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
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1〕6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
(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
(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促使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七、《征管法》第88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执行和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而采取的强制手段。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主要在以下法律文件中得到明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手段,包括行政罚款、查封、扣押、提取信息、冻结存款等,用以推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的程序要求。
例如,纳税人应提前收到书面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税务机关应依法出具行政强制通知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通知书,并向纳税人说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纳税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该条例还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等。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重要形式,用以惩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并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当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税务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采取的追缴欠税、罚款和其他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本文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和义务,以及纳税人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四个主要步骤: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强制执行的实施、执行结果的履行和相关救济措施的申请。
1. 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开始之前,税务部门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税务部门会核实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罚款事实,并计算出相应的欠税金额和罚款数额。
其次,税务部门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税和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税务部门将进入下一步的强制执行程序。
2. 强制执行的实施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等措施。
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其不得以财产抵扣或转移财产逃避偿还欠税的责任。
同时,税务部门还可以扣押纳税人的货物、车辆等财物,以保障其履行欠税义务。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的流动性。
在必要情况下,税务部门还可以划拨纳税人的财产,将其变卖以偿还欠税。
3. 执行结果的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缴纳欠税和罚款等。
同时,税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解除对纳税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
4. 相关救济措施的申请纳税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税务部门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相关救济。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减免罚款、分期缴纳欠税等救济措施。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威性: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权力机关,其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地税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11号)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
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苏地税发[1997]135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35号1997年8月28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
它是保障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40、55、68、88条对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
《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
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
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
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环节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总体目标是: 建立健全决策民主、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公正、严格实施法律和法规,全面提升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四条省局和省辖市局应当建立层级考核制度,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级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对省辖市和县(市、区)地税机关的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一)依法履行税收职责;(二)科学民主决策;(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五)强化税务行政监督;(六)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八)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依法履行税收职责的基本要求:(一)坚持依法组织收入。
坚持依法征收原则,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杜绝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转引税款、有税不征等税收违法情况的发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
依法、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推进税源专业化改革,促进征管资源与管理职能的合理匹配,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
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1. 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督促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并保护税收秩序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文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程序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
2. 程序主体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主体包括征收机关、纳税人和法人代表。
征收机关是程序的执行者,负责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纳税人履行义务。
纳税人是被执行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代表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程序中具有接受通知、参与听证等权利。
3. 程序内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强制执行通知书、听证程序、财产查封和拍卖等环节。
3.1 强制执行通知书征收机关会向纳税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方式。
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3.2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并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听证会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听证会后,征收机关将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后续行政决定。
3.3 财产查封和拍卖如果纳税人拒不履行义务,征收机关有权采取财产查封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其财产。
在一定的程序和时限内,纳税人仍未履行义务,征收机关可以依法将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税收的收缴。
4.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及程序,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结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征收措施,对于保障税收秩序和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征收机关在执行程序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为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申辩和陈述机会。
纳税人应当诚信守法,主动履行税收义务,以避免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6.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正文结束)。
税务局可以采用哪些强制措施
税务局可以采⽤哪些强制措施依法纳税是纳税⼈应尽的义务,纳税⼈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纳税。
对于税务违法⾏为,税务部门可以进⾏调查的,在调查时,可以采取强拆措施,那么税务局可以采⽤什么强制措施?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税务局可以采⽤哪些强制措施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为进⾏处理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相关商品等。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措施:(⼀)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未缴纳的滞纳⾦同时强制执⾏。
个⼈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活必需的住房和⽤品,不在强制执⾏措施的范围之内。
⼆、偷税漏税罪的⾏为表现有哪些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为。
下述三种⾏为⽅式是对偷税犯罪⾏为⼿法的总的概括。
(⼀)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中⽣有、欺骗他⼈;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使⼈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产⽣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的。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解析,包括执行程序的基本流程、执行措施的种类以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一、执行程序的基本流程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催告通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清偿债务等。
首先,税务部门会向纳税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或履行其他税务义务。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税务部门将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其次,查封扣押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税务部门可以查封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以保障纳税人的债务清偿。
接下来,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现。
拍卖的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纳税人的税款及滞纳金等债务。
最后,清偿债务是指税务部门通过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法定程序优先清偿纳税人的税款及滞纳金等债务。
如果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纳税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强制清算等。
这些措施旨在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查封扣押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
税务部门可以查封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以确保纳税人的债务清偿。
拍卖变卖是税务部门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变现为现金。
拍卖的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纳税人的税款及滞纳金等债务。
强制清算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以清偿纳税人的税款及滞纳金等债务。
税务部门可以依法解散企业、收回企业财产等。
三、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税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税务部门在执行前应向纳税人发出催告通知,告知其缴纳税款或履行其他税务义务的要求和期限。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解读税务强制执行程序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解读税务强制执行程序税务强制执行程序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任务。
税务强制执行程序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就税务工作人员如何解读税务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探讨。
一、税务强制执行程序概述税务强制执行程序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欠税、加计罚款、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税务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内容1. 欠税通知书的发出欠税通知书是纳税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催缴欠税的通知书。
在欠税通知书中,应明确纳税人的欠税金额、欠税期限以及相关处罚措施等信息。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审查欠税通知书的内容,确保其准确无误。
2. 加计罚款的计算与征收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征收加计罚款。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计算加计罚款的金额,并将其通知纳税人。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纳税人对加计罚款的异议申请,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资产查封与扣押税务机关在税务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对纳税人的资产进行查封与扣押。
税务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资产查封与扣押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对查封与扣押的异议申请权利,并妥善处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
4. 税务拍卖的组织与实施在税务强制执行程序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拍卖纳税人的财产来清偿欠税款项。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组织拍卖活动,并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协助纳税人了解拍卖流程和相关规定,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工作人员解读税务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性税务强制执行程序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任务。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理解税务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熟悉税务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便能够熟练操作和正确解读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标 签】行政强制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1﹞120号【发文日期】2011-11-28【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 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五项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制度。
这些原则和制度是对行政强制实践的科学总结,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和改革,必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也要准确把握它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年修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苏地税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6号)2008年7月2日制定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于2010年8月15日修订,现予以公告。
附件: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行政处罚适用文书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0年8月15日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
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
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实施方案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实施方案税务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
在税务强制执行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将相关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告知纳税人,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2. 公平公正原则。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明确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适用程序原则。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应遵循适用程序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确保程序的便捷和高效。
4. 依法取证原则。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合法手段搜集、固定、保管和使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工作流程1. 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处理(1)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若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纳税人发出第一次税务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其逾期未缴税款的事实和法律责任。
(3)纳税人收到第一次税务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辩。
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纳税人的申辩材料,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4)若纳税人未进行申辩或其申辩材料不能证明其无逾期未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第二次税务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未缴税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2.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处理(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虚开发票、偷税、逃税等。
税务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后,应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若经调查取证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违法事实通知书,要求其作出相关的说明和申辩。
(3)纳税人收到违法事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的说明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纳税人的申辩材料,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苏国税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4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政机关强制执⾏是如何规定的【⾏政执⾏】税务⾏政机关强制执⾏(即“⾃执”)(⼀)税款与滞纳⾦的强制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款的规定,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纳税担保⼈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执⾏措施。
对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采取强制执⾏措施。
为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政机关对税款和滞纳⾦可以依法“⾃执”,“⾃执”的条件只有⼀个,即只要纳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不论纳税⼈是否提出复议、起诉,均不影响税务机关“⾃执”权的⾏使。
同时,“⾃执”的开始时间为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的规定期限后第⼆⽇。
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款的规定,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和向⼈民法院起诉。
所以,如因税款、滞纳⾦⽽依法发⽣复议或诉讼的,纳税⼈⼀般都已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除⾮属担保执⾏的情况。
⽽在担保情况下,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款的规定,“⾃执”的开始时间亦为担保⼈缴纳税款规定期限后第⼆⽇。
(⼆)罚款的强制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政机关“⾃执”罚款须同时具备逾期不履⾏、不申请⾏政复议、不向⼈民法院起诉三个条件。
根据《⾏政复议法》第9条第⼀款的规定,提出⾏政复议的期限为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款的规定,纳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起诉的期限根据《⾏政诉讼法》第39条为三个⽉。
由此,税务⾏政机关“⾃执”罚款的开始时间应为纳税⼈逾期缴纳罚款的三个⽉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2]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7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干部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裁量权,深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总局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列入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对税务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既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也是国税机关加强内控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全面推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突破口,对推动国税系统行政裁量权的全面规范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重点推进,不断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涉及税务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核定征收、举报奖励等税收执法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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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
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税务行政相对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除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外,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务行政强制。
第八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二)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前需要进行查封、扣押的;(五)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除第(一)项外,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以该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一条财物的权属不属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所有或不清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税务行政相对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在现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及时复核。
经复核,税务机关认为查封、扣押的法定条件不成立的,应当中止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税务行政相对人。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三)查封、扣押物品的的名称、数量和期限;(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扣押收据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税务行政相对人,一份税务机关归档。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查封清单一式二份,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十五条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其价值的估算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进行。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应当包括滞纳金及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八条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九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财物,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
因被执行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外,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税收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做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立即退还。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证据和财物一并移送。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冻结存款,应当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向税务行政相对人送达《冻结存款决定书》。
冻结存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税务行政决定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十五条已经冻结的存款不再需要冻结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和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二十七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逐级向省局提出,由省局审核后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尽快缴纳所欠税款。
第二十九条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后边防检查站自动撤控。
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第三十条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报告省局,由省局通知省公安厅撤控:(一)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三)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法定程序清偿终结;(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已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二)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三)其它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第三章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拒不履行的。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以该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但拍卖、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由县以下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法律规定的其它强制执行方式。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催告文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金额及履行方式;(二)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三)逾期不履行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四)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文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六条经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