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7.04.03

【实施日期】1997.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部1997年4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

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节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节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