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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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中,王华与吴秀的首次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金川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给刘某做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时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来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4出卖。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价1/4,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有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到法院解决
1)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代理权?
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采购员,现已被开除。孙某对甲厂怀恨在心。某日,孙某到外地遇见乙厂长,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乙厂电话询问甲厂到期能否履行合同,甲厂声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之后,乙厂便把孙某如何代表甲厂与其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向甲厂作了交代。甲厂厂长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无任何问题。结果由于甲厂经营不善,到期未能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履行合同。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厂则以孙某的代理行为无效而拒绝。
试问甲厂的主张合法吗?为什么?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提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1、国内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提供价值200万元的货物,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乙方验货合格后付款;发生争议由第三国仲裁机构裁决。合同生效后,甲正准备履行交货义务,得知丙公司已起诉乙公司,原因是乙公司无能力履行其向丙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且标的数额巨大。甲对乙的履行能力产生怀疑。请回答:(1)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在此情况下,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
(3)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若解除,乙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5、2005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 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
请问,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8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
要求: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