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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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公司
一、由申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管理部核实后受理。
二、缴费:临时工作证每张押金100元。
三、发证:凭缴费收据至行政管理部办理临时工作证领取。
《临时工作证》管理规定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管理出入园区的各类工作人员,方便各协作单位在园区内有效、有序、
顺畅的开展工作,共同营造优美的园区环境,友好的人文环境,特制定此规定修订版。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者为协作单位和临时施工、帮工人员。
第三条 凡本园区协作单位人员、临时施工人员、临时帮工人员依本规定申请领
取临时工作证后,方可进入园区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工作或施工。
第四条 核发临时工作证仅表示允许该工作人员进入协作区域进行工作,园区不
负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之责任。
第五条 本临时工作证管理规定主办单位为经营管理公司行政管理部。
临时工作证之申请
第六条 临时工作证根据使用人的具体情况于工作证之正面注明有效期和工作区
域,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临时工作证之有效期:
协作单位领取的临时工作证有效期为年度内有效,即自办理之日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内有效,至截止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如需申请延期,请至行政办公室办理延期申请。施工帮工人员领取的临时工作证根据工作证上注明的具体截止日期使用。两种有效期的临时工作证均逾期作废。
第八条 临时工作证之正面注明工作区域。申请临时工作证之人员仅可在指定工
作区域内进行工作或施工,并严格遵守园区各项制度规定,自觉遵守基本文明常识。
第九条 工作证之申请:
一、由申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管理部核实后受理。
二、缴费:临时工作证每张押金100元。
三、发证:凭缴费收据至行政管理部办理临时工作证领取。
第十条临时工作证之押金退还原则:
一、终止协作关系,工程完工者;
二、以实际退还临时工作证之数量和押金收据作为退还押金的依据,
二者缺一不可;
三、工作结束后未在指定日期内归还的临时工作证之押金不做退还。
临时工作证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领取本园区临时工作证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工作证之人员姓名、工作区域、有效期由承办单位专人填写,
使用者的照片由承办单位专人黏贴至临时工作证指定位置并加盖承办
单位公章,人证(本人与工作证照片不一致)不符视同无效证件;因
工作时间需要延期、工作区域有变动或其他合法理由临时工作证之信
息变更者,应缴回原证免费换发新证。
二、限原申请人使用,严禁转借,违者不予退还押金及不予补发。
三、临时工作证应依规定佩戴胸前或者悬挂于脖颈,并将证件置于外
衣之外,进出园区时主动接受验证。
四、遵守园区行走路线和基本文明准则,如有骑机车或者开车者请按
照园区指定位置停放。
五、临时工作证遗失,应由当事人填写书面报告说明事由,并缴纳制
证费伍拾元,办理补发。
第十二条未申办本园区临时工作证者,一律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三条为维护园区各项财产设施安全,保安有权全面或抽样检查携进、出物品,必要时携出者得填具携出物品清册经行政管理部签证后放行。
违规罚则
第十四条未携带临时工作证者,视同无证件,一律不得进入园区,经告诫仍擅闯
者,移送公安究办。
第十五条违规停放车辆将拍照存证、登记车牌号码及上锁(无临时工作证者之车辆亦视同违规停车);第一次警告,贴违规单,登记车号(每次违规罚
款100元)。第二次以后累犯者,贴违规单,登记车号、上锁(每次违
规罚款500元,凭缴费收据开锁)及拍照存证,第三次以此类推。第十六条不听从保安人员指挥,致影响园区秩序及安全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衍生设施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临时工作证不得涂改,若违规事实严重,如持用他人证件或伪造临时工作证等重大违规者,将处以500元罚款。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行政会议中通过办理,其修正、增列亦同。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进出园区由行政管理部授权安保部、财务部实施管制、检查、认定等事宜。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所有。
XXX公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