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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征收热费

每到采暖季或新业主收房时,业主就会咨询关于采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的法律问题?

今天,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龚俊锋在律政北京的微博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采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的法律问题,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也就是说把权利下放到省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

经对比采暖按照建筑面积情况是,如北京: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对外公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公开论证稿,并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消费者提出不应该按照建筑面积收供暖费。论证稿明确,本市供暖将按建筑面积收费。供暖费按建筑面积收无可厚非,其他收费如物业管理费就按建筑面积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计算实际上也都是按建筑面积为基础来计算的。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廊坊市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费,分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各占总热费的50%,并按用户性质费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居民用热价格

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价:22×50%=11元/㎡;

计量热价:22×50%÷98(kwh/㎡)=0.112元/kwh

非居民用热价格

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价:38×50%=19元/㎡;

计量热价:38×50%÷100(kwh/㎡)=0.19元/kwh

因此,廊坊市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标准为:

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市区低保户的计量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5元为测算依据。

热费收缴方式自2010年开始,廊坊市已安装计量供热设施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试行计量收费。试行期间,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

先按面积全额缴纳年度取暖费,待取暖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于下一年度缴纳取暖费时多退少不补。

按照使用面积计费的如《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住宅物业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非住宅物业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实行计量收费。房屋单层计费空间高度以3米为限,超过3米的,每超过0.3米,按照供热收费面积的百分之十计算收费面积。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有竣工图纸的,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

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因此,每一个城市都不尽相同,具体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

龚俊锋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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