段,专注震川学长的经济法笔记,教材基本可以不看了,关注部分热点问题。
研究真题,并尝试不看笔记做真题和模拟题。
(4)冲刺阶段,一个字,背,一遍又一遍地背,直到考前一天。
在全面看过背会的基础上,适当地、适度地押题。
Ps:至于何时为前期、中期、后期阶段,根据个人基础不同学习习惯不同请自行把握和区分。
良好的复习节奏+正确的复习资料=更大可能的考研成功机会。
学长把这句话概括为:考研=坚持+方法。
送给大家~~~华政经济法考研精讲笔记如果你想考华政经济法学研究生,就以本笔记作为主。
亲身实践告诉你:本编写组在编写笔记之前和之中没有特意参考过历年真题,我们秉着尽量不遗漏知识点的同时为研友减负的理念编辑此笔记,等我们编完初稿继续编写历年真题的时候,我们同样震惊于本笔记对于真题的覆盖率,可以说每年95%左右的真题都能从本教材中找到答案,而且都被列入重点标示。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篇一】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
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篇二】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
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
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
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阅读建议
在本书的使用上,建议广大考生应在复习了法大考研相关考试教材的基础上,再来使用本书帮助梳理和总结; 对于复习考试较早,以及二战考生,也可直接使用本书。对于司法考试结束后才准备考研的同学,如复习时间仓 促无法先复习教材,也可以直接用本套笔记来帮助进行基本知识点的复习。
本书目录
《法理学》 引论★1 第一章法学的基本概念6 第一节法★6 第二节法的内容与形式★17 第三节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26 第四节法的效力★33 第五节法律规范★38 第六节法律体系★45 第七节法律行为与法律识50 第八节法律关系★5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北京天一智诚法学教育图书研发中心所著书籍
01 作者简介
03 本书特色 05 本书目录
目录
02 编写说明 04 阅读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天一智诚法学教育图书研发中心组编的 最新法大考研教辅资料。本套笔记紧扣法大考研参考教材知识点,基于教材而超越教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同时对历年考研真题中的主观题考察知识点予以标注。对于最新更改的法律法规,该套笔记更是第一时间根据最 新法律法规作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北京天一智诚法学教育图书研发部门根据法大考研最新 特点、法律法规最新修改、参考书目最新版本而编写了“法大考研初试必备系列”参考资料,内容涵盖《法大考 研一本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详解》《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期中期末考试真题集》《中国政法 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主观题终极背诵》等。衷心希望能够通过全面、全新、全程的 法大考研参考资料,真正帮助广大考生在准备法大考研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成功晋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华政经济法重点
华政经济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以下简称华政)的经济法学科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其教学和研究涵盖了丰富的内容。
以下将为您介绍华政经济法的一些重点。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在华政经济法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这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特征、法律体系等方面。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等。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性、经济性和综合性。
社会性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性表现在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综合性则反映在经济法融合了多种法律调整手段和方法。
了解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各个分支的构成和相互关系,对于构建完整的经济法知识框架至关重要。
二、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华政经济法的重点之一。
这一领域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限制竞争,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规制措施。
例如,如何判断企业之间的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如何评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了解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需要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以及经营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是华政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包括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等。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对于规范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读了一本经济法学的相关书籍,让我对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在书中,开篇就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这让我明白了经济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国家的宏观管理紧密相连。
谈到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书中指出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终止等都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例如,对于国有企业,经济法规定了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经济安全。
同时,对于中小企业,也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法律保障,以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方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
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了解到法律对于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界定和严厉制裁,这为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
在这一部分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以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和权力滥用。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也是经济法关注的重点。
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书中还详细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读了一些经济法学相关的书籍,让我对这一领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经济法学所涵盖的范围极广,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多个重要板块。
在宏观调控法中,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等都扮演着关键角色。
财政法旨在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税收法则是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金融法则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形成垄断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法学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与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
经济活动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则需要适应这种变化,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互联网经济为例,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传统的法律规则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
这就需要经济法学及时跟进,制定出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学中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在经济活动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责任则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则是对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还需要关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开展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了解和掌握这些国际规则对于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笔记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研究较少)大陆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概念(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①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②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020年CPA《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2020年CPA《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介绍法律基础知识。
分值较低,平均每年2分左右。
高频考点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几乎每年都会涉及。
法律关系主体考查时侧重于考查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的效力。
鉴于《民法总则》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一下前后法条的变化。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系2019年增加的重点内容,需引起重视。
目录法律基本概念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别提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特别提示】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实施保证,但未必都是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对比】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是技术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对比】①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党纪规范也都发挥重要作用。
②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也是道德所要求或禁止的。
二、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机构设立与运行;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等。
2.刑法:强制性最突出,调整社会关系极广泛。
3.行政法: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
具有从属性、服从性。
4.民商法:本书第二编、第三编均为民商法;知识产权也属于民商法。
“得民商法者得天下”5.经济法:本书第四编为传统经济法,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反垄断法律、涉外经济法律等。
6.社会法:劳动法、工会法;未成年、妇女、残疾人等保护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主要是指仲裁法。
三、法律渊源四、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种类五、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篇1经济法学读书笔记我很高兴能够与大家分享我最近阅读《经济法学》这本书的体验。
这本书是由知名经济学家张教授所著,他深入浅出地阐述了经济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和实践应用。
阅读这本书,我深感经济法学是一门既深奥又实用的学科。
张教授的写作风格清晰易懂,他从基本概念开始,逐步深入,让读者可以逐渐理解和消化这本书的内容。
他在讲述经济法学的原则和实践时,引用了丰富的案例,使得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得以结合起来。
书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和规制的深入分析。
我深感这本书对我在未来工作和学术研究中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
尤其是对于我所处的行业领域,我将更深入地理解经济法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
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理论也引发了我深入思考。
例如,张教授提出了“法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此外,他还强调了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市场效率和公平性的平衡,这一点对于我理解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原则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阅读《经济法学》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经历。
这本书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也为我未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我强烈推荐所有对经济学和法律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这本书,我相信它会让你收获颇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为本网站原创作品,不得擅自转载!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篇2____标题:经济法学读书笔记________一、引言____在我深入理解经济法学的旅程中,我深深感受到其重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等多个方面。
我深感经济法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____二、经济法的核心概念____1.____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____:这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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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3、宣传后果引人误解(客观要件) (1)认定“引人误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判断力作为是否误解的判断标准; (2)虚假宣传行为应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实广告作必要的区别; (3)即使有些广告宣传的内容从陈述上看是真实的,但仍引起人们的误解,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引诱性广告的认定:有奖销售 (三)诋毁性比较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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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扣除领先时间”原则
经济法
1、容易形成强势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2、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 二、表现形式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悬赏销售) :销售方以抽奖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方是否中奖并提供 奖品或奖金的销售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它的禁止 1、欺骗性有奖销售 13 条;
1、行政责任: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广告;罚款制度。 2、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一般只包括工业适用的技术。 广义:泛指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经济事业的秘密信息。 1、技术信息:产品配方、关键数据等; 2、经营信息:经营计划、客户名单、标书等; 3、管理信息: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 我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二)特征 1、非公知性(秘密性) ; 2、管理性:客观保密、主观保密;保密措施合理、具体、有效。 3、经济性(价值性) :现实的经济利益和使用后可能体现出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既可以体现为经济 利益的增加,也可以体现为损失的减少。 4、实用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我国:盗窃、利诱、胁迫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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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恶意) 。类似销赃 (二)危害 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规制模式:强调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从保护权利角度进行规制; (1)合同法律规制; (2)侵权法律规制。 2、竞争法律规制模式:强调对竞争机构的破坏作用,从维护竞争秩序角度进行规制; 3、专项法律规制模式; (二)违反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 (3)销毁侵权物品; (4)罚款。 3、刑法规制 重大损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后果: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法人犯罪:双罚制 第五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其危害 (一)概念: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以慌称有奖或超过限度设奖等手段从事不正当 竞争的行为。 (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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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节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混淆行为的概念 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 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广义: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信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狭义: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与他 人标志混淆,特别是知名商品的标志的欺骗性行为。 (中国) 二、表现形式 1、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志: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 部标识的行为,包括经注册登记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企业商号名称、服务标记等商业标志。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或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经营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效地位,虽然不在自己企业的名 称、商号、商品或商标等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使用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商业标 识,但对这些经营者的合法外部标志进行不正当的使用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自己合法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使用其本身合法拥有的商业外部标 识,包括经过注册登记取得的和未经注册登记但合法拥有的标识,造成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他 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相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反向假冒:擅自更换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以及其他特有的商品标识并将更换标识的商品又投 入市场; (2)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外观专利、企业名称,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引 起购买者误认。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5、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 “名优标志” 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 标志。 所谓商品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或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 三、法律规制 (一)对混淆行为的认定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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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现形式 (一)商业回扣 “帐外暗中”
1、概念: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 例的商品价款。 商业回扣与价格折扣 与回扣比较,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付给,属于“明扣” ,回扣则是在帐外暗 中秘密进行的,属于“暗扣” 。 2、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 (2)上述金钱等经济利益的给予和收取都采取不公开方式在帐外进行; (3)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给予对方不正当利益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 (二)不正当的佣金行为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区别:佣金是否公开(佣金公开入帐;商业贿赂不公开入帐) ;佣金的中介机构都 是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商业贿赂的中介机构不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 (一)设立监督检查的专门行政机构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德国卡特尔局” ,日韩、中国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 。 1、排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需要政府主动、直接的干预; 2、竞争法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要求设置专门的行政监督主管机关。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1、调查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责令权; 4、处罚权。 行政强制措施欠缺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职责 1、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措施,及时解决市场交易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帮助和配合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2、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所属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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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监督 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2、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倾销的概念与分类 (一)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同(国内) ,倾销是指在正常 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国际) 此定义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产品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 二是倾销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三是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倾销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1、 偶发性倾销。这种倾销并非基于出口国的某种特定贸易政策导向,而仅仅是个别生产商偶然的行 为 2 、 短期性倾销或间歇性倾销: 保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开拓新市场; 在竞争中以价格手段击败对手; 报复别国生产商在本国市场的倾销行为。 3 、长期性或持续性的倾销:一种是国外低价,国内高价;一种是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国内高价;一 种是,获得政府的支持、奖励及补贴优惠或特权。 二、反倾销法的概念 发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商、 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几层意思: 1、 反倾销法调整的对象非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市场竞争关系 2、 反倾销法的主体是复杂多样的 3 、反倾销法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 三、反倾销法的性质: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滥用可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 四、西方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一)价格条件,价格条件是确定倾销的重要条件,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主要使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 值进行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否则倾销事实并不存在。 对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通常是采用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通 常采用一个“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 比较价格:1、国内销售价格;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结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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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知名商品的认定依据 P409
认定混淆行为:首先是确定被混淆的特定经营者和特定商品 3、后果的误导性:以“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发生偏差为认定标准。 “普通注意力”是指非专业人员 的注意或者非特别的注意。 (二)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念: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与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 传行为。 二、表现形式 (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包括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成分、制造方法、产品性能、产地以及产品有 效期等,更加主要的还有经营者或者产品的获奖标志、认证标志等,它们代表了产品的商誉和其经营 者的声誉。 (二)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1、虚构原价慌称打折的价格; 2、利用比较进行虚假宣传; 3、以部分低价商品的宣传作为诱饵,把消费者引诱来后进行转换销售; 4、以所谓免费或故意模糊省略的词语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 (三)变相广告宣传行为(完全虚假) (四)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可能不完全虚假) (五)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1、针对特定对象的比较; 2、顶级广告。 三、法律规制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一般认定 1、宣传主体是经营者; 2、宣传行为虚伪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