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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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聘用编外人员管理,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切实维护聘用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各乡镇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单位经核准使用财政资金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纳入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工作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仍按《桂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3〕73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控制数量、严格核准、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限于配合专业技术、行政业务工作的技术行政辅助岗位人员和承担普通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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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政管理、执纪执法和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

区人社局负责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受理、审核汇总及上报审批工作;以及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事项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编办负责聘用单位编制数审核,协助做好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核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区本级编外聘用人员人数总额满员时,不再审核新增编外聘用人员。区本级编外聘用人员人数总额有空缺时,聘用单位因工作职能增加确需充实人员的,首先在单位空缺编制内解决;确需增加编外聘用人员的,应当以区级以上(含区级)党委、政府的文件为依据,经过审核批准后聘用。

第九条编外聘用人员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聘用单位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区人社局提交新增人员申请(文件依据、现有编制数与已用编制数、编外聘用人员理由、计划安— 2 —

排的工作岗位与具体工作等内容)和《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等材料。

第十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申报审定程序。聘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聘用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区人社局完成聘用计划申报手续。聘用计划经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会签审核。由区人社局统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下达各聘用单位聘用计划。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实行公开聘用制度。与原聘用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在批复的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内直接聘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申请经批复后,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聘用计划及编外聘用人员岗位统一制定聘用方案。

聘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性质、编制数、聘用人数、聘用范围和对象;聘用岗位、专业和资格条件;聘用的时间、形式和程序;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聘用方案送区人社局备案,聘用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在公开聘用正式启动前,聘用单位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聘用单位简介、聘用范围、聘用岗位、工作要求及人员条件、聘用人数及待遇、聘用程序和时间安排,考试考核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要求等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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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聘用信息发布后,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按聘用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对象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增员表》(见附件2),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即与编外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承担普通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与聘用单位只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样本(见附件3),由聘用单位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聘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休息日和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采取调休或补休的方式予以解决。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 4 —

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落实编外聘用人员年休假。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在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聘用单位在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限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聘用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向编外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聘用单位违法解除、终止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技术行政辅助岗位工资标准(不含聘用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部分)分三级:一级为桂林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二级为百分之一百五十,三级为百分之一百六十五。

工勤岗位工资标准(不含聘用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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