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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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7-07-21【生效时间】2017-07-2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15.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5年11月17日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将行政首长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水土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水利系统贯彻实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水利系统贯彻实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水利系统贯彻实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宁水政[2007]416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水利系统贯彻实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的通报(宁水政[2007]416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进一步推进《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迎接明年市人大组织的《条例》实施一周年检查,10月30日,我局在江宁区召开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交流座谈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学习贯彻《条例》的基本情况从交流情况看,自今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各地均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是:广泛进行了学习宣传培训,为《条例》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编制了水资源综合规划,构建了水资源保护工作蓝图;加强了水质监测,实施了水功能区管理;开展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高校创建,推动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了取水和排污口设置许可的管理,从源头上保护水资源;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和实施水源工程建设,保证了城乡居民的饮用安全;继续推进河塘清淤和河道环境整治工作,改善了城乡水环境;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加大对违法水事案件查处,强化了对水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

二、《条例》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各地在学习贯彻《条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学习贯彻《条例》的措施不平衡。

有的单位把《条例》作为保护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而有的单位仍停留在学习宣传阶段。

二是对《条例》中制度规定细化不到位。

《条例》规定的饮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等制度较为原则,需要各地进行细化,以增强《条例》的实际操作性,但这方面工作较为欠缺。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06年11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适用本条例。

城市地表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等水域拟定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保安、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水库运行安全,为全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我市现有各类水库251座,近几年来,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水库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水库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经费难以落实,库区无序开发较多,以及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水库运行安全。

水库运行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汛防旱工作的大局,水库一旦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

对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各类水库防洪安全和水质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具体负责。

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运行安全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其他小型水库由镇街负责管理,其运行安全由镇街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镇街政府负责为主;总库容2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其运行安全由镇街、村共同负责,以镇街政府负责为主。

贯彻落实《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的实践与思考

贯彻落实《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的实践与思考

兼顾 、 合理利用 ” 原则 , 多措并举 , 规
范管理 , 南京市水库保护 管理 工作取
得 了较大成效 。 2 . 1 强化水库安全管理

个 中型水库创建省级水管单位 , 8 7 个
小 型水 库创建 省小 型水 库规范 化管 理单位 , 2 7个小型水库创建市级小水
周年之际 , 我们系统 回顾总结条 例
型水库 2 3 8 座 ,总库容 5 . 9 亿r n 3 , 兴
利库容 3 . 1 亿n l ,主要分布在 高淳 、 溧水 、 江宁 、 六合 、 浦 口、 栖 霞、 中山陵
等地 。南京市 1 3 座 中型水库及 4个
蚁 防治 工作 ,开展 水库 达控验 收及 水 库复 查验收 ,有 效控 制水库 大坝

落实 1 ~ 2名管 护人员 负责水 库 的 日
常巡查管护。
2 . 2 强化 水库 规 范管 理

是开 展水利风景 区和省 、 市 级
2 贯彻实施条例 的主要举措 遵循 “ 安全 第一 、 保 护优先 、 统筹
水库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已创建 2 个 国家级和 7个省级水利 风景区 , 1 1
个市级集 中式饮用 水源地名 录 , 对金 牛 山水库 、 石 臼湖水源地 周边 街道实 施 了财政补助 ; 三是组织 开展水库水
2 0 1 5年第 7期
江苏水 利
贯彻落实 南京市水库 保护条例 ) ) 的 实践与思考
张 晖 彭 海鹰 傅 江
( 南京市水利局 , 江苏 南京 2 1 0 0 3 库保护条例》 颁 布实施一周年来南京市水库管理与保护的主要举措 , 分析存在 的主
建设水 库水 文遥 测和 自动化 监控 设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23版的内容变化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23版的内容变化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23版的内容变化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明确水库的功能定位、管理范围与保护措施、防洪安全要求、防洪库容保证、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管理能力提升建设等内容。

“大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

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有水库的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环评审批”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修改为:“水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13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 号(2009 年 2 月 6 日发布,2017 年10 月30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 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 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 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 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 米。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浅析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浅析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浅析景卫华;陈辉;张少杰;刘鹏【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2页(P6-7)【作者】景卫华;陈辉;张少杰;刘鹏【作者单位】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正文语种】中文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水资源。

根据2014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21.6万千米河流中,27.2%的河长水质在Ⅳ类~劣Ⅴ类,而121个主要湖泊中Ⅳ类~劣Ⅴ类水质的湖泊共有82个,占湖泊总数的67.8%。

因此,进行水资源有效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是先导。

为切实做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了《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成7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地表水资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化《条例》学习、扩大《条例》影响的基础上,遵循《条例》规定的“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止污染”原则,通过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工程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积极开创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1.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为龙头,构建水生态体系一是注重顶层设计。

编制《南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南京市水利现代化规划》等多项综合和专业性规划。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

集中整治中小河道,实施防洪能力提升工程400余千米,完成水库除险加固的240余座水库。

三是强化综合治理。

以小流域为单元,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成生态清洁型小流域19条,创建一批典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2.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构筑水安全屏障一是开展达标创建。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已经1998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治理和监督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含郊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农林、地矿、城建、交通、上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和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对在防治水土流失、检举和制止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库建设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安全运行第五章开发利用管理第六章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

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6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

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

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

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7.24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2年7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以及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7月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保障水库安全,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发挥水库综合功能效益,南京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库的管理体制,强化了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水库的开发利用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南京:水库正常蓄水位形成的边线向外100米内禁建酒店、度假村或地产开发

南京:水库正常蓄水位形成的边线向外100米内禁建酒店、度假村或地产开发

南京:⽔库正常蓄⽔位形成的边线向外100⽶内禁建酒
店、度假村或地产开发
昨天,市⼈⼤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南京市⽔库保护条例》,会后将报省⼈⼤常委会审议批准。

记者从中获悉,⽔库正常蓄⽔位形成的边线向外100⽶内禁⽌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房地产开发。

据了解,⽬前我市共有中⼩型⽔库251座,其中中型⽔库13座,⼩型⽔库238座,数量居全省第⼀。

市⼈⼤法制委负责⼈介绍,此次通过的条例将未注册登记⽔库和单位⾃管⽔库全部纳⼊适⽤范围。

为防⽌发现违规⾏为后责任“扯⽪”,规定⽔⾏政主管部门必须编制本市⽔库名册,公布⽔库主管单位,以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对象和每座⽔库的责任主体。

此外,条例在充分考虑⽔库规模和地形情况下,规定正常蓄⽔位形成的边线向外100⽶内禁⽌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或者进⾏房地产开发。

针对有些房地产项⽬圈占了⽔库周边通道,导致附近居民⽆法正常出⼊⽔库管理范围的情况,条例明确,在规定区域外进⾏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该预留进⼊⽔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

⾦⽜湖等⽔库风景区常常承办⼀些重⼤体育训练竞赛以及影视作品拍摄等活动,对此,条例要求,应对⽔库安全和⽔环境保护产⽣的影响进⾏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开展举办重⼤体育竞赛活动;同时规定,不得在⽔库⽔域内清洗有关器械和设备,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拆除相关的⽔上构筑物和设施,违者,由市、县(区)政府⾏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宁水政[2007]84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宁水政[2007]84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宁水政[2007]84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

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

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明确了各涉水部门的监督职责。

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从水资源保护的实际出发,从维护法规严肃性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以水资源保护性的开发利用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南京市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南京市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南京市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自2013年1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积极履行职责,强化保护意识,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保护措施,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效果显著,全市水库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我市贯彻《条例》有力,依法严格规范水库保护工作取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针对贯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一、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消除水库安全隐患。

要着重管理好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同时要积极向省里争取,把不在册水库纳入管理范围,消除管理盲区。

要以“安全第一、保护优先”为原则,确保水库设施安全。

建立水库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发现一处解决一处,及时除险加固、更新设施,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防渗工程,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管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水库管护“两费”,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建立水库及水库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水库水源有偿使用机制。

三、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库。

确保水库水资源安全,加强对水库上游和周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检测,加强区域协调,严控生产、生活污水入库,确保污染源整治到位,保持水库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要加快水库备用水源地建设。

2017年前,完成石臼湖、金牛湖备用水源地建设,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要科学调节水库蓄水量,进一步发挥水库保障农田水利灌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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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

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

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

自管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三)在大坝上建造建筑物、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六)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废弃物;(七)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八)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五百米;(二)小(1)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三百米;(三)小(2)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二百米。

第十三条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确定政府负责人为水库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水库主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

对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未达到防洪设计标准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核定汛期限制水位,降等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临时抢险方案;(二)有轻度漏水、滑坡、沉陷、断裂等情形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观测,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需要降等运行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三)经鉴定为严重病险水库的,不得蓄水,停止使用;需要报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未注册登记水库的主管单位应当落实水库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和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文观测、水质监测设施和通信系统。

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应当建立自动测报、分析、洪水调度系统。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超限蓄水。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条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汛期限制水位以下运行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养殖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水库管理单位正常调水。

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水库应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

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开发利用水库,应当遵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和正常蓄供水,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开发利用项目、期限和收益分配等。

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符合依法批准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第二十四条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

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围田、拦水蓄水、开沟截流、设置取水口、埋设引水管道等行为。

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水库集水区域内依法设立水库生态保护带,并将其范围向社会公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产、生活污水对水库的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对主要入库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

第二十八条水库集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不得排入水库。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各种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水量。

第二十九条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法律法规另有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水库风景区第三十条水库风景区是指以水库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批准设立的水利风景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库风景区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和改善风景区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促进水库合理利用。

水库风景区内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水库保护管理和水库风景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水库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

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明确水库风景区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库风景区总体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水库风景区的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与水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结合。

在水库风景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五条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和保护制度。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卫生、消防、救护等安全保障设施,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库安全运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有关生态和美化等要求修复植被、处理垃圾和污水。

第三十六条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举办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应当对水库安全和水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利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进行体育训练、体育竞赛、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水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措施,合理设置活动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

不得在水库水域内清洗有关器械和设备。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水上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水库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水库的管理维护、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指导防汛、抗洪、抗旱和水库调度工作,依法调处水事纠纷;(四)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五)编制水库名册,公布水库主管单位;(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水库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二)建设和完善水库防洪设施、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三)对水库管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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