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准则下预提费用已取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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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准则下预提费用已取消,你知道吗

《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历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那么随之而来的会计处理该怎么办呢?

" 待摊费用" 和" 预提费用" 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财政部于2000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 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 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 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也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允许待摊、预提。

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 预提费用"的原因一遵循资产负债观新准则强化资产负债观,淡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将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即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剔除出资产负债表。比如," 待摊费用" 本质上是一种费用,属于无价值资产,是企业一经发生就已消耗的一项" 沉没成本" ,它没有使用价值,没有流通性,假如企业破产,是不可能用它来偿还债务的,如果将它归类于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虚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上述有些企业仍保留" 待摊费用" 和" 预提费用" 科目,或者采用"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没有遵循资产负债观,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二符合新准则中会计要素的定义从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看,资产是指企

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应由当期及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能被划入资产范畴。新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预提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它们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同样不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的定义。

再看新准则对费用的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一定义能很好地包容"两费"的定义,因为每一个" 两费"明细项目的设置都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且每个项目经济利益的流出额都能可靠地计量。因此,"两费" 应隶属于新

准则中的费用要素而不是资产或负债要素。

三对权责发生制不构成障碍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提升为会计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权责发生制主要账户的"两费"不能被取消。虽然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权责发生制较收付实现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由于其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也往往带来巨大危害。

例如,权责发生制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相矛盾,会使企业虚列资产和虚增当期利润。近年来," 两费"的设置等许多核算方法对资产和负债准确披露产生的负面影响,随着安然等丑闻爆发而遭到了重点批判,改良权责发生制的呼声很高,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如现金流动制)也对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以前曾有学者提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来衡量,可以不设置"两费"科目,以保证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更合理的披露,这个观点恰恰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四有利于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对"两费"业务进行核算时,故意作账户游戏,利用"两费"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或"变压器" ,成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手段。

概括起来,利用"两费"做假账主要有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期和摊销、预提额:" 挂而不摊"掩盖亏损; 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 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 两费"摊入和预提对象不正确:" 两费"在会计报表上披露不准确等几种情况。

另外,预提费用还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所以,新准则取消" 待摊费用" 和"预提费用" 这些过渡性科目,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将发生的受益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既简化了会计核算,又比较容易理解,也减轻了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审计的工作量。

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借款利息、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一借款利息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通过设置" 应付利息" 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 利息支出" 、" 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 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借

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 吸收存款——利息调整" 等科目。实

际支付利息时,借记" 应付利息"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根据对待摊费用中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于当期应负担的租金和保险费,也可以不进行预提,等到实际支付租金和保险

费时,按支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也就是说,原来“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如果有确凿证

据需要预提的,应根据其性质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那些过去经常发生的、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预提费用,在新准则下是不能计提的。首次执行日“预提费用”余额中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应转入相应应付款项,不符合负债定义的部分,则只能核销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内容并不是全部取消了,应该说只是把一些不合理的、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待摊费用和随意提取的预提费用取消了。

个人认为这样理解,似乎才是新会计准则的本意,也避免了与权责发生制不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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