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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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

更多资料请访问.(.....)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多因一果连环赔人民法院报记者超高冷却炉运输中接连被撞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赔168万本报讯一个超高的冷却炉,运输时,拖车撞上了电缆线杆;交警指派来转移事故车的另一位司机同样粗心,又撞上了厦门海沧大桥引桥。

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

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

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

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

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

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

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

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

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2003年4月18日。

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

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

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

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

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保险诈骗是指以保险为媒介,以虚构、夸大、故意隐瞒等手段骗取保险理赔、退保或者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保险诈骗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正常运作,损害了人们对保险的信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及其解析。

案例1:骗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李某患有淋巴癌,在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后,即将开始治疗。

为了骗取保险金,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治疗单据,声称自己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了一次高额治疗。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李某并未前往北京进行治疗,而是在本地的一家公立医院接受了治疗。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解析: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

他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了治疗单据,欺骗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调查和证据,成功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真审查每个理赔申请,确保申请人的损失是真实的,不容易被欺骗。

案例2:虚高车辆损失赔款张某的车辆在一个停车场被人撞了。

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一些照片作为证据。

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车辆的损失并不大,但张某却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额的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决定调查此事,最终发现,张某和他的同伙精心策划了这起保险诈骗案件,并虚高了车辆损失赔款。

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

他为了获取更多赔款,虚构了车辆的损失,欺骗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来辨别虚假的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的证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案例3:故意纵火欺骗保险公司王某是一名工人,因工作压力过大,经常情绪失控。

在一天晚上,他将自己的家用汽车纵火,声称是一场事故。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损失赔款的要求。

然而,由于他的行为受到了当地警方的怀疑和调查,最终被揭穿了。

解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欺诈。

他故意纵火,欺骗保险公司获得了赔款。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且不道德的行为,不仅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还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七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七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七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

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

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

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

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2)《保险法》。

案例二、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参考答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三、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

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

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

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索赔案例解析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索赔案例解析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索赔案例解析在保险行业工作中,索赔案例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索赔案例的解析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的索赔案例,对保险行业工作中的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解析,以便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保险索赔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车辆保险索赔小明是一名车主,他购买了一份全险保险,意外发生后他需要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联系保险公司:小明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与自己的保险公司联系,通知他们发生了事故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事故照片、对方车辆的信息等。

2. 出示相关证件:保险公司要求小明提供车辆登记证、驾驶证以及保险合同等相关证件,以便核实索赔信息的真实性。

3. 拍摄事故现场:小明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以便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小红是一名房屋的业主,她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以保护自己的住房。

某天,小红的住房被盗,她需要对财产进行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报警和记录损失:小红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将损失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包括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等。

2. 通知保险公司:小红需要及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警察报案证明、被盗物品清单等。

3. 邮寄索赔文件:小红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邮寄索赔文件,包括索赔申请书、保险合同、警察报案证明和被盗物品清单等。

案例三:人身保险索赔小华是一名购买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他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自己的父母为受益人。

某天,小华不幸去世,他的父母需要对人身保险进行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小华的父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提供死亡证明:小华的父母需要提供小华的死亡证明,并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提交保险申请:小华的父母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和提交保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在意外损失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某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拥有大量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库存。

由于公司所在地的气候多变,常常会遭受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在一次台风袭击过后,公司的生产车间遭受了严重的损坏,大量的设备损毁,原材料被淹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该公司提前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因此在遭受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在短时间内对公司的损失进行了核定。

最终,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公司进行了全额赔偿,帮助公司渡过了难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财产保险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其次,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能够提供专业、及时的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损失,减少经济损失。

最后,企业财产保险的购买可以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和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作为企业经营者,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在购买保险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且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风险的发生。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面对意外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财产保险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购买保险不仅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保护,更是对企业发展的保障。

希望各位企业经营者能够重视企业财产保险,提高风险意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保障。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信用保险就是以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 首先,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义务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享有可保利益。 其次,投保人作为合同的权利人(债权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享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2008030
案情: 1999年8月29日,何丽霞、高严明夫妇从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 的女婴,取名高兴。同年9月8日他们为高兴申办了“蓝印户口”。不久, 何、高两人分别在中国某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B为高兴买了10份“少 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泰安康”B 款以及1份“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 保险人高兴出险,受益人即可获得保险金35万。同年10月10日,何等带 高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高兴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 亡。高兴落水时何不在船上。事后,何、高两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 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赔。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2008030
谢谢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如果对保险 标的不具备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可保利益,他才有资格和保险人签 约;签约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可保利益,他才 有资格索赔。保单未经保险人同意,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让。 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
可保利益原则 案例2008030
赔付:这是尽管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是20万,但在出险时,其中一半的所有 权益转让给了乙,甲对标的仅拥有一半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 10万的赔产责任。
防止道德风险 在保险业的发展早期,对可保利益的要求不十分明确,于是出现了大量为
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给保险业的发展造成很大 的困难。 区别于赌博 侥幸性、偶然性、以小博大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保险实务案例分析项目7

保险实务案例分析项目7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解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3.三停损失案例:某食品冷冻加工厂与某织布印染厂合资购买装置、共同使用的供电变压器,在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由于雷击感应损坏,造成两厂突然停电事故,致使食品冷冻加工厂正在负荷运转的投料自动设备受到损坏,同时由于停电时间较长,冷库内温度升高;部分冷冻食品遭受损失。

织布印染厂印染车间正运转的高热烘筒因突然停电被迫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烘焦。

该两厂全部财产都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在保险财产发生事故的次晨,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财产保险基本险》关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也负责赔偿的规定,提出了赔偿的要求。

常见的财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常见的财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纠纷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按季度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壁裂缝、地板松动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进行维修,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4月,李某发现房屋墙壁裂缝扩大,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剩余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3. 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居住安全。

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居住安全。

张某未能及时修复房屋,存在违约行为。

3. 关于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在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后,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进行维修,但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的居住安全,导致李某在租赁期间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书解析海事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保全申请书解析海事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保全申请书解析海事赔偿纠纷案例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法院:[法院名称]案号:[案件编号]事实背景:根据我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申请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特此向贵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解决涉及海事赔偿纠纷的案件。

下面对此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解析。

一、案件事实[详细描述案件的事实,包括涉及的海事事故、受害方、造成的损失等]二、权利和义务根据海事法律的规定,作为被申请人,其责任和义务如下:1.被申请人作为船舶的承运人,应当对船舶所运输的货物负有合理的保管义务。

2.被申请人在海事事故中应当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确保船舶及所运输货物的安全。

3.被申请人在海事赔偿纠纷中应当配合法院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并按照法院的决定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在解析该案件时,我们参考了以下法律依据:1.《海商法》第XX条:对于因船舶事故造成的损害,船舶承运人或其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XX条: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法律分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和权利义务,我们对该案进行了法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根据《海商法》第XX条,被申请人作为船舶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承担合理的保管义务。

如果在过程中因未尽到谨慎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条,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向贵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五、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以上分析和结论,申请人特此向贵法院提出以下财产保全申请: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为XXX人民币。

2.冻结被申请人在XX公司的股权。

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包括位于XX地区的房产。

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在该案件中,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巨额火灾损失遭拒赔当事人诉讼维权——从上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理赔案谈起

巨额火灾损失遭拒赔当事人诉讼维权——从上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理赔案谈起

( 一) 关 于原 告工 艺制品公 司是 否属 于消 防重点单位 , 是 否存
在该申报没申报的问题, 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
原 告: 原告 并非消 防重点 单位 , 在 生产 、 经营过程 中没有 任何 违 反《 消 防法》 的地 方 。被 告 以此要 求 免责依 法不 能成立 。 公安 部 2 0 o 2 年《 消防 安全 重点单 位 界定标 准》 第九 条规 定 : “ 劳动 密集 型 生产 、 加 工企业 :生产 车 间员工 在 1 0 0人 以上 的服
装 修 等 物 品 被 烧 毁 。火 灾 导 致 原 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计 人 民 币
原告: 在 双方 的多 次谈判过 程 中, 被 告对 车 间总装修 的数 额 问题从 来没 有提 过异 议 ,并在 原告 的资产 明细账 面上得 到 了体
1 7 8 1 3 4 6多 元 。火 灾原 因经 当地 公 安消 防 支队对 事 故原 因进行 现 , 车 间总装 修的 价值为 3 2 9 0 1 8 . 6 元 。为 了证 明这 个 问题 , 原 告 认定, 系仓 库 东北 角 电器线路 故障 引起 。 出险后 , 原 告立 即 向保 还提 供部 分装修工程 的合 同书 、 预 算书 、 规 划书 , 以及全 部的开支 险 公司报 了案 , 被告 在 第一时 间赶 到火 灾现场 进行 了查 勘 , 封存 发票 , 所有这 些 , 足 以说 明原 告确 实 已经支 付 了装 修费用 , 而且装
{ 鼻 J I 占轧金 2 0 1 4・ 1 ( 中)
◆法 律 经纬
巨额火灾损失遭拒赔 当事人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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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 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 司财产保 险: 上海 某工 艺制 品有 限公 司。

财产保险案例 与解析

财产保险案例 与解析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1、原告甲公司对其营运的半挂大货车于2007年3月30日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险金额50000元,免赔率20%,保险期间为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金782.47元,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及批单。

2007年9月27日,原告的驾驶员韩某驾驶该大货车运输彩色显像管,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1247㎞处时,由于下雨路滑急刹车时,车上货物侧翻于路面造成交通事故。

2007的10月10日,商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确认车载彩色显像管损坏576支,并对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签署了“回厂家检验”的意见。

经厂家检验,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损坏72支,加上之前确认损坏的576支彩色显像管,此次事故共有648支彩色显像管损坏。

厂家对此确认之后,对全部损坏的648支彩色显像管开具了总值为2656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原告持相关单据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碰撞等事故,车上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致货物掉落所致,而被险车辆所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而非是“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理由不予理赔。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近因原则中,那些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属于近因,对此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险),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原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所致。

首先,下雨、路滑属于不可抗力,在此因素的影响下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必将成为事故主要的、起决定性的原因。

其次,转弯增加了车辆驾驶难度,构成事故的诱因,而急刹车有过失之嫌,但却可以排除故意行为。

保险案例解析

保险案例解析

保险案例解析导语:保险是一种基于风险的经济保障工具,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保险行业中,不同的案例反映了保险产品的实际运用情况,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案例,深入探讨保险的作用和应用。

案例一:车辆保险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为其投保了车辆保险。

一天,他的车辆被盗,损失很大。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确认小明的车辆确实被盗,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为小明赔偿了相应金额。

分析:这个案例展示了车辆保险在保障车主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车辆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车辆损失的补偿,还能够提供车辆被盗的赔付。

对于车主而言,购买车辆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分担因车辆损失导致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人身保险小红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她为自己购买了人身保险,保障了意外伤害和疾病风险。

一天,她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长时间住院治疗。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积极跟进,并及时进行了赔付,帮助她缓解了骨折住院期间的经济困难。

分析: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可以为个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疾病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人身保险的作用在于帮助被保险人度过经济困难的时期,减轻其在疾病或伤病期间的负担,保障其正常生活。

案例三:家庭财产保险王先生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包括房屋损失和财物丢失的保障。

某天,王先生家的房屋因为天灾造成一定损失,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及时进行了赔付,帮助王先生修复了受损的房屋。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是针对家庭财产风险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它可以保障房屋和财物在意外情况下的损失和损毁,为家庭提供全面的经济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的作用在于提供了家庭财产维修与替换的资金支持,确保家庭成员能够在不幸事件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四:商业保险小刚经营着一家小型企业,并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包括财产损失和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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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万元。

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 12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 12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 1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 10万元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

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

·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

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

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

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

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分析: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

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

代为原则正是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背包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则;(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万元,故追得的8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

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

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1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6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

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因为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甲车承保公司承担甲车的车辆损失险和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责任(包括乙车损失、人身伤亡补偿和乙车上的货物损失),而且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车辆损失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70%=0.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款=乙车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2万元+5万元+6万元)×70%=9.1万元(2)因为乙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乙车承保公司只承担对甲车的的责任(包括甲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乙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万元+8万元)×30%=2.7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只是讲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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