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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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有效控制废水、废弃物、噪音及扬尘等污染物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危害,为员工及周边社区创造和提供适宜的工作、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的污染物控制。
3•职责
3.1技术安全部
3.1.1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3.1.2对机关部室、区域传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污染源辨识、控制等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3.2办公室
4.2.1负责机关办公区污水的管理、控制和监测。
4.2.2对机关大院的污染物控制,并进行监视和测量。
3.3其他职能部门
负责本部门污染物的管理、控制。
3.4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
负责区域/专业公司办公区和生活区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对项目部污染源辨识、控制等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3.5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其他部门
负责本部门污染物的管理、控制。
3.6项目咅B
负责本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污染物辩识、控制、监视和测量。
4.控制措施
4.1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公司办公室根据《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确定污染物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并规定相应时间和进度要求。
4.2废水污染控制
a.办公区的雨水直接排/接入城市管网;
b.公司和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非生产用车辆清洗和维修,宜在专业场所进行;
c.宣传节约用水,提倡员工减少洗涤用品的使用量;
d.就餐人数30人以上的食堂设立隔油池,食堂的泔水配备专门的容器存放,统一收集;
e.项目部根据人员数量设置相适应的污水沉淀池和化粪池,定期进行清理;
f.市区施工时,含泥沙的施工废水,在污水出口处设立沉淀池,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g.在开挖施工时,避免施工废水造成地下水污染;
h.降水工程/基坑产生的废水,通过实施沉淀措施后排入城市管网或河流;
i.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和清洗,必须在规定的地方进行,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和隔油池过滤后方可排出施工现场;
j.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要求;
k.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3扬尘、废气污染控制
a.当土方开挖、装卸和使用砂石料及土方时,采取封闭覆盖,如无特殊要求,采用淋水降尘;
b.运输土方和砂石料、水泥时,禁止超装超载,并采取遮盖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冲洗台,对进出车辆的车轮进行冲刷,防止车轮带泥进出场;
c.堆放产生粉尘的材料时,如无特殊要求,可以采用淋水或遮盖等措施;
d.搅拌站须有围挡,水泥应覆盖、易产生粉尘的材料必须封闭或覆盖;块体材料加工切割作业时应安排在室内进行,尽可能进行湿作业;
e.禁止从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f.施工场地、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硬化率达95%,裸露的地表尽量进行硬化和绿化,适度洒水降尘。
g.汽车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气的排放。
h.厨房废气的排放应设置挡板。
4.4噪声污染控制
a.生活区内的住房装修工程,禁止在居民休息时间(12 : 00〜14 : 00,
22 : 00〜6 : 00)进行施工;
b.禁止在生活区、生产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c.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必须在开工前15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所采取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d.对于靠近居民住地或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地的施工项目,尽可能地将施工产生噪音大的工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施工;如个别情况不能避免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公告附近居民,并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e.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定期保养机械设备,不带故障作业,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减少噪音的产生,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求更新;
f.电锯、钢筋切断机应专门设置围档,减少噪音对外界的污染;
g.搬运、拆除、架设和安装模板、脚手架等钢制品时,减少撞击,禁止用大锤敲打;
h.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驶经市区或住宅区时,应该减少鸣号;
i.选用低噪音搅拌机、振捣捧,振捣砼时避免振钢筋和模板;
j.施工场地内禁用高音喇叭;
k.在市区施工时,施工噪音严格按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1”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 (A)
4.5废弃物污染控制
a.公司机关、区域/专业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的适宜的地点,配备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设施,并做好标识;员工按分类投放原则进行垃圾辨识和排放;
b.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土、废水泥块等废弃物,尽可能利用,无法利用的运往指定的废弃场地进行堆放,不准超出废弃场的限界。
c.对于无害的废弃物,委托相关方进行处理,如果自己清运废弃物,必须保证覆盖严密,不得出现遗洒;
d.有害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必须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清运、处理单位进行。
4.6光污染控制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夜间施工注意控制照明灯光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7有毒有害污染控制
a.现场试验、使用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废弃物,按《危险化学品管
理制度》相关要求,集中到规定的收集地分类存放,设置有害”字样明显标识,统一处理;
b.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