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科研生〔2016〕101号--国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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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研生…2016‟101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2016年7月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研究生院充分研究导师、研究所管理人员及研究生反映的问题,并结合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调研结果,对我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进行了部分修订,并经2016年7月18日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重要修订内容说明:

第二条取消对延期毕业生的相关表述。

第五条取消对优博计划在读生的相关表述。

附件: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2016年7月修订)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年7月26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年7月26日印发

附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000元/人,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同一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我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额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及各研究所可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额时,在各研究所学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研究所、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条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身心健康;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成绩单科不低于70分,平均分在80分以上;

4.中期考核优秀生;或科研能力突出,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科学研究取得较大突破,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标志性成果;

5.综合表现优异,具备良好的科研素养、团队合作精神,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的评定:

1.学位课有重修者;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组织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各研究所应依托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吸收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参加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

第四章评审原则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理由中必须包含思想政治品德状况、学习成绩、已获奖励、科研能力水平、科研成果、论文研究进展及预期成果。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在每年9月10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第十一条研究所组织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初审由申报奖学金的学生本人公开答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答辩情况,对其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科研潜力、综合表现进行

客观评价,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确定推荐复审名单,并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排序。审批通过的推荐复审名单在本所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中填写评审情况和单位意见,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表》、有关材料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按照一级学科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公示期间向所在研究所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工作处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有关评审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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