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病人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
病⼈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我们知道病⼈的病历是⽤来记录病情的重要依据,对于医⽣和患者来说都是⼗分重要的东西。
当发⽣了医疗事故的时候病历可以作为⼀种有利的证据,那么,病⼈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⑧⼿术及⿇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患⽅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患⽅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发⽣医疗事故怎么办: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乎是必然的。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在与院⽅进⾏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的。
医疗事故纠纷解决⽅式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介⼊,双⽅当事⼈⾃⼰协商谈判,对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
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当事⼈再达成和解协议。
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所以对双⽅的约束⼒很弱。
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政机关、第三⽅法⼈或⾃然⼈,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有约束⼒外,其他机构或个⼈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形成的调解书,均⽆约束⼒。
当事⼈反悔,可向⼈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
患者不能复印的资料发生医疗争议时病历资料如何处理
患者不能复印或 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患者不能复印或复制 的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 事故争议时怎么处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时,这些病历资料应当 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 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 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那些
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 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 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 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 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 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 2.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 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 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 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 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
。
根据条例规定,患者在医院 只能复印并领取客观病历。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要 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 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 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谢谢大家!
再见 2013.10.31
医院住院病历窗口复印须知
医院住院病历窗口复印须知一、复印申请人资格范围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收费标准
0.4元/张
三、可前来办理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出院病案:出院3个工作日后。
◆需病理报告者:一般出院7个工作日后(特殊情况需视病理报告回报时间)。
四、窗口开放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不提供复印业务)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五、其他相关情况告知
1. 所有证明材料请务必按要求提供,均为复印必须查验内容,医院需存档。
2. 复印病案授权委托书可参考以下模板:
复印病案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与被委托人关系: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因XX原因不能亲自到**中**医院办理复印病案资料手续,特委托
XXX代理复印本人于年月至年月日期间住院病案,用作(用途)。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3. 在院病人病历复印应由本院相关人员携带患者病历陪同患者或家属到病案室窗口办理。
4. 我院每月出院病人较多,历史存储病案数量巨大,人工提取、查找及复印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请您在窗口耐心排队等候。
5. 急诊流水病历不属于住院病案范畴,如需复印请先至二楼门诊大厅“新建门诊病案窗口”查询后根据指引前往住院病案室窗口复印。
6. 如有未尽事宜可拨打咨询电话:**。
病历复印申请书模板
病历复印申请书尊敬的医院管理部门:您好!我是患者的家属/本人,因需要对患者的病历进行复印,特此向贵医院提出申请。
一、患者信息患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就诊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申请复印病历的原因1. 为了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以便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2. 为了方便患者办理相关手续,如理赔、异地就医等。
3. 为了患者的家属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以便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家庭支持。
三、病历复印内容1. 门诊病历:包括初诊记录、复诊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证明等。
2. 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单等。
3. 其他相关病历资料:如手术记录、特殊治疗记录、会诊记录等。
四、申请复印的方式和时间1. 方式:本人/家属亲自到院复印,或邮寄到指定地址。
2. 时间:申请提交后,请尽快安排复印,并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印好的病历寄出。
五、承诺和保证1. 本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本申请人承诺仅将病历用于申请书中所陈述的目的,并对病历内容保密。
3. 本申请人同意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违反承诺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如您对病历复印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有需要,请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护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要求
护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要求主要内容护理病历的定义?护理病历的重要作用书写护理病历总原则护理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护理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护理病历书写中的常见问题一、护理病历的内涵?(一)护理病历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总和,是护理人员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记载。
主要内容包括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单等。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从护理角度审视,这一规定包含4点含义▲病历中所有有关护理文件资料统称为—护理记录▲从法律上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记录为客观材料▲病人可以复印、复制的,即可以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护理方面材料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
二、护理病历的重要作用(一)法律证明文件(涉及医疗争议时,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体现护理的连续性:患者是一个整体,护理过程应是连续的,并能贯穿于病情记录、治疗效果和指导康复的始终,以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持续性的护理。
(二)考核,是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信息,体现护理服务质量和护理的专业水平作为检查及评估患者护理质量的资料;作为检讨护理工作情况或赔偿作出决定的依据;提供实际客观的证据,显示护理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三)为护理科研及教学提供重要资料;是临床护理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的重要依据;记录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意愿;患者健康状况的重要资料;沟通,评估病人。
(四)护理文书是医疗纠纷和举证倒置的证据例子1、某科在一位危重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护士执行抢救操作后,没有及时填写医嘱执行时间(虽与抢救结果无因果关系),病历封存后,病人家属认为抢救时,抢救药可能没有打进去,增加了处理问题的复杂性。
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21.3医院应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合规性,对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作出响应。
二十二、病历复印的总结与展望
22.1医院应定期对病历复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成效与不足,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22.2医院应积极探索病历复印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5.3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病历复印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确需提供时,需征得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4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件的销毁制度,确保不再使用的病历复印件得到安全销毁。
五、病历复印的收费标准
5.1医院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物价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2病历复印费用应包括材料费、服务费等,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22.3医院应以提升患者满意度为目标,不断优化病历复印服务,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贡献力量。
2.1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可申请复印病历。
2.2复印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医嘱单、手术记录等。
2.3病历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内容与原件一致。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
3.1患者或其代理人向医院提出病历复印申请,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
3.2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非患者本人办理)。
4.3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或代理人的疑问和投诉。
4.4医院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复印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五、病历复印的保密与信息安全
5.1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病历复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防止患者隐私泄露。
5.2医院工作人员在办理病历复印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2009-08-10 17:59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
2、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实践中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哪些错误做法?(1)、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2)、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3)、抢夺和偷盗病历。
4、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1)、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2)、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3)、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5、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
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我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索 志 祥
王某 在 订立 协 议 时 尚未 实 际取 得 集 资 房 的所
有 权 , 其 对 集 资 房 的 权 利 在 法 理 上 可 归 为 一 种 期 待 利 益 ,属 于 债 权 范 畴 ,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 由 于 取
郭 溧 阳
《 法 》规 定 ,非法使 用窃 听 、窃照 等专用 间 刑 谍 器材 ,造成 严重后 果的 ,处 二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悔 ,退 还 房 款 并 承 担 房 款 总 额 1 %的 违 约 金 。 去 O
效?我 能获得赔偿 吗?
最 近 . 我 在 某 电 子 市 场 发 现 一 些 摊 贩 竞 然 偷
卖 窃 听 器 材 。 我 知 道 私 自 制 造 、 贩 卖 窃 听 器 材 是
违 法行 为 ,但 如 果 只 是 使 用 违 法吗 ?
得该 集资房 尚有集资款 等债 务有待履行 ,双方集 资
权 的转让 可 定性 为 权利 义 务 的概括 转 让 。集 资 建
拘 役或 管 制 ;对 于非 法使 用 窃 听器 材盗 窃其 他 单 位或 个人 商业秘 密的 .依 照 《 民法通 则 》 《 不 、 反
正 当竞 争 法 》等法 律 规定 ,须 赔 偿受 害人 经 济损 失 ;非法使用 窃 听器材侵 害他人 隐私 、名誉 权 的 ,
求王某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房屋溢价损失。 9
吕 秀 琴
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9
4 8
2 0 / 庭科技 01 3 家
任 小 利
你父亲 直接雇佣 的保姆 ,双方形 成的是雇佣关 系 。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人 身 损 害赔 偿 案件 最 适用法律若 干 问题的解 释 》 十一条规 定 ,雇 员在 第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有权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做出选择:接受或拒绝。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获悉的患者隐私应当保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般包括:1.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
医疗机构有提供义务。
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情况的客观病历。
2.诊疗过程知情权。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特作以下规定:1. 医务人员在全程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其他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2. 患者在住院、接受手术、进行有创操作前,主管医师要以通俗的语言,向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对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家属的咨询耐心解释,说明各种处置的必要性以及预后等情况,使患方理解并同意签名。
3. 向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亲属解释并征得同意签名的工作,由主管医师负责,不得由实习医师进行。
4. 各种知情同意书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
遇有特殊情况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无法签字时,可由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名,但经治医师必须在病程记录中作出记录,应包括:(1) 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不能签名的原因;(2)知情同意措施的必要性和风险性;(3)因等待签名而推迟将采取措施有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但遇极个别急诊手术或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时,或由于患者神志不清,又无家属在场,无法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名同意的,必须在病历中写明抢救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即上报请医务科、院总值班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规定
15.1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复印件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
15.2医疗机构应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15.3如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并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5.4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领取病历复印件时,应核对病历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
六、病历复印管理与监督
6.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
6.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复印工作的监督,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4.2病历复印规定的更新与修订应充分考虑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运营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4.3医疗机构在更新与修订病历复印规定时,应广泛征求患者、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规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病历复印的合规性检查
25.1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病历复印合规性检查,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符合本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5.2合规性检查应由医疗机构内部的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5.3对合规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二十六、病历复印的档案保管
26.1医疗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病历复印件进行规范保管,确保病历资料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7.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方便患者复印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病历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复印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的复印第六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
第七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复印病历的目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患者复印病历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复印:(一)患者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复印的病历资料属于患者本人;(三)复印病历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格式的病历复印纸;(二)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者病历管理专用章;(三)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保留病历原件;(四)复印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向患者收取复印费用。
复印费用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病历时,向患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告知复印病历的目的、范围和注意事项;(二)提供病历复印服务;(三)提供病历复印后的查阅服务。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病历的完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毁或者泄露:(一)对病历进行安全存放,设置专用的病历柜或者档案室;(二)对病历进行加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三)对病历进行备份,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四)对病历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患者住院病历复印注意事项
一、患者住院病历复印注意事项:以下申请人可携有关证明材料直接至病案统计室,经审核、付费后可复印规定内容的住院病历: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病案首页、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7.复印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按0.4元每张收取复印费(A4纸、单面),财务部付费并获得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病案统计室加盖证明印记。
如复印者不需要开具收据,由病案统计室核对后代为收取复印工本费,复印者签字证明,病案室每月汇总后交财务部开具收据由病案室保存。
8.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附件:附件1、患者复印病历流程图附件2、杭州市物价局文件杭价费[2002]238号附件3、《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复印病历流程图.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浙江医院: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系我的______________)复印本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请予以办理,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一、本规定,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依据而制定。
二、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病历,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方可复印。
三、患者委托家属(本院医务人员)代理患者复印病历,应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所复印的身份证件上签名,方可复印。
四、复印死亡病历,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方可复印。
五、保险机构申请复印和查阅病历,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经医务审批后,方可复印。
六、律师事务所申请复印和查阅病历,应当提供患者的委托书,承办人员的律师证件,经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复印。
七、公安、检察、法院确有要求和复印未出院病人的病历的,需经科主任审核同意,报医务科科长60
批准,经病案室备案,盖病案室印章。
八、规定可复印病历的内容:住院志(即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
院记录、主观病历不能复印。
九、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十、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盖病案室印章。
并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出具收据。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
关于病历的法律规定2009-08-10 17:59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
2、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实践中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哪些错误做法?(1)、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2)、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3)、抢夺和偷盗病历。
4、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1)、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2)、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3)、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5、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
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国家卫建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
3、病案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历的借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本院医生借阅病,必须在医务部办理借阅手续,除特殊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病案室。
查阅的病历资料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归档病案科的纸质病历,不得更换、涂改,对归档后补交检查、检验、病检单等,注明补交时间。
3、病案的使用限于:再住院患者的病案调用;临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医院对医泞事故处理的调用;公检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患者等机构和个人所需要病案的调阅和复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病历的复印1、医院指定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如果想要了解自己的病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病历资料的,可以到医院进行复印。
但有些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的,有的却是可以复印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解答哪些资料可以复印。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
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
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
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 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
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
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
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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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复印病历资料。
那么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呢?患者有权复印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
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
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
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
医嘱单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
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
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
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
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二、患者复印病历的程序是什么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