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分析理解
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分析理解摘要:中日东海问题一直是两国政府和民众争论的焦点,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海域的划分。
我国一贯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自然延伸”来解决两国领海争端,而日方坚持主张“中间线”原则划分。
这样的分歧与两国的利益关系密不可分,初期双方虽达成过“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共识。
但随着资源需求的不断提高,日方不断挑起事端,试图取得对自方最有利的领海划分,其做法无疑是有悖国际法准则的,因而我们只要树立当代海洋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就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东海之争;中日关系;海洋权益中日两国自甲午时期就在海洋权益上存在矛盾,其原因多由于日本国土狭小,陆上资源匮乏,石油、煤炭、天然气储量都极少,其中仅石油一项就有99.7%需要依赖进口才能够满足国民需求。
因而日本也比其它国家更早、更有系统地开始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把海洋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点。
在这样的形势下,日本与邻近国家如我国和朝鲜(即现在的韩国及朝鲜)发生的海权争端问题就时时发生。
本文就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和未来中日两国关系作分析。
(一)日本对海洋开发的重视程度及行动举措在分析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之前,首先列举一下日本对海洋问题的看法和方针。
如之前所述,日本众多资源都依赖海洋,是一个没有海洋就不能长足发展的国家。
早在1974年日本教授西村朝日太郎就在《海洋民族学》一书中总结了日本的海洋文化观,提出海洋对日本发展的重要性。
在此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一些海洋理论促使日本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并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在2001年的日本内阁会议中,海洋开发就被列入了优先开拓的项目,“海洋国家”成为日本政府内政外交的重要指针。
日本还积极筹建了“西太平洋海岛诸国家会议”,把周边各国都囊括其中。
同时还在2000年的“太平洋••岛国首脑会议”上提出“太平洋新天地外交”的方针。
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了日本对于海洋扩展的急迫心里和重视程度,从而与领近国家的海洋权力争端也不可避免的增多。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又称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
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
我国以及日本就因东海大陆架问题纠葛不断,涉及国家利益的方面,双方都很难让步。
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对于日本以及韩国等不良行径予以斥责批评。
同时明确表示反对在不公平的条件下的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日本一贯坚持的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我国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但是日方避重就轻始终坚持对己方有利的但是又不切实际的观点,错误的主张中间线原则,该原则中日本忽视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的决定性因素,坚持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
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侵占中国大陆架。
此种方法忽视国际法中就大陆架的正确规定,日本始终坚持从本国利益出发试图侵犯中国主权,歪曲事实,违背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
从海洋法看中日东海之争
从海洋法看中日东海之争中国在其东海大陆架成功开采“春晓油气田”的消息,使全体中国人振奋,使部分日本人感到懊恼。
日本说它距离中线只有五公里,担心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要中国提供具体资料,还派遣特别调查船到该水域勘探,结果引起了中国的抗议。
中国不承认日本片面划定的海上中间线,日本也不接受中国的大陆架理论。
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根源还是海洋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要,特别是海底资源的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国际海洋法也因此日趋复杂,不仅改变了地缘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也使人不得不更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的特殊权利人类已经历了四次分割海洋的历史。
过去是为了建立海上霸权、殖民帝国、扩展贸易,现在则是要分割可资利用的资源。
二战过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家,主张捍卫各自的海洋权益,包括捕鱼权和海底资源的开发权,因此出现形形色色的海洋资源争夺战。
为了整顿日益混乱的海洋秩序,联合国从1973年至1982年,召开持续了9年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会议虽然确定了划分海洋的基本原则,但依然面对复杂的具体等问题。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是围绕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也逐步制定了有关公约。
通过《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确定了“群岛国”概念,使一大片公海成为这些国家的内水;确认了宽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概念,规定了其水面和海底资源的使用权;又重新定义了“大陆架”概念,并规定大陆架可扩展到350海里等等。
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
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以不超过200海里为原则。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理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的国际用途。
大陆架则是传统的、沿海国家视为其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
中日东海海域的划分争议的面积是多少
中日东海海域的划分争议的面积是多少中日之间在东海大陆架划分的争议面积达到约三十万平方千米。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388海里,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直没有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扩展资料:早在2004年4月,中日两国就曾就海权问题进行过磋商。
在当时磋商的多个问题中,中方进行了如下表述“尊重国际海洋法条约,但中国企业的开采行为完全是在中国领海内。
”同时还强调了“冲之鸟岛”仅是一块岩石的立场。
但产生东海之争的根源,是在于日本媒体的恶意炒作。
2004年5月27日,《东京新闻》记者和杏林大学教授平松茂雄乘飞机对正在兴建中的中国东海“春晓”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随后几天题为《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兴建天然气开发设施》、《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等报道和评论在《东京新闻》上连续刊出。
其中充斥着“中国向东海扩张”、“中国企图独占东海资源”等煽动性文字。
而日本大小数百家网站立即进行了转帖,结果造成日本民众在这种恶性鼓动下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
这种不满情绪伴随着2004年足球亚洲杯,中国球迷针对日本足球队的种种不理性举动的媒体报导而迅速在全日本民众中蔓延。
进而,日本媒体开始批评小泉政府“反应迟钝”、“损害国家利益”。
同时,一些有政治目的的政客和强硬势力也参与进来,要求小泉政府立即采取行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概述自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专家新野弘预言东海海底特别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到1968年以埃默里为首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和黄海海底进行地质构造的勘测,并报告称:“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1],日本就觊觎东海海域的海底资源,便开始对东海的油气资源进行大规模勘探。
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也对东海海底资源情况进行勘探与开发,并探测出后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储油量丰富的地区,并开发了“春晓油田”等,从此储藏着大量资源的东海大陆架就变成中日两国之间纠纷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后(以下称公约),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都越来越重视,海洋划界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随着中国与日本对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深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中日也进行了长达4年的协商谈判,直到2008年才达成了原则共识,但随着钓鱼岛争端的问题,东海划界问题又搁置起来。
[2]故针对这一问题,探讨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由来,并通过借鉴借鉴国际案例,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国际法理分析,来探讨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方式很有必要。
二、中国与日本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界线问题的观点及分歧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也就是说,每个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如果海岸相向邻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超过400海里,当事国之间就会造成大陆架叠加的划界争端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
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
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
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 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
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屿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
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屿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
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
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
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
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法律视角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原因分析
划 界 中具 有 完 全 的 效 力 ,那 么我 国大 陆 架 面 积就 会 大 幅减 少 ,即 , 至 少 减 少 三万 六 千 平 方 公 里 ,相 当于 台湾 的 面 积 。相 反 , E t 本 将 会 获 得 相 当
于其国土面积几倍 的海域。这也正是 日本强调钓鱼 岛主权并屡屡 以行动 主动 占有钓鱼岛的关键所在。 四、中 日东海争端现状 1 9 8 3年 7月 ,日本在 签署 了 《 联合 国海洋法 公约》 后 ,就对 他 的 周 边 海 域 的 大 陆架 进 行 了调 查 。 经 过二 十 多 年 的 调查 和 测 量 , 日本 已认 定南鸟岛 、冲之鸟岛、南大东岛等海域 ,有相当于 日本 陆地面积的 1 .7 倍 的大陆架 ,使其有望获得 2 0 0海里 以外 的大陆架主权 。此外 , 日本还 调查 了周边有争议 岛屿 ,并将 它们作 为整体 包括在 此次 大陆架调 查之 中。 日本方面认为 ,如果没有北方四岛、钓鱼 岛等岛屿 ,日本管辖下 的 海 域将 会 减 少 一 百 一 十 多 万 平 方 公 里 。而 如 果 钓 鱼 岛 主 权 能 归 日本 所 有 ,并 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 的专属经济区 ,日本就会多得不少 于七 万 平 方公 里 的海 域 。 相 比 日本 在 专 属 经 济 区 划 界 计 划 以 及 大 陆 架 调 查 中纳入争议 岛屿调查的做法 ,我 国的处理方式同解决其他邻 国的海 洋争 端一样 ,对 东海争议岛 屿提 出 “ 搁 置 主权争 议 ”和 “ 共 同 开发资 源” 的政策。但 日本依其 “ 先实际控制争议岛屿以获取主权 ,再进行划界谈 判或者合作协商开发资源” 的战略,始终持消极态度不予理睬我国的主 张 。直至 2 0 0 4年春 晓气 田进入实质性开发 阶段 ,中 日东海 问题上的争 端才骤然升 温。随后 ,两 国为更好 解决 东海 问题 ,进行 了多轮 磋商 。 2 0 0 8年 中 日就东海问题 达成 了原 则共识 。但是 这并没 有停止 日本抢 占 争议岛屿主权的行为。 日本政府在 2 0 1 0年 1月 1 8日召开的例行 国会上 提交 了一项新法案 ,要求保护 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 ( 中国称为 冲之鸟 礁 ) 的海岸线 ,以保护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企图大面积管辖 冲 之 鸟礁 海 域 。 _ 6 对 此 ,中 国政 府 提 出 了强 烈 反 对 。 中 日在东海划界 的问题上 矛盾越来 越激 烈化 ,明确争端 的核 心原 因,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 的解读 ,有利于我们在争端 问题解 决过程 中以法律的武器更好 的保护主权 和国家利 益。 ( 作者单位 :大连 海事大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朱凤岚[内容提要]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症结在于:是按“自然延伸”标准采用“公平原则”划界,还是按“距离”标准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
从长远来看,以国际法为依据,本着务实态度,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是中日两国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中日关系东海划界国际法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平方公里。
20世纪60年代末,东海大陆架及钓鱼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以来,中日两国间东海海底资源争端浮出水面。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双方在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分歧日渐突出,争端愈演愈烈。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近海海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备受瞩目。
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通过二战期间日美潜艇在钓鱼岛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资料进行研究,首次暗示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周边可能蕴藏石油资源[①]。
1967年,二人又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研究报告中确认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1968年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资助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等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地质专家对东海和黄海进行了实地勘测,在其后发表的技术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中明确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石油储藏地之一”[②]。
一时间,国际石油资本纷纷聚焦东海海域,而石油资源极其短缺的日本、韩国等东海周边国家和台湾地区更是捷足先登,迫不及待地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定了石油采矿区。
到1970年9月底,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分别与美国等国际石油资本在东海海域设定了17块采矿区,其中仅有4块矿区未出现重叠[③],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随之浮出水面。
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东海,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封闭海域,其三分之二的海底是大陆架,蕴涵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是自日本明治天皇登基将对外侵略扩张作为基本国策后,中日在东海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就不断。
且自从美国地质学教授埃默里联合中日韩等多国专家在中国东海进行实地勘测,出具了一份指出东海地区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的调查报告后,中日关于东海的争端不断升级。
中日东海争端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的大陆架划界原则不同。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举办时通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
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正是这条中心线原则的提出,吸引日本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虽然后来的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表明了立场,否定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观点。
但现在日本仍据此想与我国平分东海。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修正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此外,还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也是我国一直秉持的划界原则。
具体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 由于冲绳海槽的存在, 其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自然将东海海域一分为二, 成为天然的分界线。
这一地理特点使得中日东海划界必须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才是公平合理的。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后,必然会出现“重叠海域”。
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海 洋 法 中最 主要 、 重 要 的法 律 , 不 是 唯 一 的 , 最 但
一
、
引 言
其 他 有 关 海洋 问题 的 国际 条 约 、 国际 习惯 、 国际 司
( 国际海洋法产 生的背景 一)
国 际 海 洋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经 历 了 漫 长 的 过 程 。从 l 7世 纪 开 始 , 着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 界 随 世
归属原 则. 日本 主 张 “ 距 离 中 间线 ” 分 原 则 。 本 文 从 国 际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角 度 , 析 中 日东 海 争 议 缘 由 , 等 划 分 阐 述 两 国在 东 海 划 界 问题 上 的 不 同 主 张 . 着 重 对 两 国 的 主 张 进 行 法 理 分 析 , 并 以探 讨 解 决 该 问题 的 前 景 。 关 键 词 国 际 海 洋 法 : 海 ; 界 ; 议 东 划 争
相 继 召 开 了三 次 海 洋 法 会 议 , 过 了 《 海 与 毗 通 领 连 区公 约 》 《 海 公 约 》 《 陆 架 公 约 》 《 鱼 、公 、大 和 捕
些 国家 出于本 国 利益 ,赋 予 了不 同 的理 解 和 解
释 , 多 纷争 引起 了 国 际社会 的关 注 , 日东 海 划 很 中
( 国际海 洋法 的基本制度及作 用 二)
《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有 l 分 ,2 联 共 7部 30条 和 9个 件 , 在性 质 上 , 是 世 界 各 相 关 国家 意 志 协 它
调 的产 物 , 于 国 际法 范 畴 。 然 这 个 公 约是 国 际 属 虽
据估计 , 全世界 的海底石油储量 有 130 t发 5 亿 ,
维普资讯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从法学角度看日本海划界问题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公平解决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习惯法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方法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从法学角度看中 日东海划界问题
从中日东海之争谈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国际法基础上的300万km2余海洋国土的主权。
然而,我国与海上相邻的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海洋权益纠纷。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一方面,我们要善于利用国际法武器从法律层面争取海洋权益;另一方面,应在全社会范围内牢固树立当代海洋观。
本文以中日东海问题的形成与解决为例,探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路径。
一、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议及解决途径(一)背景东海是我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半封闭海,西接我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75万km2。
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预测,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地区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从而引发了国际石油资本对亚太地区近海油气资源的广泛关注。
蕴藏资源丰富、开采相对便利,以及重要的军事价值,使得东海大片水域和大陆架的归属及划分,尤其是钓鱼岛的主权之争成为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问题。
两国曾就此达成了“搁置争议,共同发展”的基本共识,在一定时期对日本单方面采取行动发挥了约束作用。
但在国际油价居高不下,供应紧张的形势下,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及日本海洋大国战略的推进,中日东海之争逐步升级。
尤其是当我国正在开发的包括“春晓”在内五处油田初步取得成果时,日本毫无道理地要求中方提供我国在东海勘探和开发的有关数据,甚至要求我国停止开发春晓油气田,并以给其本国的油气企业发放在东海争议海域的试开采许可证来与我国对抗。
这无疑是对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严重挑衅。
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各抒己见,已由资源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
(二)国际法理论依据冷静分析中日东海之争的分歧,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大陆架划分。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此问题,应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
《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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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
中反复得到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或协定②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
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③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坚持国际法
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日本依“等距离原则”擅自以“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
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后文详加论述)
(二)冲绳海槽构成中日两国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应该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
中间线”铺路。钓鱼岛在整个东海划界中的重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以下引文: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海的适用加剧了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
从海洋法角度而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原则;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
限;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不能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
特征及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实践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首先,冲绳海槽与其两侧大陆架具有迥然不同的地貌和地质特征。“冲绳海槽地貌以
的韩国、日本、台湾等东海周边各方纷纷在东海大陆架上单方面划定石油采矿区。东海大陆
架之争从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复杂性
中、日、韩三国均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均有权依据该公约主张
其在东海的大陆架权利。由于公约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对大陆
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其是否有助于达到公平结果来估价,即并不是每项这样的原则本身都是公
平的,只有通过解决的公正性才能取得这种性质。公平原则不能被抽象地解释,它与可能取得
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可以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
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1](P62)这表明,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阐释与《联合国海洋
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关于钓鱼岛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中国坚持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不应拥有自己的大陆
架。因钓鱼岛位于中日两国海岸中间线附近,且领土归属存在争议,故根据国际实践,不应将
其作为划界基点。
(二)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
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
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
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
的重要因素冲绳海槽是自日本九州西经琉球群岛至我国台湾东北的弧形海槽,形同舟状。海
槽南北长1200公里,宽36-120公里,槽底平均宽度104公里,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
,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深达2700米。[1](P80)冲绳海槽能否构成中日领土自然
延伸的界限?是否应该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的重要因素?冲绳海槽一带的地貌、地质
二、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200海里大陆架。这样,若海岸相向的两个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足400海里,在它们之
间就会产生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
(1)这就为各国选择适合于本国利益的划界方法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钓鱼岛问题是东海大
陆架划界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先决问题。日本长期实际占有我国钓鱼岛,这本已使该岛的主权
归属问题复杂化。海洋法公约对岛屿海洋权益的规定,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其本身
的价值。确定钓鱼岛的划界效力将成为大陆架划界中又一个棘手的问题。
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这在客观上必然导致两国大陆架权利要求的部分重叠。
(一)中国的划界立场和主张
中国在其参加的历次国际会议及制定的国内立法中清楚地表明了在海洋划界方面的
立场。早在1972年,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国际海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时就提出了平等协商的
海洋划界原则。在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针对“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
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也不应
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2](P172)
1998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法》。关于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
该作为划界基点,而tg方面坚决否定,为什么呢?说白了,就是钓鱼岛在冲绳海槽的西侧,
拿住钓鱼岛就是赖在东海大陆架上的最好办法,而中方的核心原则就一句话:“冲绳海槽是
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把中日在直接的边界划在钓鱼岛和冲绳列岛之间就是实现这个
核心原则的重要手段,而日方千方百计的控制钓鱼岛就是为了否定这个核心原则,从而为“
。[1](P56)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
委员会”的资助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
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在其后发表的技术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中明确
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资源紧缺
。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应根据等距离原则采用中间线平分。关于钓鱼岛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
位,日本坚持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并可将其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基点。
三、中日间主要分歧的海洋法分析
通过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中
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
,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该条规定虽然并没有指明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的具体原则,但却
明确指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公平解决争议。对于公平原则国际法院曾详细阐
述为:“‘公平’一词是用以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而使用的方法。某一项原则
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该法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
在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上,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
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应
是自其领土西岸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一直向西到200海里为止的东海海床、底土;中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
200海里。”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
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因而,中国主张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重
要意义,是划界应考虑的“特殊情况”,应将其作为划分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线。关于划界原
则,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主
张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中间线方法只有在符合公
架行使权利的标准,且并未指明沿海国适用两个标准的具体条件,这样,各国即可从本国的利
益出发选择有利于本国的标准主张最大范围的大陆架,因而直接导致相互间权利主张的重叠
。而在划界方面,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国家及国际司法仲裁实践,且这些实践中采用的划界方法
又不一致,海洋法公约为调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划界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准则”。[1](P59)早在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在杜鲁门公告中提出时,美国就宣称“在大陆架
延伸到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照公平原则
予以确定。”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也将公平作为对当事方划界的要求。该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
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国际法上,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已为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
践所确立。在1969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当事国之间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
成公平合理的协议是采用任何一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
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
力。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缘起
(一)“埃默里报告”引发东海大陆架之争
1967年,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和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在《亚洲近
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协调委员会技术报告》(1968年6月第一卷)中发表“朝鲜海峡和东海的
地层与石油前景”一文,把东海描绘为“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日两国应遵循何种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如何;日本主张
的“中间线”能否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是否具有划界效力。要解决这些纷争,必须从
国际海洋法上澄清以下几点。
(一)公平原则是中日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