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热点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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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热点问题整理
1、纯渉内合同纠纷能否选择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高院操作:一律不予以承认该种仲裁裁决。
2、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时,一方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院2005年12月发布《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还是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是否需要考虑被申请人的意见?
4、混合仲裁条款的适用:SIAC机构适用ICC规则作出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
的规定,误发得到国内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012年版的ICC仲裁规则明
确规定,ICC仲裁院是唯一被授权管理ICC仲裁规则项下仲裁活动的机构)5、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合同?
《最高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
(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9号
6、仲裁调解书侵害到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如何补救?
参见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仲裁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案件自愿达成的一致性意见,仲裁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将裁决书中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改为“应当在80万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不属于补正法律文书中的关于文字、计算错误,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故并不属于对调解书的补正,而是做出了仲裁裁决,故应当根据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7、当一份仲裁裁决与法院之前做出的判决不一致时,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1)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与仲裁机构当地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一致的时候,考虑到法院对于仲裁管辖和裁决的最终决定权,即当地法院有权决定仲裁的管辖权以及对仲裁裁决作出撤销决定,故一般会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书为准;
2)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与执行国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多数情况下会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违反了执行法院国当地的公共秩序(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被视为该国的公共秩序)为由而不予承认和执行(永宁案)
3)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与同为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判决不一致。该种情况下,判决的既判力的约束力取决于第三国的既判力能否在执行国得到承认。仲
裁裁决能否得到申请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最终取决于第三国对于法院判
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8、仲裁协议条款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约定是
否有效?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
请示报告的复函》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适用仲裁地法律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不明确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故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对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效力进行审查。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约定的效力,首先,无法判断所在地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市、省还是国家;即使可以认为所在地为当事人所处的城市,但是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在北京,一方在厦门,北京不止一个仲裁机构,厦门由一个仲裁机构,故根据该约定,存在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根据《解释》,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约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另,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9、仲裁协议条款效力判定适用的准据法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亦
未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上述条款适用于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非在申请国法院申请去承认和执行时作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
(1)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一)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
即在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者没有选定的情况下,根据裁决作出地的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归属无效的情形,才属于《纽约公约》中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10、民事证据规则是否应当适用商事仲裁?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仲裁裁决
是否属于可撤销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