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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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

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由于地理原因,中日两国在东海的管辖区域出现了重叠,加之公约对大陆架划界原则的模糊规定,两国均根据《公约》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划界原则。

(一)中国主张公平原则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②1998年6月,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大陆架是我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③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我国认为,必须在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解决。

(二)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日本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采取”中间线”原则。日本参加了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日方的中间线主张依据是日本在1996年制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大陆架是指以下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1、到领海基线最短距离200海里的线(当该线超过中间线时以中间线或和外国合意达成的代替该中间线的并得到政令规定的线)为止的,除去领海的海域。2、在超过200海里外侧的海域,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七十六条,并由政令所规定之。”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日本法律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并没有提到自然延伸的概念,而只是将专属经济区下的海底及底土作为大陆架。由此看来,至少就200海里之内的大陆架而言,失去了习惯法上大陆架的意义。关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④

二、国际司法实践对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归纳

(一)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通过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判例发展起来的海洋划界规则,该规则要求划界应当适用公平的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便取得公平结果。根据这一概念,公平原则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划界达到公平的结果。”公平的结果”可以说是大陆架划界公平原则的核心,只要能达到公平的结果,当事国可以选择使用任何划界

方法或各种方法的结合。第二,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就是指在选择划界方法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一切有可能影响公平结果的特殊因素,否则公平原则将成为空洞、苍白的原则。

在1969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提出,”各当事国在大陆架划界谈判中应对诸如地质因素、地理因素、矿藏的统一性以及比例因素等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⑤本案判决对日后大陆架划界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的判决,尤为重要。此后,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等案例中,公平原则都成为了国际法院的首要的判案依据以及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当事国解决划界争议的重要原则。虽然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但却明确提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公平解决争议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已经成为了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原则和”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因此,国家间大陆架划界无论提出何种主张、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达到公平的划界目的,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必须适用公平原则解决。

(二)自然延伸是实现公平原则的重要考虑因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次在条约法上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概念。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对

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公约的规定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只有在自然延伸不足200 海里时,才可以扩展到200 海里,由此可知,距离标准只是自然延伸标准的补充,地位并不于之等同。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给予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⑥并且进一步指出,”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部分,并且不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⑦此后,国际法院在多个大陆架划界案例中也都重申了自然延伸是大陆架划界首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实现公平划界的重要因素。

(三)适用”中间线”原则需达到公平结果

等距离是一种便利的制图方法,适用等距离方法所画出的线就是”等距离线”,它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一般被称作”中间线”。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最早提出了”中间线”原则,其第六条规定”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根据该条规定,运用”中间线”原则对大陆架划界是有条件的,首先就是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者协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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