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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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汽车轮胎,税率为3%。列入征税范围的汽车轮胎,不包 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对子午线 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税率为10%和3%。
9.小汽车,分别汽缸容量(1.5__4.0)规定税率: 小轿车分别为1%、3%、5%、9%、12%、25%、40%, 商用客车5%。
(2)雪茄烟适用税率由30%调整为36%。烟丝:30%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5%的税率。
2.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 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自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由原规定的定率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定率税率。
定额税率:每斤(500克)0.5元。 定率税率:按现有规定执行,即:白酒为20%
关于白酒的适用税率,应按酒精所用原料来确定,凡 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以两种以上酒精或白酒生产的白酒(包括配置酒、泡 制酒等),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3.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税率为30%。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 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 教材P119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1、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第四章
消费税
本章要点
开征消费税的意义和特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
(一)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 税。
消费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我国的消费 税是1994年在原产品税的改革中重新设置的新 税种,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 5日国务院第34次修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假设该企业进项税额帐户为72400元,本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500000×17%+80145÷(1+17%) ×17%+ =96645
应纳增值税= 96 645-72 400=24 245元
2、其他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P115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 税消费品,以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计。
(2)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 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的,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 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3)以外汇结算的应税销售额,其销售额应折合为人 民币计税。
(4)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 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 消费税。其他,与增值税包装物的处理相同 。
2、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外的其他方面,应于移送使用环节计算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 000支)150元。即0.003/支
定率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 (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由45%调整为 56%;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税率由30%调整为36%。
下列卷烟一律适用56%的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 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 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 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特点: 1、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 2、实行一次课征制。 3、征收方法多样灵活。 4、与增值税配合形成双层调节。 5、税负有转嫁性
(三)立法宗旨: 调节消费,充裕国库。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一) 纳税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用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 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 本税目征收范围。
10、高尔夫球及球具10%Fra Baidu bibliotek
11、高档手表(1万元以上)20%
12、游艇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5%
14、实木地板 5%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2)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税款,应将其 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3.例如:某企业本月销售化装品给一商场,开出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含税价为500000元;同时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化 装品,开出普通发票80145元。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00×30%+〔80145÷(1+17%〕×30% = 170550元
2、特殊规定:
(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以零售者 为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 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P115-116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1)自2001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原规定的定 率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定率税率同时征收。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为10%。但金银首饰、钻石 及钻石饰品执行5%的税率。
5.鞭炮焰火,税率为15%。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 线不按本税目征税。
6.汽油,税额为1.00元/升(含铅汽油为1.4元/升)。石 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00每升;燃料油、航空煤油0.8每 升 柴油,税额为0.8元/升。
在生产销售环节,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注意两点:
(1)计算消费税所依据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依 据的销售额基本相同。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 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 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销项税额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 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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