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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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1、每年3月底前将表与资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于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社保中心。

2、附送资料:详见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1、糖尿病;

2、高血压二期以上;

3、肝硬化;

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脑梗塞后遗症;

7、脑出血后遗症;

8、慢性活动性肝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白血病;11、癫痫;12、帕金森氏病;13、结核病;14、各类型精神病;15、肺气肿;16、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

(一)初次申报所需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申报病种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单原件的相关资料。

4、实行全程代办制,申报资料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县社保中心,逾期后不予受理。

(二)复查确认:

1、复查确认的时间。对认定为特殊慢病且需长期门诊用药的患者,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查确认,确认时间为满三年的3月份,对逾期不复查确认或经复查认定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从当年起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2、复查确认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与申报病种相符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报告单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事宜

1、在安康市境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在慢病刷卡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直接刷卡使用,上年度个人账户划拨的门诊费支付完毕后,对用药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2、各类精神病、癫痫病和市境外居住患者在次年的1月底前将购药发票交至社保中心,按60%比例报销。

3、特殊慢病医保卡年度结账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超过期限后,特种病余额自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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