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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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福建中医学院的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旗帜、证件、会场、公文、标牌、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在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辅助色、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及组合、校部机关名称组合、院系名称组合;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公关用品、制服、室内外环境、车辆外观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
(一)学校标志
校标主体由抽象化字母“F”“J”和太极图组合变化而成,突出福建中医学院的地域特性,体现中医阴阳和谐之理论。整个标志似扶携之手,喻示引领莘莘学子走进中医的殿堂,又似传播之手,喻示继承发扬祖国医学,颇似浪花的造型,具有时代特征。
(二)学校标准色
标准色为传统的赭红色,象征中医文化的古老、厚实、庄重。
(三)校名标准字体
校名中文标准字体采用现用校名字体。
(四)组合
1.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组合规范方式。
2.校名与校部机关名称、院系名称组合使用,有横式、居中式两种规范组合方式;校名与院系名称组合使用,还有院系名称放大式、院系英文名称居中式、院系英文名称横式、院系中文名称与校名连贯成行、院系英文名称与校名连贯成行等五种规范方式。
第七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九类:
(一)办公用品系统
包括:名片、信纸、外事专用信笺、公文纸、稿纸、传真纸、传达便条、便笺、方便贴、信封、文件袋、档案袋、办公桌牌、笔、记事本、文件夹等。
(二)事务用品系统
包括:聘书、学生证、工作证、借书卡、上机卡、校园一卡通、记者证、采访证、通行证、停车证、临时工作证、接待用品、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奖杯、录取通知书、新生指南封面及用具、招生宣传材料、校徽、校旗、院系旗、挂旗、桌旗等。
(三)公文系统
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部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信息摘编、情况反映、介绍信、对外合同、协议书等。
(四)会务系统
包括:请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条幅、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标板、会议证件、胸牌、会议桌牌、会议指示系统、接站牌等。
(五)公关用品系统
包括:慰问卡、鸣谢卡、贺卡、手提袋、包装纸、礼品等。
(六)制服系统
包括:保洁员、图书管理员、餐厅员工等制服。
(七)室内环境系统
包括:接待台、室内形象墙、大楼总索引、楼层导向指示牌、人员去向牌、部门指示牌、教室指示标识牌、防撞条、公共符号系统、公共标识牌、楼层层号牌、电梯层号牌、专用踏垫、垃圾桶等。
(八)室外环境系统
包括:大楼户外招聘应用、户外横式招牌、户外竖式招牌、学校总索引、建筑物和单位指示引导牌、路牌、指示牌、宣传栏、楼房标牌、建筑物铭牌、机关院系标识牌等。
(九)车辆外观系统
包括:礼仪用小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班车外观等。
第三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八条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是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第九条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受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促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委托福州上策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下称《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责成各相关部处按照《手册》规定,统一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
第十四条校属各单位应按《手册》规定,自行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本单位使用的物品。
第十五条校属各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制作,不得自行改动;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并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使用不当者,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校属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者,需向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咨询形象设计顾问公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批复;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单位,设计前应向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形象顾问设计公司的指导下完成设计。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
第十七条校属各单位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只能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第十八条校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擅自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