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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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

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

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

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

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税务行政相对人个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除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外,对单价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务行政强制。

第八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

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强

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实

施税务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

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

商品、货物;

(二)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

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前需要进行查封、扣押的;

(五)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

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

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

止其出境。

除第(一)项外,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并以该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一条财物的权属不属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所有或不清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施

查封、扣押、冻结等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制

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税务行政相对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有其他

人在现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及时复核。经复核,

税务机关认为查封、扣押的法定条件不成立的,应当中止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

定书,并当场交付税务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扣押收据一式

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税务行政相对人,一份税务机关归档。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二份,由税务行政相

对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十五条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其价值的

估算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进行。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应当

包括滞纳金及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

可以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

第十八条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九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税

务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财物,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执行人

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被执行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因第三人

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外,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税收强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立即退还。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

证据和财物一并移送。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冻结存款,应当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在三

日内向税务行政相对人送达《冻结存款决定书》。冻结存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税务行政决定的金额相当。已被其

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冻结。

第二十五条已经冻结的存款不再需要冻结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和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

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欠税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

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二十七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逐级向省局提出,由省局审核后填

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尽快缴纳所欠税款。

第二十九条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后边防检查站自

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第三十条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报告省局,由省局通知省公安厅撤控:

(一)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三)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法定程序清偿终结;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已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二)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

(三)其它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第三章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拒不履行的。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以该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定。但拍卖、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由县以下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它强制执行方式。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催告文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金额及履行方式;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

(三)逾期不履行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

(四)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文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六条经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税务机关的决定或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八条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采取扣缴被执行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向被执行人制作送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作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依法从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需同时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交《解除冻结通知书》,由开户的金融机构办理解除冻结后,一并办理协助扣缴手续。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应制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送达被执行人。

拍卖、变卖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财物权属不清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经税务机关同意的;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税务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终止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或纳税义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终止执行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益的情况下,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执行协议应当按期履行。税务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恢复强制

执行。第四十五条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税务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

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也可以

自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催告文书送达十日后税务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执

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以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的名义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相关税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税务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定后5日内,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备案报告》及相关的执法文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的税务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税务行政强制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纠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税务行政强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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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 充意见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代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51号 【发文日期】1995-08-15 【实施时间】1995-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以苏地税发[1995]83号文转发。现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建立扣缴网络,作为个所得税征管的中心环节来抓。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对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给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证书式样,省局将另行下发),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全面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同一扣缴义务人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渠道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所得,必须按实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款,如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将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征或护照号码等项目填在备注栏中。 对于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工资、薪金所得,各支付单位必须在工资单(表)中单列已扣个人所得税款栏;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以公告等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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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江苏地税网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1.报税操作步骤 打开江苏地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710267431.html,/进入地税网站—选择单位纳税人申报 进入如下界面—点击CA卡登录系统 进入如下界面—点击登录系统

注:如不能登录请按上图的CA下载地址下载行助手安装!或者输入网址:http://202.102.85.180/caassistant/ca-zhushou.rar 2关于行助手说明 双击桌面上的行助手V3.0的图标。打开行助手软件的界面,如图2.1.1。注意, 如果电脑上没有插KEY,右下角托盘里软件的图标为灰色背景,如果插上了KEY,右下角行助手的图标为黄色背景。 2.1.1最新动态 点击“首页”按钮,出现“CA最新动态”标签。界面显示CA最新动态,特别推荐, CA公告等资讯,如图2.1.1。

图2.1.1 最新动态 2.2我的证书 2.2.1 证书服务 点击“我的证书”按钮,界面默认选择“证书服务”标签。界面显示证书检测,修改口 令,在线延期,系统检测,信息设置,资料下载,贴心服务,帮助中心等资讯,如图2.2.1。

图2.2.1 证书服务 2.2.1.1 证书检测 在“证书服务”界面上点击“证书检测”图片,系统会自动检测KEY里的证书可用性 及合法性,并将相关信息显示出来,如图2.2.1.1。 图2.2.1.1 证书检测

2.2.1.2 修改口令 点击“修改口令”图片,可以进行证书PIN口令修改,依次输入旧口令、两次新口令,点击确认修改即可修改口令。如图2.2.1.2。 图2.2.1.2 修改口令 2.2.1.3 在线延期 点击“在线延期”图片,您可以进行在线延期的一系列相关操作。如图2.2.1.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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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标 签】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 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二、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六、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的规定废止。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 告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4号2011年8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工作,正确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特制定《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告。 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产行为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事项与权限 第四条减免税事项包括: (一)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权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事项。 第五条本规程所规范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江苏地区地方税务局拟录用公务人员名单资料

附件: 全省地税系统2016年拟录用公务员名单 (共404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5人) 李珍臻(女) 冯晶(女)汤阳帆梁继文(女)李姗(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43人) 徐曼曼(女)夏文娟(女)孙柳(女)徐霞(女)马晓蕊(女)张梦(女)骆静思(女)王月晗(女)许智超(女)庄蓉芳(女)周丛卉(女)杨丹(女)晏艺嘉(女)肖理文(女)周萍萍(女)董雪(女)李佩咨(女)黄鑫(女)王雨瑭(女)许靓(女)田恒康夏苗苗(女)郭毓颖(女)张子荷(女) 王嘉诚李煜(女)董梦娇(女)扈梦露(女) 张晔(女)黄赛(女)俞富凯吴青霞(女) 杨锦(女)黄月宁(女)戚萌(女)于大钧 赵彬彬(女)杨文帆罗怡(女)高晓雯(女) 陈卉(女)李亚军李文文(女)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共42人)

冯爱(女)戴玥(女)梁晨(女)陶珂 宋薇(女)朱婕(女)李娟娟(女)张林 汤丽(女)沈月明王雅琳(女)王玉莉(女) 陈超(女)严鼎缪吉静(女)陈奕杰 任晓丹(女)姚诚朱葱林万梦琪(女) 徐秀青(女)汤璐(女)袁雨韵(女)黄怡静(女)周云开(女)张岗岗吴晓洲李霜洲 王丰杜洁玥(女)林蓝芯(女)朱燕(女) 李琳燕(女)韩韵斐(女)尹江燕(女)邵闰泽 储迪李夏郭梦雅(女)许迎会(女) 张欢(女)张丹(女)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共30人) 徐丹丹(女)陈一赫(女)盛晨(女)蒋丹凤(女)王思擎郭媛月(女)胡杰(女)徐天宁(女) 渠习习(女)孙佳(女)郑玲玲(女)张宪宾 孟然(女)赵文婧(女)纪英磊(女)王誉璋(女)陈茜(女)陈秋宇(女)刘芳含(女)马玉涵(女)沙淼(女)徐强钟岩葛蕊(女)何勇邹瑞婷(女)张磊(女)阚召丁典(女)顾倩妤(女)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共28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操作指南

江苏地税大集中系统纳税人网上办税操作手册 江苏移动地税运维项目组 2014年4月

目录 江苏地税大集中系统 (1) 纳税人网上办税操作手册 (1) 一、操作须知 (3) 二、基本设置 (3) 1.如何查看浏览器版本? (3) 2.如何下载控件安装集合? (4) 3.如何把网上办税网址添加到可信任站点? (4) 4.进入网上办税系统后,进行申报时,网址总是会弹出提示“阻止了一个弹出窗口。 要查看此弹出窗口或其他选项,请单击此处…”,如何设置浏览器使不弹出窗口提 示? (8) 5.如何清理浏览器的缓存? (8) 6.如何进行兼容性视图设置? (9) 三、常见问题 (10) 1. 登录问题 (10) 1) 网络正常,但无法登录网上办税系统。 (10) 2) 登录大集中系统,提示“您未加载登陆页面控件,请加载后登录。 (11) 3) 登录网上办税系统时,验证码输入正确却提示“验证码错误”。 (11) 2. 报表填写问题 (11) 1) 申报表填写正确,提交申报表时报错。 (11) 2) 申报表右上角没有暂存、提交等按钮。 (12) 3) 申报表填写时不能输入数字。 (12) 4) 网上办税系统中上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文件时,上传成功,但点击“确认” 按钮后页面自动关闭, (12) 5) 网上办税申报时,提示要下载“E-SIGN090725.EXE”补丁。 (12) 3. 其他问题 (12) 1) 打开网上办税登陆首页面后,系统提示“Internet Explorer 阻止了一个ActiveX 控件,因此此页面可能无法正确显示”。 (12) 四、附录 (13)

一、操作须知 使用网上办税系统操作须知: 1.操作系统支持的是正版windowsXP操作系统、Vista操作系统、win7操作系统(32位)。 2.浏览器支持的是IE8.0、IE9.0、IE10.0,推荐使用最新8.0版本。 3.下载并安装控件安装集合。 4.为保证一些自动运行的ActiveX控件可以启用,请添加网上办税系统网址到可信任站点,并在自定义级别中进行相应设置。(详细操作见基本设置) 二、基本设置 1.如何查看浏览器版本? 答:1)打开IE浏览器→“帮助”菜单栏→“关于”菜单(如下图): 有些系统,例如win7系统,IE9以上版本有可能默认菜单栏不显示,则按“Alt”键,则可显示出菜单栏。 2)在关于Internet Explorer里可以看到浏览器的版本,如下图版本为IE8,其他版本的浏览器查看方法类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使用说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网上开票系统简易操作说明 本说明仅针对江苏省地税网上开票系统(以下简称“网开系统”)操作进行简单步骤说明,涉及具体功能的细节要求,请参见网上开票系统的在线操作手册或常见问题解决的对应内容。 首次使用相关说明 网上开票之前提 任何纳税人需要网上开票,均必须在税务机关完成相应的网开票种的资格认定,并领购发票。 征管资格认定后1个小时,方可以在网开系统进行登录;发票领购后半个小时,方可以在外网获得票号资源进行开票。 极个别特殊情况的,资格和票号资源可能会第二天才能够获得。 网报户网开系统登录 请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710267431.html,/kpgl/或通过江苏省地税网上办税厅的相关功能连接登录。 网开系统支持三种登录方式:软密码、税务卡、CA。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登录方式,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目前要求网开系统登录和网上办税厅登录方式一致。 所有执行网开系统的机器,在登录后均需要参照“常见问题”的“问题12”对您

的IE进行设置。 非网报户网开系统登录 非网报户网开系统登录必须选择软密码模式,初始登录的密码是税务识别码的后6位。 非网报户如果多开票人的情况下,一级登录页面的软密码登录对应密码任意输入,系统不验证,二级登录请输入您设置的正确的开票人代码和密码登录系统。管理员(开票人代码为admin)初始登录的密码是税务识别码的后6位。 基本要求说明 每一张发票的机打票号必须和纸质票号一致,任何机打票号和纸质票号不一致的均属于无效发票,因此每次开票系统提示当前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开票人都必须确认是否匹配当前待打印的纸质发票,不匹配不能打印。 单开票点开票 基础设置 所谓单开票点开票,就是说开票企业同时开票的人只有1个人,不会发票两个人同时开票的情况。 单开票点开票区分两类:一类是单人开票,一类是多人换班开票。 单人开票无需增加开票点和开票人,只要把系统缺省的开票人admin对应的名称修改为实际开票人的名称,就可以进行正常的开票,多开票人换班开票,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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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告的解读 【标 签】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5]82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紧接着总局所得税司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明确要求各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以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 为将我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到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处进行了四次专题研讨联席会议,详细梳理全省国、地税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差异,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方案,现形成下一步全省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为保证我省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基于大多数行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精神,《公告》确定我省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考虑省内区域间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确定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利润率水平较高的行业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后,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的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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