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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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审核要点

一、发票开具是否压线、错格

二、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日期

(一)机打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与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一致

(二)开票日期是否属于本年度

计入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科目的发票可忽略此项

三、购货方信息

(一)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二)是否与被审核单位开票信息一致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及税率

(一)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税率是否匹配

1、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的,税率栏可为“不征税”,税额栏应为“***”。

2、销售免税货物的,税率栏应为“免税”,税额栏为“***”。

税率栏如填写“0”,即为错误发票!

接收免税发票的,应要求开票方出具免税备案资料。

3、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单位、数量、单价

销售货物的发票,单位、数量、单价必须填写;

销售服务的发票,单位、数量、单价可以空白;

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单位栏必须填写“平方米”,原则上应填写数量、单价。当发票金额与合同价款不一致时,可在备注栏填写合同面积、单价及价款,数量、单价栏空白。

规格型号栏没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不关注。

五、发票专用章

(一)名称与销货方名称是否一致

(二)纳税识别号是否一致

(三)税局代开的专用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发票备注栏(见附件)

七、销货方及信息填写是否齐全

八、收款人、复核及开票人

应填写齐全或加盖手章,不能填写“管理员”、“开票员”等岗位名称;

建议复核与开票人不为同一人。

九、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建议登录民航局网站查询行程单的真伪。

附件:发票备注栏要求及实务理解

货运发票——必须的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

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提供建筑服务——必须的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销售不动产——必须的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出租不动产——必须的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差额开票——自动打印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上述要求仅仅是指“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差额纳税业务,比如劳务派遣、知识产权代理就有上述要求,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业务、提供水费简易差额纳税业务等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

票没有上述要求

——自动打印: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自动打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保险发票备注栏可报销—报销注意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例】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9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是900,但是纳税人入账金额是900+360=12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2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单/多用途卡业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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