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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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等有关要求,以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和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等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标技术标准,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营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二、实施范围
在江西省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特色小镇、产业聚集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等区域,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审批。
三、工作要求
区域评估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编制评估报告,要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要进行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明确防治标准与防治范围,实行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全面提出区域水
土流失防治措施。有关审批部门要合理制定评估流程,科学规范确定评估成果。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同意后,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等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权限执行。
四、工作内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对区域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对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弃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面评价结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入驻建设单位要熟悉并切实践行承诺事项;承诺制审批后,要认真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补偿费缴纳、验收报备等工作。
(一)编报与审批
1、报告及方案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区域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平整土地)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的机构编制,并报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
160号)有关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进行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承诺书(详见附件)、专家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
2、报告及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前,审批部门应组织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召开技术审查会并出具审查意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从事过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担任过大中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组组长的专家担任。审批部门要根据报告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同意与否的批复决定。开发建设总期限超过5年的区域,也可分期编报、办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手续。
区域内编制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同意意见;编制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2名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项目审批办理程序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 号)规定执行。
专家签署的审查意见应主要明确以下内容: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符合已批复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有关技术要求;4. 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
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合理并符合区域评估要求;6. 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7. 表土资源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8.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9、需要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10.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在开工前根据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生产建设单位入驻后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非一次性由区域管理机构完成区域内全部土建工程、区域管理机构只负责统一实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五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在开工前根据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该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面积为统一实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五通一平”工程占地面积;生产建设单位入驻后,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审批权限,按照项目建设征占地面积,在开工前由生产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
(三)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
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
非一次性完成区域内土建工程的,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五通一平”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入驻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承诺制进行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监测、监理等有关工作可不纳入自主验收管理。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以及非一次性完成区域内土建工程,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五通一平”工程,在工程项目设施投产使用前,区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非一次性完成区域内土建工程的,区域内入驻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需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