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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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依据事故隐患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完善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制度,用于指导矿井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以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内容记录、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

报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3.落实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制定针对性事故隐患防范、治理措施,公示公告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及治理措

施,保障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杜绝事故发生。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到位,矿成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安监科长)、(通风科长)、(生技科长)、(机电科长)、(调度室主任)等。

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7 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

1.“一通三防”排查治理组。组长:(通风科科长);成员:通风科人员及通风队队长

2.地测与防治水排查治理组。组长:(总工程师);成员:生产科人员

3.采掘排查治理组。组长:(生产副矿长);副组长:(生技科科长);成员:生技科人员、采煤队队长、掘进队队长。

4.矿井机电运输排查治理组。组长:(机电副矿长);副组长:(机电科科长);成员:机电科人员、机运队队长。

5.监测监控排查治理组。组长:(通风科科长);成员:通风科人员及通风队队长

6.雨季“三防”排查治理组。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机电科、矿办、安监科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7.地面综合排查治理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监科科长);成员:矿办、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责任体系

1.主体责任。矿是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基层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矿长是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

责任人,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分管领导是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机关部门负责人、队长、班组长、岗位人员是本专业系统(部门)、本单位、作

业区域、班组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编制矿井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年度隐患治理措施,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负责实施;负责按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治理措施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对本年度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进行分析、总结,依据本年度分析总结成果确定下年度要排查的重点;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人员、时限、资金、措施和预案的落实。

(矿长)是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负责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安监科、生技科、地测科、通风科、机运科、调度室、矿办,开展一次覆盖矿井全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隐患(A 级)的专项治理方案,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年度、月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分析会,总结年度、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定下年度、次月要排查的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负责每月月末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次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督促事故隐患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负责定期检查、审阅矿井各系统、各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总工程师)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A 级)治理方案中安全措施落实的督查工作;负责根据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出的风险点、危险源,编制《长石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清单》,落实相应层级治理单位、人员的治理、督办、验收责任;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系统、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审查工作;负责每旬组织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的致因进行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确定隐患治理质量标准;负责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分专业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及部门、挂牌督办责任人、督办责任部门及验收责任人;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编制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清单;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编制督办的事故隐患、提级督办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清单,以及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报告;负责矿井地质条件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重大改进或劳动定员不合理时,指导人资和调度部门修订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A 级)治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矿井采掘单位和地面生产单位的生产组织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定员、生产管理制度、顶板管理等实施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矿井采掘顶板管理和地面生产单位的生产组织措施、劳动定员、生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分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和业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负责矿井地质条件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重大改进或劳动定员不合理时,指导人资和调度部门修订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机电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提升等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A 级)的治理工作;负责矿井机电、

运输提升等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旬组织对矿井机电、运输提升等进行排查与治理;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提升等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分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完善事故隐患的治理、验收、销号等记录资料;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和业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负责矿井地质条件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重大改进或劳动定员不合理时,指导人资和调度部门修订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治理措施、治理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能立即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矿井自行排查事故隐患和需要督办、提级督办、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清单内容,对各层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建立完善事故隐患的公示监督、信息管理、教育培训、举报奖励等制度;负责每月向职工通报矿井事故隐患的分布、治理进度等情况,监督落实在井口显着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和治理需要停工停产的范围;负责按照煤矿事故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监督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达到实时监控采空区煤尘、瓦斯、矿井涌水等重大风险,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预期报警、信息上报等信息化管理;负责按照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安排,督促各层级严格落实排查计划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负责监督矿井日常、定期、专项、节假日及复工复产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年度一次的专项培训。

3.工作小组职责:

负责按照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治理措施,组织开展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绿水洞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确定具有针对性的排查内容;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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