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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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程项目监理方案

林业工程项目监理方案

林业工程项目监理方案一、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林业工程项目监理1.2 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和生态保护越来越重视,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1.3 项目内容:该林业工程项目包括森林资源管理、森林园林绿化工程、林木培育和保护等多个方面。

1.4 项目地点:项目将在多个地区进行,包括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地。

二、监理工作范围2.1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森林资源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林木培育和保护等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监理。

2.2 监理工程范围:监理工程项目包括绿化景观工程、公园绿化工程、森林资源管理工程等多个方面。

2.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拥有丰富的林业工程项目监理经验和专业的监理团队。

2.4 监理周期:监理周期为项目起始阶段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约XX个月。

三、监理工作组织和管理3.1 监理组织结构:监理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副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技术员等工作人员。

项目经理负责整个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副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负责具体工程监理。

3.2 监理管理体系:监理管理体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严格按照监理标准进行工作。

3.3 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初期准备、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理、验收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3.4 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组每周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以及监理结果、监理建议等。

四、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4.1 施工监理:对森林园林绿化工程、林木培育和保护等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合理、安全。

4.2 质量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绿化植被、园林景观等进行质量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理要求。

4.3 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4.4 进度监理: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提前发现和解决进度延误等问题。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工程监理行为,保障林业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林业工程监理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林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林业工程监理活动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林业工程监理管理以科学规划、有效监控、全面检查、跟踪处理为基本原则,要求监理人员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理活动。

第四条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包括监理合同签订、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监理过程管理、监理报告和监理结果评定等内容。

第二章监理合同签订第五条进行林业工程监理须在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对象、监理范围、监理费用、监理时限、监理规范和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监理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被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实力,确保被监理单位具备开展监理活动的条件。

第七条监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责任,确保监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监理合同在监理工程完成后,由双方共同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监理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监理资料等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备案。

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第十条从事林业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较强的监理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在监理活动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收受被监理单位的财物。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理人员能够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守监理工程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得外泄监理信息。

第四章监理过程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需求,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监理目标和监理内容。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监理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中的问题。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和监理机构,包括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增强监理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保证监理活动的公正、独立和客观。

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熟悉监理业务流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

第二章监理机构管理第六条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监理活动,明确监理机构组织架构、监理职责、监理程序、监理报告等内容。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管理文件和档案,包括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监理备忘录等,做好监理记录,保留备查。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开展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监理质量。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理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服务投诉机制,接受监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回复,保障监理服务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理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执行监理任务,保守监理机密,维护监理机构声誉。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内容,具备良好的监理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程序执行监理任务,确保监理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沟通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当继续学习,提高监理技能和业务水平,不断完善自我,提升监理服务水平。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技术方案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技术方案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技术方案一、前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对林业造林工程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林业造林工程监理技术方案也因此成为了重要的工作内容。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是对林业造林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进行技术质量监督,保证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合理标准实施。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理技术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林业造林工程监理技术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监理组织机构的建立、监理内容、监理方法和监理人员的要求等方面。

二、监理组织机构的建立1.监理机构(1)建立监理机构,负责林业造林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员和技术设备,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

(2)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2.监理人员(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

(2)监理人员主要负责对林业造林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流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监理设备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监理机构还需要配备相应的监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检测设备等。

三、监理内容1.工程测量监理人员应对林业造林工程的地形地貌进行测量,确保地形图和地貌图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地下管线、地基土质等进行测量和分析,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稳定。

2.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质量、植被种植质量、护坡工程质量等。

3.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工程验收监理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理方法1.定期检查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林业造林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的持续进行和质量符合标准。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2北京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计资司。

两“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解释。

国家林业局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编制说明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的,并经多次征求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开始于1997年,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正在全面启动实施,如何用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实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形成共识。

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着施工对象中的乔灌草受自然条件影响,呈现不稳定因素,施工季节性强,施工时间不连续,作业面广、地块分散的特点,因此,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区别于其它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本办法在认真总结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特点编制的。

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

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

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山西省开展全国营造林工程监理试点问题的复函》、《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西省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具有工程监理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五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

甲级标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和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理仪器;监理规模累计达到50000亩。

乙级标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和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具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理仪器;监理规模累计达到10000亩。

丙级标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林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和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具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理仪器;监理规模累计达到3000亩。

第八条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不限监理规模;乙级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规模不超过10000亩;丙级资质监理单位监理规模不超过3000亩,且限于注册地行政区域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提交下列资料:1.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文件;2.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监理单位章程;4.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及工作简历;5.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监理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制度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制度

林业造林工程监理制度一、监理机构设置1.1 监理机构应该由具有资质的林业工程监理公司或者个人承担,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1.2 监理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1.3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监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监理人员职责2.1 监理人员应具备林业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监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2 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方案执行监理任务,认真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问题,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及业主提出建议和意见。

2.3 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及评估工作。

三、监理过程管理3.1 监理过程应制定监理方案和计划,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规范监理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2 监理过程中应及时检查和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问题,并做好监理记录和报告,保障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3 监理过程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监理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四、报告及记录4.1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和数据,形成监理日志和报告,确保监理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2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施工单位和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和评估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确保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3 监理人员应保障监理资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核性。

五、奖惩机制5.1 对监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和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鼓励监理人员积极参与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2 对监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确保监理工作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5.3 对监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应当建立定期考核和评估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监理工作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汇编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汇编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规范监理管理行为,保障林业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林业项目的工程建设,包括林木培育、森林防火、采伐工程等各类林业工程。

第三条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应遵循“公正、专业、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和监理经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监理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林业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管理体制,落实监理工作任务,开展监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监理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对监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监理管理要求第九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理方案和监理标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监控和检查。

第十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相关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第十一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和把关,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工艺符合相关要求,施工质量达到标准。

第四章监理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和奖励。

第十四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方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造林监理实施方案

造林监理实施方案

造林监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造林工作愈发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造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加强对造林工程的监理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造林监理实施方案,以确保造林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良好效果的实现。

二、监理范围。

1. 造林地选址,监督选址是否符合生态环境要求,是否具备良好的生长条件。

2. 树种选择,监督树种的选择是否符合造林地的生态环境,是否符合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

3. 种植技术,监督种植过程中的技术操作,确保种植质量。

4. 养护管理,监督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造林地的生长情况。

三、监理人员。

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造林工程的技术要求和监理标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严格按照监理方案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监理工作内容。

1. 制定监理计划,监理人员应根据造林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监理的时间节点、监理的内容和监理的方法。

2. 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计划,对造林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的合规性和质量。

3. 汇报监理结果,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监理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解决问题。

五、监理工作要求。

1. 严格执行监理标准,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监理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造林工程的质量。

2.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完善监理记录,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记录,包括监理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结果,形成监理报告,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六、监理工作成效。

1. 通过监理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造林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2. 通过监理工作,可以提高造林工程的管理水平,促进造林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林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林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林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林业工程施工监理是指在林业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某一阶段,对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为了保证林业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林业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包括造林工程、森林经营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林业生态修复工程等。

二、监理组织1. 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

2.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要求,组建相应的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和权利。

三、监理内容1. 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 施工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 工程验收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

四、监理方法1. 现场检查:监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了解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会议协调:监理单位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资料审查: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 质量检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工序检测、工程实体检测等。

五、监理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监理单位应保持独立性,不受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3.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4.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程监理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业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包括造林、护林、木材采伐、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等工程。

第三条林业工程监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林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和管理监理工作,签发监理文件,对监理结果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与监理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担任职务。

第三章监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林业工程监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二)施工进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三)工程质量的符合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四)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五)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六)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第九条监理方法包括:(一)现场巡查: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了解工程进展、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二)会议协调: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三)文件审核: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报告、安全生产报告等文件,并提出监理意见;(四)验收评定: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情况,编制监理报告。

第四章监理权限与责任第十条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2北京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办法》、《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计资司。

两“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解释。

国家林业局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编制说明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的,并经多次征求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开始于1997年,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正在全面启动实施,如何用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实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形成共识。

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着施工对象中的乔灌草受自然条件影响,呈现不稳定因素,施工季节性强,施工时间不连续,作业面广、地块分散的特点,因此,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区别于其它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本办法在认真总结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特点编制的。

造林工程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造林工程现场监理管理制度

造林工程现场监理工作制度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后,于工程开工前,参与同业主、设计及施工等有关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重大,原则的差错、遗漏。

2、技术交底制度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单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及特殊说明)。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商填报《工程开工申请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经理工程师审批。

4、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的材质证明、复(试)验报告,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不合格材料、构件不得使用,必须清退出现场。

坚持“先复试后使用,不合格不准使用”的材料报验原则。

5、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中,同时向承包商指明质量存在的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检。

6、实行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制度。

由造林单位自检、县林业主管部门复检和省、市联合抽检。

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中。

(1)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造林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及造林成活率、树高生长情况。

(2)抚育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抚育的工作质量、追肥情况、病虫保存率以及树高生长情况。

7、实行对造林综合评价制度。

对每个县(项目)进行检(抽)查后,检(抽)查人员必须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为:面积核实率占30分;质量情况占40分;综合管理占30分。

综合管理由下列项目构成:作业设计率、档案建立率、检查验收率、抚育率、管护率。

8、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1)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机构每月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内容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内容

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程监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人员安全,提高林业工程监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林业工程监理活动,包括林地规划、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采伐、林木加工等工程监理。

第三条林业工程监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监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林业工程监理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林业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由监理部门、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站组成。

第六条监理部门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林业工程进行监理管理,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人员为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林业工程监理的资格。

第八条监理工作站设在各地区的林业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林业工程进行监理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监理工作站由监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监理范围第十条林业工程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林地规划设计监理:对林地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需求。

(二)造林抚育监理:对造林抚育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植株的生长和发育。

(三)病虫害防治监理:对病虫害防治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防治效果和安全。

(四)采伐林木加工监理:对采伐和加工过程进行监理,保障木材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监理工作应当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依法对林业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二条林业工程监理程序分为预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三个阶段。

(一)预备阶段: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监理程序和监理人员。

(二)实施阶段:监督工程过程,对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总结阶段:对工程成果进行评定和总结,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监理程序应当确保全程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及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的造林绿化建设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进行造林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造林施工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造林专业队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中标或承包造林的造林专业队(包括造林承包商、造林公司等)。

第五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造林绿化工程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六条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任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对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各项造林绿化工程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工程按设计施工,保证造林绿化工程达到建设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绿化施工的监理,其他林业工程造林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归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审核和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监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

地州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并向省林业厅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情况。

林业工程监理方案

林业工程监理方案

林业工程监理方案一、监理项目概述我国林业工程建设规模庞大,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为保障林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法律法规进行施工,需要进行专业的工程监理。

本监理方案将对林业工程监理的内容、方法、流程等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理目标和任务1.监理目标:确保林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2.监理任务:(1)对林业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2)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3)对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问题;(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组织和人员1.监理组织:成立专门的林业工程监理组织,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2.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监理经验,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技术员等,确保监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四、监理内容及方法1.监理内容:(1)监理范围包括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理等各个领域;(2)监理点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各个环节。

2.监理方法:(1)定期巡视检查:对施工现场、设备、材料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现场会议: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会议,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3)监理报告:定期编制监理报告,向业主单位提供监理结果和建议,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4)技术指导: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五、监理流程1.项目准备阶段:监理组织成立后,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确定监理计划和方案,确定监理人员和具体监理任务。

2.施工前期: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确保施工单位合法合规。

3.施工中期: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处理问题。

林业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林业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林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第五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二)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林业产业政策;(三)项目技术先进,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率;(四)项目投资估算合理,资金来源可靠;(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审批。

第七条林业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四)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批复立项。

第三章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林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农林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农林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农林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农林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农林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1.3 施工监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原则。

二、监理机构与人员2.1 监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2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2.3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艺流程。

2.4 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的,应提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内容3.1 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文件;检查施工场地、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

3.2 施工过程阶段:检查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情况;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3.3 工程验收阶段:参与工程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理方法与措施4.1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旁站、巡视、检测、试验等方法进行监理。

4.2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4.3 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4.4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五、监理成果5.1 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定期监理报告,反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5.2 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发监理证书。

5.3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监理文件、资料。

六、违约责任6.1 监理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监理人员未按照本规范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办法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办法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对每个要实行监理的项目,在进行建设监理前均应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或办法,其主要内容有:一、监理目的为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同时,也是为适应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项制度”管理的要求,与国际工程建设的趋势和惯例接轨。

二、监理范围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造林绿化工程的规定,确定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范围,如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城镇绿化工程、种苗工程等。

三、监理依据监理的基本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

具体监理规定如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部《工程四、监理总则监理工作要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守法,诚实信用,坚持“独立、公正、自主”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五、监理程序(1)编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划;(2)根据工程建设的计划进度,提出项目的总体监理和分项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3)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进行工程监理;(4)在监理过程中组织、参与工程的各类验收和质量评定,签署监理意见;(5)在监理工作结束后,向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六、监理组织1、监理部的设置监理单位按委托合同对施工进行监理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予以撤销。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建设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七、监理方式1、巡视式监理巡视式监理是指在施工的每个阶段,监理工程师到各个工地巡视检查,检查工程进度、工程部位,并在实施进度图上标图斑,记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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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规范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秩序,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重庆林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法人,应按照本办法取得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监理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林业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林业局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发布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规范,审定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五条承担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申报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能够处理数字、图纸和文字的计算机系统)、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七条林业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一)甲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3人以上,林业工程师8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10个以上林业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造林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大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乙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林业工程师5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6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9人。

2、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7个以上林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中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丙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林业工程师3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5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4个以上林业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面积在1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中小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丁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1、拥有林业工程师2人,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3人,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

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近5年内独立承担完成5个以上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或施工项目,累计面积5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小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各等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一)甲级资质:可承担3万亩以上或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2-3万亩之间或者投资1000-2000万元之间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1000-1500万元之间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1000万元之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1000万元之间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1000万元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1-2万亩之间或者投资500-1000万元之间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500-1000万元之间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800万元之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800万元之间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800万元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四)丁级资质:可承担1万亩以下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万元以下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可以承担本级及以下的监理任务。

第九条申请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办理程序:申请资质认证和资质升级的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初审后报市林业局统一审批。

受理时间: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一)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三)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上岗资格证明(复印件);(四)注册资金证明;(五)从事林业技术咨询、规划设计或林业监理等工作业绩证明;(六)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有关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低一级资质单位具备上一级等级标准后可申请资质升级,在提出申请时,除提供相应资质等级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近2年法定财务决算年报表;(三)近2年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说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状况,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情况和行业自律情况等;(四)近2年完成监理业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五)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每年定期对新上岗的监理技术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每3年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并对合格者登记。

培训及其登记和资格认证由国家认可的林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取得监理上岗资格的监理技术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监理机构登记并从事监理服务。

第十三条市林业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资质认证及升级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资质进行票决评审,再经局审定。

经局审定合格的单位,由重庆市林业局在重庆市林业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到期后重新认证,换发新证。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由重庆市林业局统一印制,分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承担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时,应持监理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因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性质、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辖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申请书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因变更、升级或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监理管理第二十条林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林业工程加强过程监理,控制和管理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合同内容以及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取得林业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取得项目委托监理任务后应及时科学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括监理项目概况、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依据和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配备计划、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与措施、工作制度、监理设施等。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主要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质量控制,使其施工质量和苗木成活等各项指标满足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实行质量预控。

重点把好工序质量、现场质量和检查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造价控制,使其投入控制在工程执行概(预)算所确定的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造价范围内。

重点把好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和确定科学的造价控制方法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进度控制,使其建设时限控制在合同规定内。

重点把好项目计划编制及其审查、现场控制、检查方法确定以及计划调整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业主与承建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管理,使其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满足合同约定。

重点把好项目变更管理、延期处理、费用索赔处理、违约及处理、工程分包控制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监理信息管理,使项目监理中的各种信息公开、公正、周全并得到各方正确使用和认可。

重点把好信息收集、储存、检索与传递、加工与使用、监理数据管理和形成监理报告和报表以及结总结等环节。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申请法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法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监理资质的管理人员在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能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应当退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可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监理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开展监理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吊销其上岗资格证明。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监理资格的技术人员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监理工作的,取消其监理资格证明。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资质证书”,均指《重庆市林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本办法中“以上”含义,均包括本数;“以下”含义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证实施意见》自本办法生效之日废止。

附件:1、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证申请书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证申请书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重庆市林业局制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情况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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