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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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轻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是构成我国刑罚的两个体系。作为有着重刑主义历史传统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即便是现阶段,依然将监禁刑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主要途径。但是随着人道主义的深入人心和人权观念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刑罚的教育意义和人权保障机能。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现代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刑罚轻缓化反对严刑峻法、重视人权保障,取得了较好的预防犯罪效果。在刑罚轻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是构成我国刑罚的两个体系。作为有着重刑主义历史传统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即便是现阶段,依然将监禁刑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主要途径。

一、非监禁刑的概念

从国际社会的文献来看,关于非监禁刑主要有以下称谓:非监禁刑(Non-custodial penalty)、非监禁措施(Non.Custodial measures)、非机构性处遇(Non.institutionaltreatment)、监狱替代措施(Alternativetocustody)、替代性

制裁(Altemative sanctions)、社区制裁(Community Sanctionsand Measures)、社区刑罚(community sentence)、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s,又译为“中间刑罚”、“中间处罚”)等等

非监禁刑概念和提法,最早见于英国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 on the Penal System)1970年发表的报告《非监禁刑与准监禁刑》,在报告的标题以及正文中适用了“非监禁刑”的概念。1990年12月24日通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东京规则)中,就提到了“非监禁刑措施”(这个术语也被翻译为“非监禁刑措施”)

我们认为,非监禁刑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既不是单纯指刑罚,也不是纯粹的刑罚执行制度,而是两者的结合体,可以定义为:非监禁刑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禁场所之外对罪犯处以罚金、管制、没收财产、资格限制等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与执行制度的总和。

特点:非监禁性。适用对象的宽泛性。较轻的惩罚性。

美国有以下几种非监禁刑

①罚金。在美国,除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强奸、强盗等少量犯罪外,

罚金刑。可适用于所有的重罪、轻罪、违警罪。

②缓刑(Probation)。目前在美国有四种缓刑类型:1、暂缓监禁(suspended

sentence)。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宣告刑罚暂不执行,给以一定考验期。2、缓刑监督(probation),简称缓刑。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暂不判处监禁,只判一个监督考验期。3、附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4、综合缓刑。

③假释(Parole)。美国的假释制度和不定期刑制度都起源于著名的埃尔米拉

教养院(Elmira Reformatory)。

④社区矫正措施。

⑤社区矫正措施。

2、日本

非监禁刑在日本刑事司法实践中的

运用非常普遍,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假释。由监狱长向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依职权决定是否假释,而无须报法院批准。被适用假释者要交付保护观察组织进行监督辅导,主要内容是要求被保护观察的人遵守居住在一定的住所并从事认真的工作、保持善行等。(2)保护观察。

指不将罪犯(不良少年)收容在设施中,而是在社会上进行指导监督或是辅导援助使其改过自新的制度。保护观察是日本社会内处遇的核心,是一种将英美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结合在一起的非监禁措施。(3)改造紧急保护。指对不能成为保护观察对象的、有一定犯罪前科者以国家的责任实施的应急性保护措施。(4)恩赦。指不通过司法程序消灭国家刑罚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其内容由《恩赦法》规定。

二、非监禁刑种类

美国犯罪学家格雷姆.纽曼(Graeme Newman)等人根据世界范围内的调查,

重于时间顺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执行审前拘留的非监禁刑措施,即通过限制当事人活动范围、确定相关人员监督当事人活动,以及提供人、财、物予以保释的措施。第二类是审判阶段的非监禁措施,如宣判缓刑、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罚金、附条件释放、刑事赔偿、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取消资格或荣誉等。第三类是进入执行阶段的非监禁措施,如假释、减刑(缩短监禁期限的刑事措施)、离监探亲、低戒备度管理(半开放式管理)等。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

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以及有关法规、行政规章,我国非监禁

刑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作为刑种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类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或刑罚执行制度的非监禁刑。

(二)联合国倡议的非监禁刑

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通过了《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中,提出了三类非拘禁措施。一类是不执行审前拘留的非监禁措施。第二类是进入审判阶段的非监禁措施。

主要是基于对被害人、犯罪人、社会的三重保护,列举了十三项非拘禁处置措施:1.口头制裁:如告诫、警告、申诉。2.有条件撤销。3.身份处罚。4.经济制裁和罚款:如罚金和日罚金。5.没收或征用令。6.对被害人的赔偿或补偿令。7.中止或推迟判决。8.缓刑和司法监督。9.社区服务令。10.送管教中心。11.软禁。12.任何其他非监禁方式。13.上述措施的某种结合。第三类是进入执行阶段的非拘禁措施,包括:准假和中途之家、工作释放或学习释放、假释、宽恕和赦免。

我国现行非监禁刑现状及不足

不可否认,随着“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我国非监禁刑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原来的审判阶段非监禁

刑的运用、刑罚执行变更监禁刑的运用逐渐转向以社区矫正为主要非监禁

刑种类的刑罚执行方式转变。

非监禁刑的优点

1.非监禁刑有利

于监狱集中精力实现监禁刑的执行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的是“宽”和“严”的正确把握,对罪当监禁的应当监禁,对罪可非监禁的,则均可适用非监禁手段完成。这样,才能集中监狱刑罚执行资源,对那些需要通过监禁刑惩罚、改造、矫治的对象实现有针对性、扎实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2.非监禁刑可以有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行刑资源是用于刑罚执行的各种资源的总和,主要包括行刑人员、设施和经费。行刑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合理适用非监禁刑,既可以有效节约监狱建设、管理以及罪犯改造所产生的大量费用,又可以集中精力把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两大体系得以科学配置,尤其是在现阶段以社区矫正为主体的非监禁刑人员、资金、基地、实体、场所等建设的更加规范、科学。3.非监禁刑可以有效降低行刑成本。就直接的经济成本而言,非监禁刑不必专门修建监狱,也不需要大量的狱政管理设施,主要依托社区、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完成,就执行主体而言,非监禁刑也不需要专门的监狱管理人员,而主要是以社区工作者、社会自愿者为主体,所需的人力资源费用远远低于监禁刑。4.非监禁刑可以有效助于罪犯再社会化。非监禁刑罪犯自执行时便在社区,社区提供的环境就是监禁刑罪犯将来再社会化的环境,一方面有助于罪犯与社会发展、变化步伐同步,另一方面有助于罪犯依靠其自身劳动创造财富,或者为被害人力所能及地提供“赎罪”机会。比如罚金、没收财产、社区服务或强制性工作、公益性劳动等,会对社会产生直接益处。社区矫正是一条符合未成年人身特点的刑罚处遇措施,通过刑罚的抑谦精神,个别化的处遇,使未成年人避免被放逐于比普通社会条件更加恶劣的环境之后再返回主流社会中时的艰难窘境。

5.非监禁刑有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心

理学研究认为,人是有着羞耻心理的,这一心理会指引人的行为模式,在一个陌生的环境尤其是类似监狱封闭性环境,对于人的羞耻心的反应与非监禁开放环境是完全不同的,非监禁刑是将罪犯置于之前完全熟悉的环境内执行相关的刑罚,周围的社会群体基本了解其情况,有利于对其行为的监督,同时,在监督该犯的过程中,其实是在引导、教育周围的人要遵守法纪,从而具有很直观、很现实的一般预防意义,更有利于人的一般发展需要,也符合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层面和目前我国很有限的非监禁实践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以实证。

三、非监禁刑的改革和完善设想

(一)从立法上进一步扩大非监禁刑罚

1.扩大罚金的使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作为调节社会关系

的作用是占主导的。

2.扩大缓刑和管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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