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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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

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

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

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案件拘留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拘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妨害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是人民法院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措施。

本篇将详细阐述执行案件拘留的法律规定。

二、拘留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拘留的条件包括: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2. 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采取非法手段妨害执行,如暴力抗拒执行、侮辱、诽谤执行人员等。

3. 拖延、阻挠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真相。

4. 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

三、拘留的程序1. 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票内容包括执行依据、执行事项、执行期限、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2. 被执行人收到传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3. 人民法院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4. 拘留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缴纳拘留费用。

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5. 人民法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家属,并告知其被执行人的拘留期限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6.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7.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离开拘留所;(2)不得与外界联系;(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不得干扰执行人员执行职务。

8. 拘留期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拘留,并制作解除拘留决定书。

四、拘留的期限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拘留期限自拘留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五、拘留的解除1. 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拘留。

2. 被执行人被证明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孕妇等,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一、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概述(一)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妨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本文由收集整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第114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三)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及程序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针对的是妨碍民事执行情节严重的,一般情节的适用罚款。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司法拘留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拘留申请书(法院执行程序)

拘留申请书(法院执行程序)

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已于
年月日作出(20 )粤19 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同意分期向申请人支付元了结本案纠纷,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 (20 )粤19 执号】,现贵院反馈被申请人无可供予以财产。

但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经营着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被申请人日常还驾驶着号牌为粤号的宝马SUV车,且登记在其名下还有粤号牌小轿车。

在贵院被强制执行立案后,被申请人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且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制裁与诉讼的区别适用

民事制裁与诉讼的区别适用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制裁与诉讼的区别适用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对于案件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其制裁可以采取的罚款、拘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民事制裁的罚款、拘留,《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是继诉讼罚款、拘留、行政罚款拘留之后的又一种法律规定,也是我国民法首次系统确定的民事拘留、罚款的法律规定。

另一种是民事诉讼的罚款、拘留,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为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碍的保障措施,除罚款、拘留是对防害情节严重或较严重的诉讼当事人及案外人处以强制措施外,还可以适用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责令履行协助义务等。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事制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易于操作的标准,对民事制裁中拘留、罚款措施的适用存在着认识不足,认识不一,区分不开,不会适用,适用不准,甚至弃之不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产生,而另一方面对应适用民事制裁的却以诉讼制裁,从而造成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的片面性,进而影响了法院的声誉与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民事经济法律的操作适用,不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

为此,笔者对两种制裁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民事罚款、拘留与诉讼罚款、拘留的区别(一)、适用的程序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62条、条162条对民事罚款、拘留的程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采取民事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制裁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经上级法院复议若驳回其申请维持决定的,应从驳回之日起立即执行,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决定书的,该民事裁定不再执行,同时,由于拘留是最为严厉的民事、行政强制措施,在民事行政法规中很少作规定,而罚款这一强制措施相对于拘留规定较多一此,故二者很少并用。

拘留拘役什么区别拘役和拘留的区别

拘留拘役什么区别拘役和拘留的区别

拘留拘役什么区别拘役和拘留的区别一、拘役和拘留的区别拘役和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

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4)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较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二、拘役和拘留有什么区别一、拘役和拘留有什么区别拘役与拘留的区别在于:1.拘役是刑罚,拘留是强制措施;2.拘役和拘留适用对象不同,前者是适用于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等;3.两者的决定机关不同,拘役的决定机关是法院,而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4.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较长是37日。

二、拘役和拘留有什么区别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主任俞灵雨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到今天下午算是告一段落了。

将近两天的会议中,对第一次全国执行理论研讨会获奖作者进行了表彰;黄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们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执行理论研究提出了12个方面的研究课题;尤其是结合执行实践,大家对如何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大家认为,通过座谈和讨论,对于执行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下一步的执行理论研究,有了更具体的目标,会议就这个问题而言取得了预期成果。

我本人到执行办工作还不到一个月时间,对很多情况和问题还不很明了,因此,参加这个会,主要是跟大家加强认识和沟通,听取情况,对许多问题还谈不上有什么具体的意见。

但这毕竟是一个很重要的会,不仅是表彰会、总结会,更重要的是为第二次执行工作会议召开的筹备会。

下半年即将召开的二执会到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我们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到底应该确定什么样的目标和方向?本次座谈会将起到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性指导作用。

利用这个机会,按照黄副院长的要求,我想就几个问题向大家作个通报并就有关的工作进行部署:一、关于二执会的筹备工作最高法院党组非常重视执行工作,初步决定今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力争在8月份,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

肖扬院长此前明确指示,要求我们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充分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二执会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从1996年召开一执会到现在已经整整8年,执行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在,全国一年执行的案件已达到250万件,执行队伍已达到36,000人,我们已初步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

从党中央到各有关方面都越来越重视执行工作。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把二执会开好、开成功。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司法结构中的行政处罚和某些法律制裁是不同的,因为在司法系统中对当事人实施某种处罚的程序是相同的,最终判决主要在法院审理。

法院可以对犯下多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判处几项罪行。

因此,也有很多普通民众对中国行政执法条款的规定非常好奇。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拘役与拘留、罚金与罚款的辨别

拘役与拘留、罚金与罚款的辨别

教学理论新课程NEW CURRICULUM在初中政治有关法律常识的教学中,会遇到诸如拘役与拘留、罚金与罚款这类法律术语,如果对此不甚了解,很容易造成教学知识性的低级错误。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辨别。

一、拘役与拘留1.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拘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可分为三类:(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司法拘留(民事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律师代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依据1.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经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4. 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管辖1. 一般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由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申请1. 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第三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因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申请执行。

3. 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执行。

五、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 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3. 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4. 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1)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履行的;(2)被执行人正在履行,需要时间继续履行的;(3)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但被执行人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给予一定期限的。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除关干宙理涉执行后!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3月1日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原则(一)充分保障救济权利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释》在吸收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在保障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均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比如《解释》第二条适度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门槛,第五条赋予了赔偿请求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国家赔偿的例外权利,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将实际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上述规定对于已在执行程序中权益遭受侵害的赔偿请求人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

(二)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解释》的出台会使得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动辄得咎。

其实不然,纵观《解释》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规定,出发点均立足于执行实际和赔偿实际,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而非追偿追责。

比如,《解释》中关于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多元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排除情形等规定均体现了依法支持合法执行行为,保证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的原则,有效避免因“手臂过长”而妨害执行工作之可能。

又如,《解释》中关于救济途径的衔接规定系以执行救济优先为原则,最大限度上在原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充分尊重执行部门的先行判断。

同时,对不予认定执行错误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合理划定执行工作的责任界限。

(三)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之二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故国家赔偿兼具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双重功能。

如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国家赔偿对监督执行工作的优势日益显现,不失为纪检监督和执行部门自身监督以外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相对超脱的第三方,通过对个案的具体、深入和全面审理,往往能够发现执行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而达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

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

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
从法律角度来看,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据进行。

法院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涉嫌犯罪的个人进行拘留。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涉及的犯罪类型、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被申请人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对申请书进行执行。

同时,法院也会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对拘留程序进行监督和保障。

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肃态度,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

通过对涉嫌犯罪的个人进行拘留,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这也向公众传递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信号,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总的来说,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申请书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犯
罪的个人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打击,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老赖”现象尤为突出,即指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老赖”的执行拘留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中,对拘留的具体适用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老赖执行拘留的条件1.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履行能力,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故意不履行。

2. 被执行人故意拖延、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移、隐匿财产、伪造证据等。

3. 经法院多次催告无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催告,若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4. 拘留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拘留期限为15天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天。

三、老赖执行拘留的程序1. 法院审查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拘留条件。

2. 制作拘留决定书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制作拘留决定书,明确拘留期限、执行地点等。

3. 执行拘留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将被执行人拘留至指定地点。

4. 解除拘留拘留期限届满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拒收执行法律文书后果(3篇)

拒收执行法律文书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执行法律文书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拒收执行法律文书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的后果,以警示相关当事人。

二、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的定义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拒绝接受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1.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拒绝接受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2)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并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3)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逮捕;(4)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故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损害赔偿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有关单位拒绝接受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文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信用记录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信用记录中,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被执行人可能会面临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

5.影响司法权威拒收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对司法拘留的复议申请

对司法拘留的复议申请

对司法拘留的复议申请
司法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通常由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在刑事
调查过程中使用,以确保被疑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
出庭和合法程序。

而复议申请则是对司法拘留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
措施,允许被拘留的人或其代理人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复议原始拘
留决定的申请。

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陈述申请人认为拘留决定违反法律或程序规定的理由,并提供相应
的证据和理由。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陈述拘留决定的不当性,可能
的程序违规或其他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在复议申请过程中,法院将
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或陈述意见。

在复议申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独立、客观地审查原始拘留
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可能
会就拘留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并就申请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和裁决。

最终,法院可能会决定维持原始拘留决定,撤销拘留决定或做出其
他适当的裁决。

总的来说,复议申请是被拘留人或其代理人在司法拘留决定被
作出后提出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旨在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复议申请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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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而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由此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甚至人权观念的淡薄是明显的。

一是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

这可能是当前民事执行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和问题,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这是无庸置疑的。

而在实践中有些执行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执行方法简单、粗暴,不知是不知,还是有意地将司法拘留作为执行措施运用,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拘代执,甚至拿钱赎人。

二是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和标准。

有些执行人员不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把被执行人一抓,从而判断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更有把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可以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三是把司法拘留作为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对权利人的一个交待。

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纯粹为了安慰权利人,而拘留被执行人。

实践中,甚至出现由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怪事。

四是对司法拘留的批准程序不严格。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实际工作中,对某人是否适用司法拘留往往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认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同虚设。

甚至有的承办人“先斩后奏”,已经宣布对被执行人的拘留,院长还没有批准的情况非常普遍,而领导为了不打击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案情也不加以认真了解,事前一个电话,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六是依法赋予被拘留人的法定权利执行的不好。

对被司法拘留的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人员应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

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七是提前解除拘留随便。

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前提应是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

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被拘留人的亲戚、朋友代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是执行人员与其家人达成了“拿钱就放人”的默契,而被拘留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执行人员对被拘留人既不进行提审谈话,也不进行教育。

一旦钱到手,立刻放人。

根据司法拘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从同下几方面规范司法拘留:
第一,司法拘留必须根据程序法和适用条件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得适用司法拘留。

特别的是,如果当事人如果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更不能拘留。

第二,司法拘留要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

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拘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适用时应当严格报批程序,要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讨论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对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三,严格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的规定。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报
请院长批准,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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