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Leabharlann Baidu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第十条(管辖权转移) (修改) 上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删去了: “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 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部分)
(新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
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指定管辖) (修改) 有管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积极的管辖争议--共同管辖)
(修改)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
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原 规定: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
(删去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消极的管辖争议)(修改) 烟
《行政处罚法》出台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和《行政处罚法》 相适应,国家局对[1995]第7号文件进行修订,于 1998年9月2日,以3号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共9章71条。3号令颁布实施10多 年来,对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 行政,建设法治烟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管辖,只移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见第12条第1款)
(新增)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原规定:为保障和监督烟草
第六条(管辖机关—地域管辖) 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原第7条,未修 改)
释: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 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 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而狭义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不 包括其他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2 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 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 号)同时废止。
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新增)。(查处改为 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移送管辖)(新增)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 机关。--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七条(管辖权的层级划分—级别管辖)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 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
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规定:重大、
复杂,本条只有该款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程序 合法性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三公原则)
在删除原3、4、5条基础上新增该条内容
第四条(救济途径)(新增)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 处罚,享有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
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Leabharlann Baidu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第十条(管辖权转移) (修改) 上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删去了: “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 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部分)
(新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
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指定管辖) (修改) 有管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积极的管辖争议--共同管辖)
(修改)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
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原 规定: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
(删去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消极的管辖争议)(修改) 烟
《行政处罚法》出台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和《行政处罚法》 相适应,国家局对[1995]第7号文件进行修订,于 1998年9月2日,以3号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共9章71条。3号令颁布实施10多 年来,对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 行政,建设法治烟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管辖,只移送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见第12条第1款)
(新增)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原规定:为保障和监督烟草
第六条(管辖机关—地域管辖) 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原第7条,未修 改)
释: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 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 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而狭义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不 包括其他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2 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 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 号)同时废止。
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新增)。(查处改为 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移送管辖)(新增)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 机关。--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七条(管辖权的层级划分—级别管辖)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 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
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规定:重大、
复杂,本条只有该款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程序 合法性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三公原则)
在删除原3、4、5条基础上新增该条内容
第四条(救济途径)(新增)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 处罚,享有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
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