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本市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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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本市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沪工商注[2000]419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解决现行的分支机构登记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改变现行的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现就本市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与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施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因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实行属地化登记管理。

二、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程序

分支机构设立需先经母体企业登记机关在母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审核同意后,再向其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本市企业到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有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的核转函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按规定时间受理开业、变更、审核、核准、发照。分支机构的企业标识号、注册号和营业执照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颁发,场地查看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企业档案由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管理。

2.迁移(变更)登记程序

由迁出地和迁入地登记机关签署同意意见,再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迁入手续。注册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重新给予,企业档案由原登记机关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

三、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包括私营企业)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企业登记信息表;自行办理的,需提交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委托书、身份证明;

(3)由母体所在地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核转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5)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合伙协议;

(6)负责人任命书;

(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9)母体企业章程复印件;

(10)外省市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支机构注册号

现行分支机构注册号的构成为行政区划+内资或私企编号+顺序号+分支机构顺序号,共17位,其中分支机构顺序号为四位数,如:黄浦登记的某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号为:3101011001516-0001

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后的注册号为

分支机构注册号和企业标识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给予,由19位数组成,即13位数后划线拖6位数,如:母体企业为黄浦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在闸北的,分支机构注册号为:3101011001516-080001,其中划线后的6位数中前二位数是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的区号即08,后四位数是自然顺序数即0001。

属于金融、铁路、保险、石油、邮电、外省市等原8000和9000编号在闸北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号为3101011001516-088001和089000。

五、监督管理

1.日常监督管理。分支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并及时将其动态资料输入电脑。监管中如发现有问题的应列入监控黑名单,实行全市监控。

2.回访。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半年内进行回访,具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所负责。

3.年检。企业母体年检通过后,其分支机构方可通过年检。

4.处罚。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或母体登记机关对分支机构的母体进行处罚。

对分支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按《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局58号令规定执行。

六、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母体注销营业执照时,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手续。母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作出时,由母体所在地登记机关告知其所有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作出限期注销通知,逾期不注销的,吊销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管理的几点要求

1.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分局之间横向进行,后市局与分局上下进行先内资后外资,先私营开发区中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企业,后其他面上企业。具体分步实施的范围和时间由市局统一安排。

2.条线变更时,母体需先办理变出手续后,分支机构才能办理变出手续。

3.分支机构注册号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后再升位,暂未属地化登记的分支机构仍然使用原来的注册号。4.分支机构年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列入迁移范围的分支机构年检后的盖章和贴年检标志及重新颁发营业执照由迁入地的登记机关负责。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母体企业的经营范围。

6.实施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后,母体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干扰分支机构的正常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也不得限制外区县企业正常设立分支机构(特殊行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母体所在地登记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加强相互联系,及时将母体和分支机构的年检和处罚等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输入电脑,并通过电脑进行查询,以利于对分支机构进行长效管理。8.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后,工商部门要监管到位,其管理职能主要落实在工商所。

9.工商部门对属地化登记的分支机构要依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设收费项目,如收取“确认费”等。分支机构所在地私营企业协会不得收取私营企业会费。

10.崇明分局暂不执行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属地化登记将另行规定。

12.12月上旬将进行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利于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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