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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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9﹞33 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9﹞33 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8日汕尾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汕尾建设,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健康创建、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简述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故事

简述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故事

简述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故事(原创版)目录一、海陆丰革命根据地的历史背景二、红宫红场的历史沿革和革命意义三、彭湃故居及其背后的革命故事四、海陆丰革命老区的红色旅游资源正文海陆丰革命根据地是我国 13 个革命根据地之一,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具有深厚的革命历史底蕴。

在这里,革命先辈们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展开了一场又一场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许多可歌可泣的红色故事。

红宫红场是汕尾市海丰县一处著名的红色景区,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明代。

红宫原为海丰学宫,曾是授课传业的地方,如今已成为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东省首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 4A 级旅游景区。

1927 年,海陆丰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举行了第三次武装起义,成功夺取了政权。

同年 11 月,在这里召开了县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了海丰苏维埃政府。

会场四周和街道都粉刷成红色,代表红色政权,从此学宫便被改称为红宫。

如今,红宫红场已成为汕尾市最著名的革命教育基地之一,见证了红色革命精神的传承。

彭湃故居位于汕尾市海陆丰革命老区,是彭湃同志成长的地方,也是海陆丰革命历史的见证者。

彭家故居面临龙津河,原始建于清末,建筑风格气派。

彭湃同志在这里度过了他的童年和青年时期,后来成为了一位杰出的革命家。

在彭湃故居的附近,还有得趣书室、胜利会师雕塑、浴血奋战雕塑等红色景点,它们都承载着海陆丰革命老区的红色记忆。

除了红宫红场和彭湃故居,海陆丰革命老区还有许多其他红色旅游资源,如红场大门、司令台等。

这些红色景点都记录了海陆丰革命老区的光辉历史,传承着红色革命精神。

总之,海陆丰革命老区是我国红色革命历史的重要见证者,这里的红色故事将永远被传颂。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的《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1年10月19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传承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和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包括认定、保护、管理、修缮、传承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传播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建筑、纪念设施和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有关的纪念设施。

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事件旧址、重要战役战斗遗址;(二)重要领导人的故居、旧居、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三)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纪念设施或墓地,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陈列馆、纪念园、纪念碑、纪念亭、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利用的其他红色文化资源。

全域旅游视角下汕尾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策略

全域旅游视角下汕尾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策略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汕尾红色旅游资源丰富,但开 发程度有限,缺乏系统规划和
深度挖掘。
全域旅游理念为汕尾红色旅游 资源开发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
法。
通过研究汕尾红色旅游资源的 开发策略,有助于推动当地旅 游业的发展,促进革命老区经
济振兴。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本研究以全域旅游理念为指导,对汕尾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策略进行深入研究。
同时,在全域旅游视角下, 未来研究可以探讨如何更好 地将红色旅游资源融入整个 城市的发展规划中,实现旅 游业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 。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历史底蕴深厚
汕尾的红色旅游资源见证了革命历史的重要时刻 ,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
汕尾红色旅游资源的类型与规模
革命遗址
01
汕尾市拥有大量的革命遗址,如海丰县的红宫红场、陆丰市的
农民运动讲习所等。
纪念馆
02
为了纪念革命先烈和历史事件,汕尾市建立了多个纪念馆,如
海丰县的彭湃纪念馆、陆丰市的农民运动纪念馆等。
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生态保护
制定汕尾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的整体规 划,明确各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 向,确保空间布局合理。
在规划过程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遵循绿色发展理念,防止对环境造成 破坏。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 正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确保规划 的有效执行。
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
创新模式,提升旅游体验品质
1. 创新旅游产品除了传统的观式旅游产品外,应开发出更多具有互动性、体验性的红色旅游产品,如模拟革命历史场景、制作红军服装等 。
2. 提供个性化服务
针对不同游客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为团体提供定制的红色旅游线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等。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汕府〔2014〕6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汕府〔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新时代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汕尾市为例

新时代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汕尾市为例

DOI:10.19995/10-1617/F7.2022.12.030新时代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汕尾市为例彭佳烯 涂先青 朱洋阳 张倩男(广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广东广州 510320)摘 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红色文化旅游,汕尾市作为全国性的革命根据地之一,拥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

近年来,当地在保护开发红色资源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并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着力打造汕尾红色文化品牌,提升城市知名度和文化魅力。

但在此过程中,汕尾市依然存在着对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不够科学合理有效的问题。

宣传推介手段落后、红色旧址闲置率高、红色建筑受损严重等难点堵点严重制约了其资源优势向社会经济效益转化的效率。

本文通过对汕尾革命老区的调查分析,找出了汕尾市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汕尾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科学有效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策本文索引:彭佳烯,涂先青,朱洋阳,等.新时代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展经济,2022(12):030-032.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九大召开后,我国的文化建设进入新的高潮,国家日益重视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

广东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发布了《广东省“十三五”规划》《广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重点项目库》,为保护和宣传红色文化提供了财政支持。

汕尾作为全国十三块革命根据地之一,亦是广东省唯一的全国性革命根据地,革命遗址遗迹数量全省居首,是一个承载着浓厚红色记忆的全域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底蕴深厚。

这里是“农民运动大王”彭湃建立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的地方,是海陆丰早期农民运动领导人杨其珊的家乡,包括周恩来、叶挺、聂荣臻等革命领袖在内的一大批革命先辈都曾在这里留下革命足迹。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作者:暂无来源:《源流》 2020年第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老区精神,促进本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老区,是指本省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及重点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的《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8日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1月3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开发培育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充分发掘红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资源、绿色生态优势,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开发培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汕尾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东方红城、冬养汕尾、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滨海休闲旅游优秀目的地等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全域促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汕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促进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和要素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汕府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汕府办〔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方志办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中共广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5〕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取得新成绩,圆满完成了《汕尾市地方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0—201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体系、提升地方志编纂质量水平,开创地方志工作新模式,打开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充分发挥了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的重要作用。

(一)第二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

“十二五”期间,全市列入第二轮修志任务规划内的市、县(区)两级地方志书(《汕尾市志》和《海丰县志》、《陆河县志》、《汕尾市城区志》)按时保质完成编纂出版。

(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全面开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汕府函〔2021〕47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21〕4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日汕尾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署,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原则;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原则;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原则,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5•【字号】汕府〔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贯彻落实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5日汕尾市贯彻落实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一、提供优质基础教育,努力让学生“上好学”(一)支持市县集中财力办好基础教育工作任务:完成公办高职院校办学体制调整工作,用好2022年省级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市县奖补资金,提高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工作措施:按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属公办高职院校办学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公办高职院校办学体制调整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2022年省级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市县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基础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分管市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扩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学位供给工作任务: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4所,增加普惠性学位5820个以上。

新改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19所,新增公办学位约2.14万个。

工作措施:做好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报批、设计方案报批、招投标和签订代建协议等前期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学位建设督查机制,建立学位建设台账,编制月度推进计划,按季度统计全市学位建设情况,通过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各县(市、区)完成年度学位建设任务。

分管市领导:黄志坚部门分工: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汕尾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9日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删去“国土资源”。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二、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渔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海事”修改为“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修改为“海事、渔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7
•【字号】汕府[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汕府〔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广新局提出的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5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
第二批汕尾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

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六)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与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确保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汕府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3日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低效土地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改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旧村庄”是指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用途以宅基地为主,包括学校、巷道、晒场、村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的“城中村”、“园中村”等。

一个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混含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总面积60%或以上的,视为旧村庄改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汕府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旅体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管理第三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第四章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组织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土空间规划、湿地、水利、森林、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市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体育场馆、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汕尾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第四条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等级评定、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管理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更新上报。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颁布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颁布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颁布
作者:
来源:《源流》2020年第01期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对广东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革命老区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广东是有着光荣革命历史的红色热土,广东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牺牲和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从革命老区现实情况出发,立足于解决革命老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不过,由于历史及自然等因素影响,部分革命老区特别是处于粵东西北地区的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比较落后,地方政府财力薄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产业发展水平较低,民生欠账较多。

《条例》将广东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更加有利于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条例》共8章35条,在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红色资源利用与保护、保障机制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支持措施。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9月10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弘扬海陆丰革命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

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响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三)反映海陆丰革命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四)与海陆丰革命历史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的《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6日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0月13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和倡导第三章促进和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体现“汕尾善文化”内核,弘扬包容守信、务实争先的城市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汕府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旅体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关于促进文旅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提升我市文旅行业投资和消费管理服务水平,把文旅产业培育成为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旅基础设施建设(一)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咨询中心。

鼓励各地依托城市综合客运枢纽、高铁站、客运码头和道路客运站点,建设集游客集散、信息咨询、交通辐射作用于一体的旅游集散中心。

对建成投入运营的旅游集散中心,经相应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对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5万元。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文化场馆以及车站等建设游客咨询中心,着力完善救助、咨询、投诉处理、购物、餐饮、住宿、散客自助游集散等服务功能。

鼓励在主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交通枢纽等设立汕尾特色旅游商品店,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旅游购物商场(购物点),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加强文旅交通网络建设。

畅通国省道、县乡道路与旅游景区的连接线路。

推进高铁站、游轮码头、文化场馆至景区的旅游巴士公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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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08
【实施日期】201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的《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2018年9月10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弘扬海陆丰革命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

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响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反映海陆丰革命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四)与海陆丰革命历史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

第六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旅游、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

对红色资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红色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红色资源动态管理,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数据库,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

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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