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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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孙汀

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

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

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之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一款明确写道,“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两部国际公约当中所要极力阐述的主次关系相当明确,由此看来,公平原则是国际法的中心原则,是主旨所在。

自然延伸原则早在《杜鲁门宣言》中就有了描述,它强调了沿海国对本国大陆架的固有权利。从实际情况出发,冲绳海槽以西的陆架沉积物几乎全部来源于中国长江等入海所携带的陆源径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五款指明,“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第六款补充有“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由此可以得出,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的终止点。冲绳海槽的最深处达2700m以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冲绳海槽的深度证实了它的法律地位,即此海槽以西为一完整的大陆架,完全符合自然延伸的原则,故其划为中国大陆架无可厚非。

二、日方坚持的原则地基薄弱

1982年,日本即向中国提出平分东海大陆架的要求,引出了中间线原则。顾名思义,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在此问题上,日本否认了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宣称中日处于同一大陆架,以企图打破自然延伸原则为其自私算盘带来的枷锁。可慰的是,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划界一案中,国际法院表明了态度,划界必须考虑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等距离原则并非习惯国际法。在之后的国际法院多例案件中,公平都被作为国际惯例裁决的第一准则,在此前提下合理充分地利用考虑自然延伸原则。只有在没有特殊情况时,

◆社会观察

才适当地将中间线原则作为一则“简单易行的方法”予以考虑。

再者,199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有意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意图昭然若揭,它将200海里的标准作为了大陆架划界的首要标准。但是200海里绝非是全球大陆架划界的硬性尺度,而是“全部自然延伸”之下的次要标准。日本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借口,企图“自然延伸”至200海里,这种自难圆其说的做法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此外,作为一贯的政治、经济焦点——钓鱼岛,历来都是中国固有领土,然而日本想当然地根据中间线原则,不仅将钓鱼岛划为冲绳县管辖,甚至将其作为日本领海基线的基点,这一问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所幸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即无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综上所述,日本所有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主张皆与国际惯例相违背。

三、成比例原则对中间线的反驳

成比例原则是对公平原则的细化及推导,其考虑因素包括沿海国海岸带的地理情况,如海洋带长度、岸线粗糙情况、海岸带人口数量以及对人口海洋的利用和依赖程度等。

在1971年法-西比斯开湾划界,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以及1992年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域划界案中均考虑了岸线比例原则。中国的东海海岸线达900km,与东海海岸相对的琉球群岛海岸线长380km,两岸线的粗略比值为2:1。显然,如果按中间线原则划界有失公允。国际法院针对这一点曾表明,不公平的划界极有可能出于对实际情况的忽视。在东海的两岸,中国仅东海海岸带的人口就多达2亿,而像日本这样全国人口不过1.3亿的国家要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无疑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藐视,从而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四、国际案例与中日大陆架划界情况的比较

国际第一个由大陆架划界引起争端的案例是1969年由国际法院审理的北海大陆架案。本案中将公平原则作为与自然延伸原则密切联系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虽然在本案

中,Tanaka(日本前国际法庭法官)坚持认为中间线/等距离原则是基本法则,但得到的回应是,该原则是一种划界方法,对缔约国,特别是非缔约国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北海大陆架案与当今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点,即两国大陆架之间,均存在一条海槽,并且,其法律地位均被恶意地混淆。挪威海槽位于挪威南部与西南部海岸的边缘,起于斯卡格拉克海峡尽头,止于N62°。国际法院判定挪威海槽为中断有关国家间的自然延伸,即证实了相关国家大陆架的非连续性。而冲绳海槽比挪威海槽的各项地貌特征都要明显的多,将其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割毋庸置疑。可见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完全是适用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即采用自然延伸的原则。

在这之后,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的法国-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93年的格凌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都遵循了自然延伸原则,从而毫无疑问地贯彻了公平的原则。

五、中国对大陆架划界所应有的态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后,日本就加大了对其周边海域的大陆架调查。其不仅仅在国际法律上舞文弄墨,还加紧成立大陆架调查研究机构、投入了更大的勘察经费、建设大型调查船,并加强了国际间合作。由于历史问题和民族感情的遗留,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成为了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国家能源安全、领土主权以及根本利益。随着“搁置争议,共同发展”这一战略思想的提出,以及日本领导人的换届,中日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但是涉及东海的问题仍是针尖麦芒。中方应加紧对国际海洋法律法规的研究学习、灵活运用,在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抓住更多辩驳日方对国际法不当理解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求得在不妨害本国领土、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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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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