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1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咱今儿就来唠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建筑施工企业,那可是咱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啊!可要是没有一个靠谱的信用考核办法,那还不得乱了套?就说我前阵子遇到的一件事儿吧。
我家附近有个楼盘在施工,刚开始那动静可大了,大家都盼着能早点住上新房子。
可没多久,问题就来了。
这施工队经常不按时开工,有时候上午都快十点了,工地上还没几个人影。
而且施工质量也让人揪心,墙砌得歪歪扭扭,水泥地面也不平坦。
居民们去反映,施工队总是敷衍了事。
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这施工企业在业内的信用可不咋地。
这就让我想到了信用考核的重要性。
一个好的信用考核办法,首先得把施工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比如说,对建筑材料的把关得严格,不能让那些以次充好的材料混进来。
像钢筋的强度、水泥的标号,都得严格按照标准来。
要是发现有企业偷工减料,那可就得狠狠扣分。
还有施工进度这一块也不能马虎。
定好的工期就得按时完成,要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拖延了,那也得受到处罚。
比如说,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工人经常缺勤,或者施工安排不合理,造成工序混乱,这些都得记录在信用考核里。
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工地上的安全帽得让工人老老实实戴着,安全网得拉得严严实实。
要是有企业在安全方面不达标,出了事故,那信用分就得大幅下降。
我就听说过有的工地因为没做好安全防护,一个工人从高处掉下来,受了重伤,这企业的信用一下子就臭了。
另外,环保方面也得管起来。
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音不能扰民。
要是周围居民天天被尘土呛得咳嗽,被噪音吵得睡不着觉,那能给这企业好脸色?在考核方式上,不能光靠政府部门去检查,还得发动群众的力量。
居民要是发现问题,能有渠道去反映,而且相关部门得重视,认真去调查处理。
最后,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得给奖励。
比如说在招投标的时候有加分,能优先拿到好项目。
而信用差的企业,就得让它吃点苦头,限制它参与一些重要项目,甚至责令整改,直到达到标准为止。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就像是一把尺子,得把那些不规范、不靠谱的企业量一量,让真正用心做事的企业得到发展,这样咱们的城市才能建设得越来越美,咱们住的房子才能又坚固又舒适。
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徐州建造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徐州建造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建造质量不稳定、工期延误、违法违规行为等。
为了提高建造业的信用水平,保证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徐州市决定实施建造业企业信用考核制度,以促进建造业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目的1. 提高建造业企业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合法经营;2. 促进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改进,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3. 优化建造市场环境,提升徐州建造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三、考核内容1.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业绩表现,将企业分为信用等级A、B、C、D四个档次。
信用等级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注册资金和资产状况;- 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 合同履约情况;- 信用记录和行业声誉。
2. 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工期管理:包括工程进度是否按时完成;- 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合同履约率和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信用记录和行业声誉:包括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行业口碑。
3. 信用考核周期和频次信用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定和考核。
同时,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随时进行信用评定和考核。
四、考核程序1. 信用信息采集建造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合同履约情况、信用记录和行业声誉等。
徐州市将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和更新信用信息。
2. 信用评定和考核根据采集到的信用信息,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评定和考核。
评定结果将以信用等级的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企业进行通报。
3. 信用奖惩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信用等级A的企业将赋予奖励,如优先参预政府招投标项目、享受贷款优惠等;信用等级D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限制参预招投标、取销贷款资格等。
五、监督和整改为保证信用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徐州市将建立监督机制,对信用评定和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1 / 7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省建筑业信评委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省建筑业信评委成员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秘书处和地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及有关单位中产生。
省建筑业信评委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建立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管理,规范其职业行为,提高其信用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和《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三、考核内容1.项目经理个人素质与职业精神:包括但不限于道德礼貌、职业精神、责任心、团队协作等方面;2.项目经理技术能力与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与创新、技术管理与运用、工程实践与质量服务等;3.项目经理监理管理与施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预算、合同、采购、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
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分标准如下:评分等级评分分类评分标准A 优秀在考核中表现突出,具有杰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独特见解,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功绩B 良好在考核中表现较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从技术和管理角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功绩C 合格在考核中表现一般,具有基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从技术和管理角度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取得一定的成绩D 不合格在考核中表现较差,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不足,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找到解决方法,未取得成绩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五、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3年,在考核周期中,项目经理应当参加2次考核。
六、考核结果1.优秀和良好:对个人表现较为突出的,将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和证书,并得到相应的表彰奖励;2.合格: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将获得考核证书;3.不合格:将导致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不能再从事注册建造师职业,项目经理所属企业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七、考核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建设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资质认定机构等单位承担。
八、附则1.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替代本办法;3.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 (以下简称XXX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
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前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一些企业或个人不遵守诚信、规避责任,经常出现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正和诚信,建设工程诚信行为考核制度应运而生。
一、考核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以及政府部门等。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企业诚信的重要体现。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必须遵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同时,企业应筑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追溯机制,主动承担质量责任。
2.工期诚信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企业性能的重要体现。
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期顺利进行,避免工期拖延、延误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工期管理体系,主动承担工期责任,提高生产效率。
3.安全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是企业诚信的重要体现。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标准,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确保工人和居民的安全,保障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
企业应筑牢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主动承担安全责任。
4.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是企业诚信的重要体现。
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要遵循市场化原则,保持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自觉对外公布信用等级,并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依托政府信用平台实现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三、考核方法以考核周期为周期,定期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定量、定性考核。
具体考核方法包括:1.按照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通过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定。
2.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巡查等方式进行督导,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搜集多渠道数据。
3.针对考核结果,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进行评定,红、黄、绿三色标记区分诚信等级,对标记红色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制度一、概述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制度是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管理和业绩评估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它旨在提高施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估,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考核目标1. 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2. 促进施工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施工质量;3. 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评估,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
三、考核内容1. 安全管理考核1.1 工地安全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责任制1.3 安全教育培训1.4 安全事故处理1.5 安全设备及使用情况2. 工程质量考核2.1 施工计划及进度管理2.2 施工工艺规范2.3 施工过程管理2.4 质量验收标准及报告2.5 施工缺陷整改3. 项目管理考核3.1 合同管理3.2 资金管理3.3 人力资源管理3.4 材料采购管理3.5 设备管理3.6 项目协调与沟通4. 信用管理考核4.1 履约情况评估4.2 基础信息报告4.3 节约资源与环保情况4.4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4.5 企业信用评级四、考核方法1. 考核指标制定:根据各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明确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2. 考核数据收集: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收集与考核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3.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指标和数据,进行评分,确定企业在各考核项目中的得分情况。
4.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向企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5. 考核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提高绩效。
五、考核周期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临时考核。
附件:1. 考核指标表2. 考核数据收集表3. 考核结果报告4. 考核奖惩措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的法定责任和管理制度。
2. 质量验收标准:指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3. 履约情况评估:对企业在合同履约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和验证。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7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那么。
第五条市城乡建立委建管局对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进展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沧辖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展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立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立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容包括:劳务分包企业部管理、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管理、工人工资发放、企业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双卡〞管理落实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部管理考核主要容:〔一〕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转。
重点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劳务工长的配备和职责的履行;〔二〕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
重点是对工人、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四〕是否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五〕“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六〕企业人才培训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是技术工人持证上岗问题。
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各参建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XX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股份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管辖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内部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部、承担项目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均统称为评价人)对股份公司系统内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对象为参加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的股份公司系统内三级施工企业(以下均统称为被评价人)。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总数排名前三分之一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评价内容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生产部负责。
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汇总各评价人对被评价人合同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发布最终评价结果;负责依据各评价人对被评价人的评价结果按附件10-3进行计算、汇总、排名,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结果上报股份公司。
第七条各评价人成立评价机构,明确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被评价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汇总、公示、上报。
其负责人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主责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各评价人的主责部门、责任人须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生产部核备。
第八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被评价人在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稳定等分项履约与管理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和特殊项目等因素,汇总后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对被评价人进行排名。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计算办法
5)施工企业无专业分包的计算=表三×40%+表四(二)×25%+表五(二)×25%+表四(三)×5%+表五(三)×5%。
6)施工企业有专业分包的计算=表三×30%+表四(二)×20%+表五(二)×20%+表四(三)×5%+表五(三)×5%+Ave(专业分包单位得分)×20%。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计算办法
类别
名称
内容
计分说明
采集有效期
备注
加
分
(10分)
企业基本分(25)
基本分(19分)
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安全合格证书、信用信息完善的企业均有此项加分,由系统直接给分
承接项目加分(6分)
根据企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项目(在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情况由系统直接给分,备案项目10个以上得6分,5-9个项目得3分,1-4个项目得2分,没有项目为0分(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前开工的项目)
有专业分包的实体得分=表四(三)×30%+n表四(专业)×30%+表五(三)×40%
有专业分包的监理单位得分=工程实体得分×20%+Ave(专业分包单位得分)×10%+表六(二)*70%
无专业分包的监理单位得分=工程实体得分*20%+表六(二)*80%
无分包单位的项目得分=建设单位×15%+施工单位×40%+监理单位×20%+工程实体*25%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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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被表扬专项加分(10分)
工程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
工程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了提高工程施工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考核办法。
通过考核,促进工程施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
三、考核内容1. 企业管理水平:包括企业资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技术研发等方面。
2.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
3. 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事故处理等。
4. 工程进度:包括工程计划实施、进度控制、工期延误处理等。
5. 投资控制:包括工程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资金使用效率等。
6. 环境保护: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程环保设施验收等。
7. 企业信誉:包括合同履行、信用记录、社会评价等。
四、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按照工程施工周期,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2. 项目验收考核: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3. 动态考核: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考核。
4. 第三方考核:邀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五、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1. 企业管理水平(20分):根据企业资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技术研发等情况进行评分。
2. 工程质量(30分):根据工程实体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评分。
3. 安全生产(20分):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事故处理等情况进行评分。
4. 工程进度(15分):根据工程计划实施、进度控制、工期延误处理等情况进行评分。
5. 投资控制(10分):根据工程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评分。
6. 环境保护(5分):根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程环保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评分。
怎么考核工程施工企业
怎么考核工程施工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利润,更关系到城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速度。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考核工程施工企业的质量和效率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考核指标1.施工企业信誉度首先,考核施工企业最基本的指标就是信誉度。
一个企业的信誉度直接关系到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和地位。
一个信誉度高的企业通常都有着较高的施工质量和效率。
可以通过企业的合作伙伴、客户评价、工程质量等多方面的指标来评估企业的信誉度。
2.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质量是考核一个企业的重要指标。
一家企业的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其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
可以通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来评估企业的工程质量,如合格率、工程质量事故率、验收合格率等。
3.施工效率施工效率是另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
一个企业的施工效率直接关系到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可以通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物料使用率等指标来评估企业的施工效率。
4.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声誉。
可以通过企业的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性等指标来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可以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可以设置每年一次或半年一次的考核时间,通过考核数据来评估企业的综合能力。
2.多方评价考核施工企业时,应该综合考虑多方的评价意见。
可以通过客户评价、专家评价、员工评价等多方面的评价意见来评估企业的综合能力。
3.建立考核制度为了规范考核工作,可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可以规定考核指标、考核流程、考核时间等方面的制度,从而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4.加强监督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可以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可以设置专门的督查组织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三、总结考核工程施工企业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第二章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信用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第八条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信用不良)企业:1、发生特大、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2、拖欠建筑农民工薪酬,情节严重并被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3、注册类人员不足资质标准要求50%的。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50分)(一)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人员等情况满足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30分。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缺少任何一项或存在问题扣5分,最高扣15分。
企业资信能力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注册类人员每少1人(不超过50%)扣2分,最高扣10分;注册类人员存在挂证行为并经认定,每人扣10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资质标准中有技术装备要求的,需要单独考核,不足的扣5分。
本项最高扣30分。
(二)项目及完成产值分。
纳入信用计算的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凡在年度内新签订合同的,均得10分。
年度内实现产值100%入统的,得10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80%以上不足100%的,得8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50%以上不足80%的,得5分;年度内产值未入统或无产值的不得分。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专业承包合同,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将相应的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
如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相应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则按上述比例扣减施工总承包企业得分。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入统得分按上述比例执行。
本项最高得分20分。
二、市场行为(50分)(一)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
国家级奖项加5分,省级奖项加3分,市级奖励加2分,奖项内容包括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科技进步等各项先进奖项,以当年颁发证书或文件为准。
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24个月、省市级为12个月,在市域外获得的奖项范围扩大到县级,有效期12个月,均提高一级确认加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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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1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 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八)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十一)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二)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三)未落实《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五)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每发现一次的;(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七)使用的外地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的;(八)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一)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十三)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的;(十四)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十五)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十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十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二十)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二十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二十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二十四)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投标时,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影响正常开标的;(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恶意扣押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七)《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九)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十二)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十三)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十四)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十五)深基坑出现险情后,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十六)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十八)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十九)出具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二十)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二十一)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二十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的;(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每发现一家的;(二十四)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二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二十六)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二十八)与建设单位对同一招标工程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二十九)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三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月检的;(三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三十二)弄虚作假,允许非本单位建造师挂靠注册的;(三十三)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均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三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前,撤换项目经理的;(三十八)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四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四十一)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同一业主投诉3次及以上的;(四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四十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四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五)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六)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的;(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九)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十一)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十二)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十三)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十四)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原: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十七)深基坑安全巡视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签署或保存不齐全的;(十八)施工现场存有伪造资料现象的;(十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40%(含)-60%的;(二十)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二十一)未按照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十二)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二十三)未按照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的;(二十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二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二十六)已与执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故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二十八)因建造师调离,属本单位责任引起纠纷、解决不力,致使建造师投诉上访的;(二十九)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三十)每一人次不及时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含外地入青注册建造师)基本信用信息的;(三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三十二)不配合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