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两宋的法律思想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行政法律规范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法律规范 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宋代司法制度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宋代法律制度1.两宋的法律思想(1)两宋的法律思想的主要来源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①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②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③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2)两宋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①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这一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
此外,北宋前期对官吏犯罪惩治较重。
②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这一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佑党争”,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
其立法思想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③南渡后至宋亡于元这一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在当时的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
随着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
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1)《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①《宋刑统》的编纂宋太祖时期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刊印颁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1.1复习笔记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
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
”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
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渊源、性质与作⽤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重点难点归纳】⼀、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了重⼤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这⼀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因⽽,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事,重视民⼼的向背,既“敬天”,⼜“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略运⽤于法制⽅⾯,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刑罚更要慎重。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次动摇。
②从对⽴⾯的⾓度反映了“民”⼒量的强⼤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提供了条件。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礼所确⽴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有别”四个原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云梦秦简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
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
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
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复习资料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论述题.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夏朝的法制观是()A、奉“天”罚罪;B、威侮五行;C、禹刑;D、“昏、墨、贼、杀”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A、腹非罪;B、“乱政”、“疑众”;C.“好党”;D、妄言罪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B、断手、刖、劓、宫、大辟;C、墨、劓、刖、宫、大辟;D、醢、脯、劓、墨、大辟4、启在()中所宣布的命令,是文献中记载的最早的军法。
A、《尚书·康诰》;B、《尚书·甘誓》;C、《史记·夏本纪》;D、《孝经·五刑》5、商朝的刑罚“劓殄”是指()A、处死后剁成肉酱;B、处死后制成肉干;C、灭绝全族,不留后代;D、割掉鼻子6、商朝初期的立法有()A、《吕刑》;B、《禹刑》;C、《政典》;D、《汤刑》7、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A、罚金;B、大辟;C、鞭刑;D、徒刑8、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9、“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A习惯;B战争动员令;C祭祀;D礼仪10、“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A昏;B墨;C贼;D杀11、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A昏;B墨;C贼;D杀12、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13、《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A囹圄;B夏台;C钧台;D圜土14、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圜土;B钧台;C夏台;D囹圄15、将法改为律,是在()A、夏朝;B、西周;C、战国时期的秦;D、汉16、夏朝有五种刑罚,共()条A、五百;B、一千;C、二千;D、三千17、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A、昏B、墨C、贼D、杀1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A、昏B、墨C、贼D、杀19、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隋唐的法律制度唐律的历史地位司法机关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监察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隋代法制概况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代立法概述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
《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有变化。
其内容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隋代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a.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l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定留500条。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4.1本章要点●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秦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秦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秦代的司法制度4.2重点难点导学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迅速壮大,成为了关东六国关注的焦点。
面对这种局势,秦国以远交近攻的策略分化瓦解关东六国,逐一削弱其力量。
至公元前238年,秦王赢政亲政时,秦国的国力已远超其他诸侯国。
此后,赢政一方面推崇商、韩之学,严厉打击嫪毒、吕不韦集团以加强王权,另一方面重用客卿,对东方诸国发起强大攻势。
从公元前230年起,赢政陆续消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并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帝国,而他本人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
第一节统一后的秦代法制一、法家思想与秦代的统治(一)法家思想的主要内涵“势”。
或者说强有力的君权实为“法治”成功的首要前提。
“君尊则令行”、“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等语句所说的无非都是这一点。
“术”。
“明主治吏不治民”。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的官僚任免及考课手段,也指“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的阴谋权术。
“法”。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律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二)法家思想之弊其一,法家之法治消灭社会,使国家以外无社会,君权之外无权威。
“民胜法,国乱。
法胜民,兵强。
”其二,法家通过人性的趋利避害,以刑赏控制人。
“富贵之门必出于兵。
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
”其三,在“势治”的基础上推行“法治”,使法律成为权力的工具。
“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三)法家思想与秦政之失秦代建立后,始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中央集权,但此类措施也激化了关中与关东这两个不同文化地域的矛盾,所以在始皇之强势的背后实际上已隐伏着王朝统治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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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轻罪重罚、法网严密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条件、责任和考核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主要罪名秦代的刑事法律 刑罚体制刑法原则 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婚姻与家庭关系主要经济法律规范秦代的司法机关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主要诉讼制度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秦代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统一法律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即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
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2.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ll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
简文内容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余均是法律文书。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第五版)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关于《禹刑》的由来、性质及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甘誓四、夏代的监狱夏台或均台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敬鬼神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汤刑》、汤之官刑、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刑、王命和单行法规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及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周礼: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礼节仪式礼治:儒家将周礼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孝)、尊尊(忠)、长长、男女有别。
亲亲、尊尊为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公制礼(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二、礼的渊源、性质及作用(一)礼的渊源祭祀(二)礼的性质及作用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的性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xx法律得起源与夏xx法律制度第一节xx法律得起源一、xx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工具二、“法”“刑”“xx”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示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xx“改法为律”三、xx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xx4.维护部落首领得政治权力得集中与强化第二节xx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得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xx: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二)xx刑、汤刑✓禹刑不一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xx法律得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就是国家得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xx、劓、髌、xx、大辟(二)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得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无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xx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xx”第四节xx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示2.xx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得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代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代主要立法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行政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旗人特权的法律化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清代的司法机关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难点归纳】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1)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前后一段时间,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清代的法律制度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习惯法极富民族特色,但内容却零散,不成体系。
(2)在1616年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满族在法律制度上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
为遏止军民中的散逃现象,努尔哈赤发布了《禁单身行路谕》。
这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
(3)清太宗皇太极统治期间,受汉文化影响越来越大,满族明显加快了社会进化的进程。
此时,虽然大汗、皇帝的谕令仍然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
在太宗朝的中后期,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律逐渐整齐划一。
2.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1)“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从后金时代起,统治者就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顺治时期颁行了清朝第一部律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御制序文”中,顺治重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
“详译明律”,是要对明律仔细参详、认真研究领会。
“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时结合清朝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当时的实际要求。
这样使法律既可以与先进法律文化接轨,同时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和(二)【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法经》2.亲亲得相首匿3.八议4.《明大诰》5.五权宪法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2.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3.简述宋朝官员的考课制度。
4.简述元朝的中央政权机关体系。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2.试述《唐六典》的编纂过程及其立法成就。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有个女儿乳名封捧儿。
在封捧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订了婚。
到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成人,婚礼大增,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封彦贵一面以“婚姻自主”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又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暗中将女儿许给城壕川张某之子为妻。
此事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
1943年2月封捧到一亲戚家吃喜酒,与张柏第一次见面。
封捧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
但其父却在同年3月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布4匹,将封捧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
封捧不屈从父命,暗中将此情告知张家。
张金才得知后,当即纠集其弟等20多人,夜奔40里,闯入封家抢亲。
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偏听偏信了封彦贵的控告,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
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
适值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便向马锡五提出口头上诉。
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
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该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之后,马锡五很快当庭作出了以下判决:(1)封捧与张柏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附从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夏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导论一、概念题中国法制史答: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
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二、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答: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具体阐述如下:(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三、论述题试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答: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状况及研究状况包括以下内容:(1)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从整体上看,在清末沈家本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作为传统历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几千年中伴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而不断积累,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历史资料,其功绩和作用十分明显。
但是,作为一种非学科性的研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圣才出品】

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重要知识线索1.历朝立法思想的演变神权法思想的演变、法家思想→以儒为主、诸家合流律学的作用、清末变法与孙中山的法律思想2.历朝主要官制前期:周礼六官→三公九卿→三省六部后期:二府三司→君主专制倾向(废丞相、立内阁、军机处、台谏合一、刑部集权等)3.历朝(刑)律典与主要的法律形式(渊源)各朝刑法原则的演变、五刑制度(刑罚制度)的演变、主要罪名制度、官贵法律特权制度(议请减赎当)4.历朝司法体制各官皆司法→廷尉、御史专职司法的出现→三法司体系→三法司职权在各朝的演变5.历朝司法诉讼程序各朝诉讼流程的简要概括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五听、读鞫乞鞫、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录囚、会审)考题例解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笞刑2.中华民国宪法(1946)3.秋冬行刑4.教阶制度二、简答题1.折杖法2.明德慎罚之法律思想3.英国国会至上原则三、论述题1.中国古代死刑之流变分析2.20世纪法国民法典原则之演变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谋叛2.秋审处3.发谴4.种姓制度5.教会法大全6.衡平法二、简答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内容。
2.《明大诰》结构、特征。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
4.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及历史地位。
三、论述题1.论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
2.《魏玛宪法》的特征及历史地位。
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大司寇2.春秋决狱3.谋大逆4.《中国土地法大纲》5.梭伦立法6.《学说引证法》7.《新旧约全书》8.《自由大宪章》二、古案评述1.标点下段文字2.解释下段文字中用黑体表明的词语3.分析评述此段文字叙述的历史事件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之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三、论述题1.《宋刑统》的结构及其主要特点2.《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比较3.评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4.试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意义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2.决事比3.审刑院4.钦定大清商律5.市民法6.异端裁判听7.衡平法8.马布里诉麦迪逊二、标点和解释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我老久系丁北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巫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当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熟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三、论述题1.评述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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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
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夏代的监狱
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
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商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夏商
的法
律制
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
(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
(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有两种字形:一为“荆”,一为“井”(并非水井之“井”,为便于印刷,暂写作“井”)。
(2)“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目前,在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法”字。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灋”,战国时期的古文字中简化为“法”,但其古体一直保留至秦汉时期。
(3)“律”字及其含义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
作为法律、成文法意义上“律”字,其使用应当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
“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二、夏代的法律制度
1.“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
2.夏代的《禹刑》
(1)关于《禹刑》的由来
一般认为,《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后人追述的。
(2)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
此外,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3.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已经有了由车兵和步卒组成的军队。
夏王是这支军队的最高统帅。
同时,夏代也出现了军法,以保证战争的胜利。
4.夏代的监狱
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
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在今河南省禹县境内。
三、商代的法律制度
1.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
随着商王权力的加强,在当时的宗教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
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
正如《礼记·曲礼》所说:“敬鬼神,畏法令也。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
“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2.《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商代的立法概况
①《汤刑》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日:“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
东汉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
”即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②《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
③“弃灰之法”
“弃灰之法”在战国时期已经有两种不同的传说。
尽管所处之刑罚轻重相差很大,但是商代出现这种酷刑也不足为怪。
(2)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单行法规。
①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
②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③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3.主要罪名及刑名
(1)主要罪名
①不吉不迪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
该罪名是指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②颠越不恭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
该罪名是指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③暂遏奸宄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
该罪名是指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
全家。
④不孝
商朝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者,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制。
⑤巫风
“巫风”罪即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⑥弃灰于公道
“弃灰于公道”罪,即向公道上扬灰。
因此举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
(2)刑名
商代的刑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
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代的刑罚名称已为文献记载和出土的甲骨刻辞所证实。
①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a.炮格
“炮格”之刑是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b.醢
指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c.脯
指将罪犯晒成肉干。
d.断手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
e.罚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