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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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测财发〔2014〕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督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局所属、、、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审批结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主要包括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等情形;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的需要等因素按照科学论证、进行测算、从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部调剂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局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按照无偿调拨(划拨)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围的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年度重点工作、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提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的品目、型号、数量等需求,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局审核。
(二)局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以通过调剂或租赁等式解决的,按照调剂或租赁等相关程序执行。对于确需通过购置式解决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三)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下达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下”控制数,报送新增资产配置“二上”预算,并由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五条所属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任务变动等原因,需要追加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围的资产或调整已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经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所属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围的资产,应当依据财政部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良好的使用状况。
(一)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部管理流程,完善资产管理账卡及有关资料,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地理信息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单位对购置、无偿划拨、接受捐赠等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包括房屋建设、设备改造、硬软件系统升级等),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