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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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几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 老人家庭暴力案件:某老年夫妇儿子因工作压力大,经常将自己的情绪发泄在父母身上,甚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老年夫妇报警后,警方及时介入并对儿子进行了教育和批评,最终化解了家庭矛盾。

2. 老人犯罪案件:某老年人因经济问题产生思想上的偏差,将所在社区的一位女性抢劫并殴打。

警方及时介入,将老人绳之以法,同时给予其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最终让老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得到了改正。

3. 老人医疗纠纷案件:某老年人在医院就诊期间,因医院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老人及其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医院一直拒绝承认事故责任。

老人家属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些案例表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需要政府和法律机构的积极介入和维护。

只有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让他们在晚年生活中充满尊严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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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目录一、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关键词: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二、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关键词: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三、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婚姻自由、赡养义务)四、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养老服务、附随义务)五、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误工费)案例一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关键词: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基本案情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其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

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

2020年,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

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

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

冯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柳某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

二、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

三、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25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全国范围内发生了许多关于老年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案例中,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重庆一位80岁的老人在养老院被虐待,导致多处骨折。

经调查发现,养老院存在管理混乱、员工素质低下等问题,该养老院被责令整改并赔偿老人精神损失费。

二、上海某养老院存在用药不规范、食品卫生问题,导致多位老人集体食物中毒。

监管部门对该养老院进行了严厉处罚,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广州一家养老院存在虚假宣传、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多位老人被骗。

老人们联合起来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要求养老院退还全部费用并进行整顿。

四、北京某养老院被曝光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不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等问题,导致员工维权。

员工们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养老院支付欠款并改善工作条件。

五、南京一位老年人在养老院被抢劫,造成财物损失。

警方立即介入调查,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追回被盗物品,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六、成都某养老院存在违规收费、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导致多位老人家属投诉。

相关部门对该养老院进行了查处,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七、武汉一位老年人在养老院遭遇性侵犯,导致心理受创。

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法律惩处,保护了老人的人身安全。

八、沈阳一位老年人在养老院遭遇偷窃事件,导致财物损失。

警方通过侦查迅速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为老人讨回了公道。

九、杭州某养老院存在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导致老人们集体维权。

相关部门对该养老院进行了处罚,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十、青岛一家养老院被曝光存在滥用老人维权、强制收费等问题,老人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对该养老院进行了查处,维护了老人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十大典型案例反映了当前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彰显了老年人维权的重要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案例案例一:老张的赡养风波。

老张有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

老张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太好,经常生病。

可是,三个子女对于老张的赡养问题却互相推诿。

大儿子说:“我自己工作也忙,家庭负担也重,我觉得老二应该多照顾爸,他经济条件比我好。

”二儿子一听就不乐意了:“凭什么让我多照顾啊?小妹离爸近,她照顾起来多方便啊。

”小女儿则委屈地说:“我虽然离得近,但是我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而且我是女儿,养老不应该主要是儿子的事吗?”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三个子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们商量出一个方案,大儿子负责老张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二儿子负责老张的日常生活开销,小女儿则经常陪伴老张,给予他精神上的慰藉。

案例二:李奶奶的房产保卫战。

李奶奶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这是她和老伴一辈子的心血。

李奶奶的儿子小王一直惦记着这套房子。

小王做生意失败,欠了不少钱。

他就打起了李奶奶房子的主意。

小王对李奶奶说:“妈,您看我现在欠了这么多钱,要是还不上,人家就要来家里闹了。

您把房子过户给我,我把房子卖了就能还钱了,我保证以后还会好好照顾您的。

”李奶奶开始很犹豫,毕竟这是她的安身之所。

但是经不住小王的软磨硬泡,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小王。

结果,小王拿到房子后,不仅没有好好照顾李奶奶,还把她赶到了一个小出租屋里。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李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把房子归还李奶奶,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李奶奶的赡养义务。

案例三:王大爷的精神赡养诉求。

王大爷的老伴去世得早,他有两个儿子。

两个儿子都很孝顺,每个月都会给王大爷足够的生活费,还给他买各种生活用品。

但是,他们都忙于自己的工作,很少有时间陪王大爷聊天、散步。

王大爷每天一个人坐在家里,感觉非常孤独。

他经常看着老伴的照片发呆,心里很不是滋味。

他向儿子们提出,希望他们能多抽点时间陪陪自己,哪怕只是一起吃顿饭也好。

可是儿子们总是说:“爸,我们工作实在太忙了,这不是给您钱了吗?您缺什么就买什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老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老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老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10月20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老维权工作和近年来涉老维权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子女拒绝赡养判决不分遗产【案情】四原告邓某起诉其母王某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与其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

其夫于2012年4月份去世。

2008年被告及其夫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六子女分担赡养费。

判决生效后,本案四原告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

原审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二审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四原告在起诉前对于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就已明知。

由于四原告长期拒绝履行对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被告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该涉案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本案驳回了四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养老钱被儿媳侵占法院判决返还【案情】原告起诉其大儿媳要求返还其养老钱15万余元。

被告赵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名下,是自己个人财产,拒绝返还。

法院查明,2012年因拆迁原告获得拆迁款20万余元,自此原告一直居住在大儿家。

原告称领取款项当日,其大儿媳领她到银行存钱,告知将钱存入以原告名义开的存折里,原告的消费都从该钱款出,为方便使用,存折一直在其大儿媳处。

原告领款当日其名下并无钱款存入,当日其大儿媳名下存入与原告拆迁款相同数额的存款。

之后,被告名下该笔款项陆续有金额提出,至起诉时该账户存有15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协议的签订及被告账户的情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原告个人财产,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予以返还。

【点评】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子女不应趁替老年人保管之际予以侵犯。

老年人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老年人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老年人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1.餐厅拒绝提供免费餐具服务。

老年人在餐厅用餐,要求提供免费餐具服务,但被拒绝。

经过投诉和调解,餐厅最终同意提供免费餐具服务,并向老年人赔礼道歉。

2. 医院拒绝提供优惠服务。

一位老年人到医院看病,要求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服务,但被拒绝。

经过投诉和调解,医院最终同意提供优惠服务,并向老年人赔礼道歉。

3. 旅游公司误导老年人消费。

一家旅游公司在广告中夸大旅游景点的价值,导致老年人消费过高。

经过投诉和调解,旅游公司被要求赔偿老年人的经济损失,并改正其误导消费的行为。

4. 超市欺诈老年人。

一家超市在销售商品时,以低价吸引老年人购买,但实际售价却高于标价。

经过投诉和调解,超市被要求退还老年人多收的费用,并改正其欺诈行为。

5. 银行不提供便捷服务给老年人。

一位老年人到银行办理业务,但由于银行不提供便捷服务,导致老年人受到不必要的困扰。

经过投诉和调解,银行被要求提供便捷服务,并向老年人赔礼道歉。

6. 违反合同约定。

一家购物中心在销售商品时,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老年人受到经济损失。

经过投诉和调解,购物中心被要求赔偿老年人的经济损失,并改正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7. 饭店提供不卫生的餐具。

一位老年人在饭店用餐时发现餐具不卫生,但饭店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经过投诉和调解,饭店被要求提供卫生餐具,并对老年人赔礼道歉。

8.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

一位老年人在购买商品时受到侵犯,但由于缺乏证据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投诉和调解,商家被要求给予老年人公正的赔偿,并改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9. 旅游公司未按约定行程安排。

一家旅游公司未按照约定安排行程,导致老年人的旅游体验受到影响。

经过投诉和调解,旅游公司被要求给予老年人合理的赔偿,并改正行程安排不合理的行为。

10.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一位老年人在购买保险后发生意外,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经过投诉和调解,保险公司被要求给予老年人应有的理赔,并改进理赔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老年人法律维权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托老”也需明确约定73岁刘大爷日前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提醒: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案例二: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

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

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依靠郭某赡养。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案例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黄先生老伴去世后请同样丧偶的李女士做保姆,时间长了,二人相互感觉不错,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

年初,二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黄先生死亡。

事故责任方赔偿12万元,黄先生儿子要求李女士返还收到的赔偿款。

而李女士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提醒:《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女士应返还赔偿款由黄先生儿女继承。

案例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十年前,45岁杨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和58岁老李再婚。

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

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生母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与杨女士无关。

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应有一半房产,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忽视的居住权。

张大爷和老伴儿在自己的老房子里住了几十年。

他们有三个子女,后来张大爷的老伴儿去世了,他自己身体也不太好。

这时候,子女们商量着要把房子卖了分钱,完全没考虑张大爷还住在里面呢。

按照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的住房有合法的居住权。

这房子虽然是家庭财产,但不能因为子女想卖就卖,得先保障老人的居住需求。

张大爷觉得很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怎么能这样对待他呢?后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子女们认识到了错误。

他们重新商量了一个方案,在老人在世期间,房子不卖,并且好好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老年人的居住权是不容侵犯的。

子女不能只盯着财产,而忽略了老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就像你不能把鸟的窝给拆了,还让鸟没地方住呀,老人的家就是他们最后的避风港。

案例二:养老金被冒领。

李奶奶每个月有一笔养老金,这可是她的生活依靠。

可是有一段时间,她发现养老金到账的金额越来越少。

她一开始以为是政策调整,也没太在意。

后来偶然间和邻居聊天,才发现自己的养老金可能被冒领了。

原来,李奶奶的一个远房亲戚,偷偷拿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一些手续,每个月从银行领走一部分养老金。

这可不得了,这就好比有人偷偷从你的口袋里拿钱一样。

李奶奶赶紧报了警,经过调查,这个亲戚被依法处理了,银行也把被冒领的养老金补发给了李奶奶。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老年人的养老金是他们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那些想打歪主意的人,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同时,老年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可不能让坏人有机可乘。

案例三:遭受家庭虐待。

王爷爷年纪大了,身体不太灵活,生活需要人照顾。

他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可是儿子和儿媳经常对他恶语相向,有时候还不给饭吃。

王爷爷每天过得胆战心惊的。

这就是典型的家庭虐待老年人的情况。

邻居们看不过去,向社区反映了这个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后,对王爷爷的儿子和儿媳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们这是违法行为。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目录案例1:丧偶老人频遭继子女侵扰侵害人格权禁令竖起法律“保护盾”案例2:妹夫照顾特困兄长遗赠扶养协议应予执行案例3:能动司法巡回审判指定监护化解难题案例4:年迈多病母亲诉赡养教育令促儿主动履行案例5:隔代赡养获支持达成调解促团圆案例6:孝养之道在于乐心精神赡养不可或缺案例7:母亲改嫁仍需赡养婚姻自主权不容侵犯案例8:关系恶化难修复收养关系可解除案例9: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怒撤房屋赠与案例10:抽丝剥茧探真意财产权益应保护案例11:烈士遗孀老有所居司法维权彰显温情案例12:老人遗嘱应尊重配偶居住权得保障案例13:老人放弃继承无居处丧偶儿媳岂能“独善其身”案例14:哄骗失能母亲转让房屋无效老人财产权益不容侵犯案例15:未依法办理养老保险被判赔偿养老金损失案例16:保障老有所为助推“银龄工程”案例17:免责条款非万能延误治疗应赔偿案例18:谨慎勤勉不可忘护理失当需担责案例19:老人出游当量力而行旅游公司应尽安保之责案例20:警惕欺老骗局守住老人“钱袋子”案例1丧偶老人频遭继子女侵扰侵害人格权禁令竖起法律“保护盾”【基本案情】王某年逾古稀,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与原配育有李甲、李乙两个子女。

在李某去世后,王某与李甲、李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成讼。

案件审理期间,李甲、李乙以各种形式骚扰王某,包括将王某堵在住所内,召集人员到王某家敲门威胁,强行闯入王某家做法事,将父母遗照挂在墙上、烧纸、放哀乐并强行搬走室内物品等。

王某多次报警,曾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

因不堪李甲、李乙的不断侵扰,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典型案例一、“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案例: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

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

二、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

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

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

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

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

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案例一:被遗忘的房产。

张大爷有一儿一女,老伴儿走得早。

他一直住在自己的老房子里,这房子可是他和老伴儿一辈子的心血。

张大爷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不太好,脑子有时候有点糊涂。

他儿子呢,看着张大爷老糊涂的样子,就动了歪心思。

偷偷地把张大爷房子的房产证给拿走了,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他以为张大爷老得都记不清这事儿了。

可张大爷的女儿发现了哥哥的小动作。

她觉得这对爸爸太不公平了,虽然爸爸老了,但他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啊。

于是,女儿就陪着张大爷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他们这是明显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收集证据,证明张大爷并没有同意把房子过户,而且他儿子拿走房产证也是不正当手段。

法院判定儿子的行为无效,房子还是张大爷的,并且对儿子这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事儿啊,也让周围的人都知道了,可不能因为老人年纪大了就欺负他们,老年人的权益有法律保护着呢!案例二:养老院里的温暖与公正。

李奶奶住在养老院里,她身体不太方便,需要护工帮忙照顾日常起居。

有一个新来的护工,可能是工作经验不足,对待李奶奶的态度很不好。

有时候给李奶奶喂饭特别急,就像完成任务似的,把李奶奶呛得直咳嗽。

而且在给李奶奶换衣服的时候,动作也很粗鲁,李奶奶觉得特别难受。

李奶奶就向养老院的管理人员反映这个情况,可是那个护工却不承认,还说是李奶奶故意找茬儿。

这可把李奶奶气坏了。

不过呢,养老院的管理人员可没有偏袒护工。

他们在李奶奶的房间里悄悄安装了一个小摄像头(这是经过李奶奶同意的哦),专门观察护工的工作情况。

果不其然,摄像头记录下了护工不好好照顾李奶奶的证据。

养老院按照规定对这个护工进行了处罚,并且给李奶奶换了一个非常细心、有耐心的护工。

这个案例就说明,不管在什么地方,老年人的权益都要受到尊重和保障,不能因为他们年纪大了、行动不便了,就忽视他们的感受。

案例三:被霸占的退休金。

王爷爷每个月都有一笔退休金,虽然不是很多,但足够他自己的生活开销了。

山东高院公布老年人法律维权六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公布老年人法律维权六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公布老年人法律维权六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案例(一)周某某诉子女纠纷案基本案情1960年,原告周某某带着被告肖某建(时年3岁)与倪某某再婚,再婚后又生育子女四人(一人现已去世)。

2007年,周某某及倪某某因赡养问题曾将肖某建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赡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与其他三子女通过庭外调解,确定了赡养方式和赡养费数额。

2015年,由于原定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周某某在与四子女协商增加赡养费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192元,日常所需由自己购买。

因患有疾病,还要求日后住院费用四子女平摊。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78岁的周某某身体不好、出行不便,遂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

但由于肖某建坚持认为,相对于其他三被告而言,自己还需赡养84岁的生父和生父现在的妻子,没有能力再赡养生母,就算能赡养不应当与其余三人平摊赡养费用,故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院根据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赡养人为四人计算,认为原告要求每人每年2192元数额略高,应以每人每年1990元为宜,遂判令四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年赡养费1990元,并均摊原告日后因病住院所支出费用。

案件评说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故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本案中,肖某建辩称因父母离婚后其生父每年给抚养费,现在他需要赡养生父和生父的现任妻子,不能同时赡养生母,且认为即便需要赡养周某某也不能和其他三被告的数额相同的理由并不充分,作为子女对于父母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公益提醒】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亦是每名子女应尽的义务。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
1. 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此案涉及反家暴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讲述了冯某某希望独立居住并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但被女儿柳某某多次逼迫搬出,甚至遭受威胁和家庭暴力。

法院裁定禁止柳某某对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其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

2. 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此案涉及意定监护和变更监护人,主要讲述了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过程。

3. 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此案涉及老年人婚姻自由和赡养义务,主要讲述了庞某某因赡养费问题起诉张某某等二人的过程。

4. 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养老服务和附随义务,主要讲述了孙某甲因服务合同问题起诉某老年公寓公司的过程。

5. 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此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退休老年人误工费,主要讲述了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高某某和某保险公司的过程。

此外,还有涉及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家庭内部赡养问题、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
力机关介入、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等方面的案例。

以上案例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高院发布“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1 /社区法官创新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申请确定池某某监护人案案情简介2021年夏,某居委会向社区法官工作室反映,其社区内有一位失智失独的池姓老太太,独自生活存在安全隐患。

为让老人有一个相对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居委会准备将老人送至养老院,但由于缺少监护人办理手续,一时无法推进该工作。

为此,居委向社区法官工作室反映,希望尽快为老人解决养老问题。

经过社区法官的沟通与协调,历时7个月,终于为老人找到监护人使其顺利入住养老院。

工作举措工作室创新开设宣告行为能力绿色通道,指导该街道司法所先行为老人进行行为能力的委托鉴定,与此同时社区法官上门了解老人生活情况,并与居委、司法所等单位联动查找老人的亲属情况。

经过多方打探,找到了老人50多年没有联系的兄弟姐妹。

在法官耐心的说明和解惑下,老人亲妹妹的儿子郭某同意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老人的行为能力宣告判决后,社区法官指导居委就老人的监护人事宜办理相关材料。

历时7个月,老人终于住上了离家较近的养老院。

典型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失独失智老人的监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社区法官工作室创新开设宣告行为能力绿色通道,为行为能力受限的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宣告指定程序。

同时,工作室还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涉老亲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便利老年人。

/ 案例2 /未成年人近亲属范围内无适格监护人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某居民委员会申请确定监护人案案情简介王某某(女)系未成年人,户籍地为徐汇区,因其长期缺少适格的监护人,暂由街道委托第三方24小时托管。

王某某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指定居委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该案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 案例一:老年人被迫辞退某公司因重组裁员,将一位老年员工辞退。

老年员工认为自己的辞退是年龄歧视,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2. 案例二:养老院虐待老人某养老院因虐待老人而被曝光,老年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相关机构和志愿者代表老年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养老院改善管理,保护老人权益。

3. 案例三:医疗机构违规收取费用某医疗机构对老年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并违规收取高额费用。

老年人组织起来,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医疗机构退还不合理费用,并呼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4. 案例四:骗取老年人财产某人利用老年人的信任感和认知能力下降的特点,骗取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的亲属代表老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追回被骗取的财产,并加强对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5. 案例五:老年人被诱导签订不利合同某企业销售人员利用老年人的不熟悉法律和合同的特点,诱导老年人签订不利的合同,损害老人的利益。

老年人的亲属代表老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废除合同,并加强对老年人签约行为的保护。

6. 案例六:养老金遭侵害某银行因管理不善,导致老年人的养老金遭受损失。

老年人组织起来,通过公益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促进养老金的安全管理。

7. 案例七:老年人被强制扣留某养老院为了提高居住率,将老年人强制扣留在养老院中,限制其自由。

老年人家属代表老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保护老人的人身自由权。

8. 案例八:老年人被排斥在社会活动之外某社区组织排斥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导致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和精神健康受到损害。

老年人组织起来,通过公益诉讼要求社区组织改善对老年人的待遇,并促进老年人的社会融入。

9. 案例九:老年人被拒保某保险公司以老年人的年龄为由拒绝给予保险服务,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通过公益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改善服务,保障老年人的保险权益。

10. 案例十:老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歧视某餐厅因为老年人的出现而拒绝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歧视。

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1•【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服务和保障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于近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1毛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案2肖某一、刘某诉肖某二等抚养费纠纷案3刘某诉刘小某、杜小某赡养费纠纷案4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5韩小某诉韩某返还原物纠纷案6王某诉某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案7王某莉申请认定王某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案8王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9吴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10吴某等191人诉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11侯某诉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案例一毛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案【基本案情】毛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再婚时王某的三个儿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成年,毛某与三位继子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王某去世后,作为其遗产的案涉房屋被登记在毛某名下。

毛某现生活无法自理,于养老院居住,但其养老金已无法支付养老院花费。

为了解决养老费用,毛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尽快解决老人养老花费无着问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案涉房屋无人居住,双方均同意出售并分割售房款,但因双方互不信任,对于分割钱款、配合过户问题心存芥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法官主持调解并确定了由毛某亲属为其先行垫付须给其他继承人的房款,再由毛某出售房屋后向亲属偿还垫付费用的方案,最终各方就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维护丧偶老人继承权的典型案件。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老龄妇女予以特别关注,新增条款要求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以下是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湖南省岳阳市老年人保护案
一位82岁的老人因为受到亲戚的抢夺遗产而无家可归,经过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帮助,最终在老年人托养中心安顿下来,并得到了法律维护。
2.安徽省霍山县老年人优待案
该县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医疗、住院、住房、交通等优待政晚年生活。
3.河南省洛阳市老年人维权案
一位老人在继承亲人遗产时受到骗取,经过洛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心的帮助,成功维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广东省惠州市老年人照料案
当地政府和社区为一位丧失行动能力的老人提供了家庭医疗、精神照顾和生活照料等服务,让老人得到了温暖和关心,并得到了全社会的赞扬。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当前老年人保护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成果,也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关注老年人的重要性。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措施和政策出台,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宣传典型案例老年人(3篇)

法律宣传典型案例老年人(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本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二、典型案例一:老年夫妇房产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和李某系夫妻,两人均已年过七旬。

年轻时,王某和李某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某的名字。

随着年龄的增长,王某和李某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难以自理。

王某遂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李某的儿子小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

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证上只有李某的名字有效。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老年人房产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在本案中,王某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李某,属于其对自己遗产的处理,应当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李某,是对自己遗产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小王作为李某的儿子,无权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同时,老年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例二:老年妇女遭受家暴案【案情简介】张某,年逾七旬,其丈夫李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张某多次报警,但李某仍然屡教不改。

在一次家庭暴力事件中,张某受伤严重。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家庭暴力,并赔偿其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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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老年人法律维权典型案例一、“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案例: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

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

二、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

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

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

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

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

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

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

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

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

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

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

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

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

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

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

如果杨阿姨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

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

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五、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

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

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

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

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

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

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六、继承纠纷重在确定遗产案例:王大爷老两口有俩儿子,2000年大儿子遇车祸身亡。

王大爷也于2005年病故,留有房屋两套,存款10万元。

王大爷过世后老伴随儿媳生活。

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次子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

2006年11月,小儿子私自将出租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同年底,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知道此事后,王大娘要求小儿子返还其居住的房屋及卖房所得价款,遭拒。

王大娘只得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王大爷的遗产就只有一套房屋及6万元存款。

其次,确定继承人,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长子先于王大爷死亡,王大爷的孙子女可以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他们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那么现在继承人就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三人。

王大娘可以要求次子返还属于自己那份卖房所得款。

七、孙辈有无赡养规定?案例: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其大哥2000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律师分析: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八、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由于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

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

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

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

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

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

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九、老年人消费维权纠纷案例:王大爷的房屋外墙漏水,想找一家维修公司维修。

在看到某维修公司在青岛一知名报纸上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后,王大爷遂请该维修公司维修。

经过一番维修,维修公司说以后不会再漏水了,并在给王大爷的付款收据上写到,保修期一年。

但一年后,王大爷的房屋又开始漏水,王大爷找维修公司理论,维修公司称,一年的保修期已过,维修公司对房屋漏水不在承担责任。

无奈,王大爷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维修公司在广告宣传时,打着“没有堵不住的防水,没有做不了渗漏”的广告,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实现广告上的防水堵漏效果,是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责任。

判决由维修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防水维修,并在五年内免费维修。

律师分析:本案中,认定维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是当年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和维修公司的宣传材料。

所以在进行维权时,关键是保存好这些宣传材料,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十、房屋买卖需慎重案例:某买房人看中了张大爷的房屋,想购买下来。

买房人找到张大爷,提出23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1万元,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买房人向张大爷支付了买房款。

后来,张大爷认识到房屋卖得便宜了,想反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代替交付房屋。

买房人不同意,要求办理房屋过户。

双方协商不成,买房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

律师分析: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定要慎重。

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如在过户前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

如果房屋的价值把握不准的,可以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处分决定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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