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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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器各部件是否齐全。
4.3.2 定位应考虑设备固定,吊装时应注意吊杆是否牢固。
4.3.3 设备安装时正面需预留不小于本体宽度的过道以及设备维修门能有 100°以上自由开启的空间,以利于日后设备
保养和维护。
4.3.4 清点施工工具及常备零件。
4.3.5 离地或悬吊时稳固设备,水平度调整,对吊装的设备,在设备正面须设维修平台。
4.2.4 静电油烟净化设备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50MΩ。
4.2.5 湿式油烟净化设备除雾性能良好,排气筒出口烟气含水率﹤8%。
4.2.6 油烟净化系统密封完好,设备本体漏风率﹤5%。
4.3 电器安全要求
4.3.1 设备安全运到指定安装位置,在运输过程中,注意机器的外表烤塑不得有磨损,注意小心轻放。安装前首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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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确认设备风向(入风口)。 4.3.5 配接单相 220V 的主电源,配接地地线。设备通电前,开启检修门和电控箱,认真检查电极箱、电源输出端和电 极之间的接线。 4.3.6 各连接处采用密封材料,杜绝漏烟、漏油。 4.3.7 净化器和风管连接采用镀锌钢板制作,法兰连接,风机接口采用不易燃材料制作的软接头。 4.3.8 风管测量孔的位置,应根据调试要求在适当的位置配置测量孔,法兰不得设置在墙体或楼板内。 4.3.9 水平或 垂直风管,必须设置必要的支、吊架,保证牢固、可靠。避免在法兰、测量孔、调节阀等零件处设置支架。 安装调节阀时必须操作手柄配制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5、检测系统与实验方法 5.1 检测系统 5.1.1 检测系统安装示意图
Q/XHT4201233-2019
Q/XHT
武汉鑫华泰厨业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静电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2019-12-15 发布
武汉鑫华泰厨业制造有限公司wk.baidu.com
2019-12-15 实施
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分类与型号 4、要求 5、检测系统与实验方法 6、检测规则 7、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8、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1 输入电压:AC220±10% (V)。 2 输入功率:100~200 (W)。 3 输出电压:5~20 (kV)。 4 效率η:>0.90 (满负载下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 5 功率因素 cosφ:负载下>0.8。 6 可靠性:8000h 运行无故障。 7 外壳须用铝合金或不锈钢构成、有散热孔结构牢固可靠。 8 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50MΩ。 9 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工频电压 3500V、1mA、1min 无击穿、无飞弧。
4.1.3 静电油烟净化设备应有醒目的安全提示和可靠接地,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4.1.4 电气控制箱接地电阻应小于 2Ω。
4.1.5 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企业标准等。
4.1.6 产品外观应平整光洁,便于安装、保养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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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检测技术要求 4.2.1 在实验室测试条件下,油烟净化设备在额定处理风量条件下的油烟净化效率应满足表 1 的要求,对于运行时间小 于 1 年的设备净化效率的检测,其检测值应按表 1 乘以运行时间修正数 K 进行修正。 高压电源基本要求
GB/13306
标牌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HJ/T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3、分类和型号
3.1 分类:油烟净化器按额定处理风量的不同,可分为不同型号。
3.2 型号: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XHT - JD -
公司名称
静电式
1000 倍额定处理风量(m3/h)
额定处理风量,m³/h 运行时间修正系数, K
最低去除效率,%
表 1 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限值
≥2 000~<6000 ≥6000~<12000
0.85
0.95
75
85
≥12000 1.0 90
4.2.2 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1 年。
4.2.3 运行使用 1 年以上的油烟净化效率应满足表 1 中最低净化效率的要求。
静电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
Q/XHT4201233-2019
1、范围
本标准包含了油烟净化器的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烹饪和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净化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及其他性能的检测,适用于处理风量为
2000m3/h ~20000 m3/h 的油烟净化设备。
目录
Q/XHT4201233-2019
1 1 1 1 3 6 6 6
前言
Q/XHT4201233-2019
本标准是根据 HJ/T62-2001 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及产品的自身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武汉鑫华泰厨业制造有限公司 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鑫华泰厨业制造有限公司 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付佳妮、付人秀。 本标准由:武汉鑫华泰厨业制造有限公司 解释。
4、要求
44.1 基本要求
4.1.1 在额定处理风量下,湿式油烟净化设备和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的本体阻力应≤300Pa,机械式油烟净化设备和复合
式油烟净化设备的本体阻力应≤600Pa。
4.1.2 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机械式油烟净化设备更换下来的滤料等固体废物
应集中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9969.1-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弯头 管道
净化器
变径
烟罩 灶台
风机
出烟口
支架
5.1.1.1 净化系统包括油烟净化设备、风机、连接管道等,如图上所示。油烟净化设备的进出风连接管道内风速应小于 20m/s。进出风连接管道各应有一段 4.5 倍直径(或相当直径)的直管段。在距弯头、变径管件下游 3 倍直径(或相当 直径)处设采样孔。对矩形管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 为边长。采样点布设按 GB/T16157 第 7 章规 定执行。 5.1.2 油烟发生装置 5.1.2.1 油烟发生装置采用向加热容器中定量滴加食用植物油和水使其发烟,崩溅和汽化的方法模拟实际烟气组成连续 稳定发生油烟。设备主要包括可调式油水定量投加系统、电加热温控系统两部分,如下图所示。油烟发生设备应保证 10min 平均油烟浓度变化小于 5%。油烟发生设备的油烟发生量可调,以适应不同处理气量和浓度要求。检测基准浓度 为 10min/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