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最低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村[2013]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村〔2013〕9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乡(镇)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等由乡向城,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推进城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现就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为重点,以政策支持为保障,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农民自愿、企业牵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循序渐进,以人为本、农民自愿,产业带动、稳步集聚,生态建设、持续发展原则。
主要目标:2013年每个县(市)至少安排1个乡(镇)作为整乡镇推进城镇化试点乡镇,总结积累试点经验;2014年以后,逐步推开。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化率提高到60%,城镇化质量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撤屯并村规划》以及“三供两治”等专项规划,统筹规划设计,认真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禁止擅自改变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二)加强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黑财建〔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23〕10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用途和分配方法第四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地)、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黑财规审〔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6〕16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第三条各市(地)、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渠道,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整合,通过政府预算安排、政府债券、贷款贴息、民间投资、引导企业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第二章分配原则和补助对象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统筹,公平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合理分配补助资金,改造计划重点向危房存量较大、脱贫攻坚任务重、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倾斜,突出绩效考核.(二)突出重点,精准改造.以脱贫攻坚为重点,优先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实施精准改造,对自筹能力和投工投料极弱的特困户,实施托底保障,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三)注重创新,保证效率.加强改造模式创新,鼓励采取集中改造方式,倡导通过购买置换、分散建设农村公租房等模式,盘活存量旧房,提高改造质量,发挥补助资金最大使用效率.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四类重点对象"不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第三章改造方式和核定标准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可采取旧房修缮加固、拆旧建新、置换或购买闲置旧砖房或建设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等多种形式.第七条 C级危房主要采用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修缮加固应以排除住房安全隐患为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加固、墙体加固、屋架(面)更新、门窗更换或维修四个方面,修缮后的住房应满足结构稳定、防雨防潮、保暖节能等安全和基本居住需要.第八条 D级危房可采用拆除旧危房、翻(新)建节能住房方式改造.翻(新)建节能住房应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确须重新选址的,应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翻(新)建节能住房应以砖混结构为主,严格控制轻钢结构住房的新建比例.建成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托底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的,应按常住人口数量,面积控制在26-50平方米.第九条购买(置换)闲置旧砖房,以村民自愿为基础,在本村屯内通过协议方式购买闲置安全住房,拆除原有危房,同时办理房屋登记和宅基地置换手续.换购协议须经村委会备案存档.第十条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是为农村鳏寡孤独等特困群体建设的国有或集体产权、可周转、无偿或低租使用的农村保障性住房.农村公租房可采取集中新建、改建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农村闲置旧安全房方式分散配置.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补助资金按因素法核定.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内,综合考虑当年改造工作重点和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结构、财政支出能力、地方工作实绩等指标,确定分配资金选择因素,核算各地补助资金规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实行市县统筹,确保政策托底.第十二条省级住建部门编印下发的各类危房改造技术指南,是指导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技术规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改造标准.第四章补助申请和下达第十三条县级住建部门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识别确认的四类重点对象和危房情况建立危房改造个人档案和改造台账.列为年度改造对象的,在申请计划前,须经村级评议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各县(市)根据危房存量,结合实际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汇总.第十五条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第十六条当年下达任务未完成的,在下一年度该县(市)计划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垫付资金超额完成四类重点对象改造任务的,将在下一年度计划资金安排中给予抵补.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按照涉农资金整合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在保证按要求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整合使用,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第十八条各县(市)获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按照改造方式、改造难度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的,按照改造技术指南,评估改造项目,核定维修成本.自行改造,未超过补助标准上线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集中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不得低于1万元.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于直接支付给农户的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扶贫、民政、残联、住建部门对补助对象身份和实施改造情况进行核实.核对无误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第二十一条对采取集中建设或统一修缮改造、组织建材集中采购,以及农村公租房建设项目,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基础上,补助资金可按施工组织方式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第二十二条各地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向危房改造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县(市)财政应考虑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实际需要,按照工作量核算或不低于15元/户的标准预算安排管理工作经费.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住建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安排重要依据.第六章资金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和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十五条县(市)财政、住建、扶贫、民政、残联等责任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格认定、资金审核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各地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定期通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或专项督查中查实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市(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适用本地区的改造政策、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一并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黑建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通知(黑建村[2011]39号)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的建设和管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改善我省农村村庄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建设中心村,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增强其承载力、吸引力和辐射力,逐步实现“近郊村城市化、远郊村城镇化、中心村社区化”的目标。
为此,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施行。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住建厅村镇建设处,我们将根据各地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试行)》进行完善,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联系人:王芳王海明电话:53665084邮箱:*************附件: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六月)目录一总则1.1 规划的目的、原则和要求1.2 规划的内容、范围和期限二村庄规模、类型与人口预测2.1 村庄规模与类型2.2 村庄人口预测三村庄用地分类3.1 用地分类3.2 用地计算四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1 一般规定4.2 建设用地选择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4.4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五居住建筑用地5.1 一般规定5.2 环境卫生5.3 绿地5.4 技术经济指标5.5 住宅设计六公共服务设施七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八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8.1 道路和对外交通8.2 竖向规划九公用工程设施9.1 给水工程9.2 排水工程9.3 供电工程9.4 邮电通信工程9.5 防灾减灾9.6 水利灌排设施十近期建设附录附录A村庄用地计算表附录B村庄用地分类名称中英文词汇对照表(建议性)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一总则1.1 规划的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庄规划,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改善我省农村村庄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家《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第[2000]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黑龙江新农村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明确和规范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基本标准和评价尺度,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全省新农村建设步入规范化轨道,制定本标准。
一、指标及标准值(一)生产发展1 、主导产业比重70%。
2 、集体经济增长率10%。
3、农民人均纯收入9000元。
(二)生活宽裕4、人均砖瓦住房面积20㎡。
5、安全饮水达标率100%。
6、高中教育普及率85%。
7 、社会保障覆盖率100%。
8、社区服务达标率100%。
(三)乡风文明9、文明户比重60%。
10、社会安全满意率98%。
(四)村容整洁11、街道边沟硬化率50%。
12、村屯绿化率100%。
13、环境整洁率100%。
14、清洁能源普及率20%。
(五)管理民主15、村务公开规范率100%。
16、重要事项民主参与率100%。
17、农民对村两委班子满意率90%。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一)生产发展1、主导产业比重反映农村产业发展程度的基本指标,指主导产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
主导产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产业结构中比重较大、比普通的产业效益高、能够稳定增收,如经过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特色产业等。
在具体考察时可以多项产业合并计算。
主导产业比重=主导产业产值/村总产值×100%。
2、集体经济增长率反映集体经济实力和新农村建设后劲的指标,指本年村集体收入较上年增长的比率。
集体经济增长率=(本年集体收入-上年集体收入)/上年集体收入×100%。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指标,指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本年全村农民纯收入/村参与分配人口。
(二)生活宽裕4、人均砖瓦住房面积反映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以及农民居住舒适程度的指标,指农民人均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
人均砖瓦住房面积=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居住的村民人数。
5、安全饮水达标率反映农村饮水安全、方便和供给程度的指标,指饮用水达到国家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黑推城[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推城[2006]2号)各行署、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2006-2010)》的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2、黑龙江省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大力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是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和提高农民生存质量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2006-2010)》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居住现状,制定《黑龙江省农村康居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在全省实施以改善广大农民居住条件为目的的农村康居工程,东部抓提高,西部抓改造,重点改造全省农村低矮、潮湿、阴暗的泥土房,指导、引导广大农民建设节能、环保、适用和经济的住房,提高全省农村居住质量,到2020年全省农村住房方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
二、目标和任务到2020年,全省村镇将建设大量的功能齐全、平面布局合理、居住舒适、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卫生、保暖、适用、宽敞、造型美观新颖、突出特色、标准较高的新型住宅。
人均砖混砖木结构住房面积达到26平方米。
牡丹江、鸡西、哈尔滨、农垦、森工、黑河、佳木斯、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大兴安岭、伊春地区的村镇要以居住小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精品和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建设一批使用功能齐全、造型美观、平面布局合理、节能、安全、环境优美、具有龙江村镇典型代表的高标准村镇住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建房[2008]34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建设)局:根据国家《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房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房屋登记工作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多年以来,村镇建设工程项目一直处于数量少、体量小、分散、偏远、建设方式为自建等现状,一些县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没有直接深入到村镇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加之乡镇政府无建设行政专职管理机构,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形成空白。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镇建设工程的数量和体量也随之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实际监管能力的矛盾十分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村镇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依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根据规模,分类监管(一)规模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监督方式。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所有村镇公共建筑,农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住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要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黑建党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通知(黑建党发[2009]1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目录一、行政许可类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2、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3、国家大、中型工程立项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审核制度5、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证书核发制度6、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核准制度7、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制度8、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核准制度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制度10、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制度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制度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制度13、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制度1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制度15、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制度1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17、改动燃气设施核准制度18、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制度19、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制度20、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制度2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2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核准制度23、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24、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制度2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格确认制度27、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核准制度2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核准制度29、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准制度3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31、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制度二、行政执法类1、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2、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制度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三、专项资金申报类1、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制度2、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制度4、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5、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6、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四、工作流程图1、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2、建设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图3、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04•【字号】黑农厅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10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更加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申请第三章村级审核第四章乡级审批第五章县级监管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农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黑建村[2015]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7.13【实施日期】2015.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黑建村〔2015〕28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建委):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2009年扩大到我省28个试点县(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在全省全面推开,截止2014年底,我省完成国家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8.42万户,获得国家补助40.32亿元,有力地改善了农村贫困户的住房条件,使他们实现了住安全房的愿望,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和认可,但在农村危房改造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性质恶劣。
对此国务院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住建部陈政高部长批示“动用补助资金天理难容,必须严肃调查处理”,最近,国务院、省政府开展了涉农专项资金大检查活动,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5月27日召开1 / 2了全国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目前,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危房改造,造成一些不良影响,需要立查即改。
目前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
由于宣传解释不到位,使一些危房改造户不清楚农村危房改造“三最”政策是什么?不知建房控制标准,甚至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还想要危房改造补助,导致一些建房户的不满,到处打电话咨询或上访;二是申请程序不规范。
一些地方危房改造工作不搞评议、政策不公开、不申报、不公示、信息不透明,使很多农民危房改造2 / 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黑建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村〔2015〕2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5年全省村镇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着力抓好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完善规划体系,优化乡镇空间布局;突出抓好农村泥草(危)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下力气抓好以城关镇和重点镇为突破口的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吸纳人口能力;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督办、检查、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村镇建设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重点抓好重点镇和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一)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指导没有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32个县(市)组织编制体系规划、完成54个镇(乡)总体规划、88个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开展优秀规划评选。
开展优秀村镇建设规划评选,推广优秀规划案例示范推荐上报国家。
(三)落实规划编制经费。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要求,各县(市)要落实村镇体系规划、重点镇和示范村、达标村规划编制经费,确保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四)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规划、有批复、有实施”的要求,加强机构建设,通过培训学习,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所有建设项目要依法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否则不得办理产权,不给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以城关镇和重点镇建设为突破口抓好新型城镇化(五)加强城关镇建设。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做好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与城市、镇毗邻的,应当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上相衔接、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的,应当服从城市的城乡规划管理。
黑龙江:发布首个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
黑龙江:发布首个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21年第18期日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这是黑龙江省首个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规程是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该省实际制定的。
规程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是无宅基地的;二是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三是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是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五是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六是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七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中对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
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具体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单位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同时规范了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6项文书范本。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2006修改)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200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乡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屯。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建设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管理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建设应当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改造为主,以集镇为重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乡村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
依法在乡村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乡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第六条省、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乡(镇)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管理事务由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建设助理员负责。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管理人员,有权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所有乡村必须制定规划,作为乡村建设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制定和实施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农村自建房施工方案
黑龙江农村自建房施工方案1. 引言黑龙江省是中国的重要农业大省,农村自建房是农民群众普遍面临的住房问题。
农村自建房的施工方案将直接影响到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黑龙江农村自建房的施工方案,以便农民能够依据该方案建造安全、舒适的住房。
2. 施工前准备2.1. 地基处理自建房施工前,首先需要进行地基的处理。
地基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土壤要坚实,能承受房屋的重量。
•地基应在低洼地,以免受到水流侵蚀。
地基处理的步骤如下:1.清理地表杂物,并进行场地平整化处理。
2.挖掘基坑,根据房屋的平面布局确定基坑的尺寸。
3.进行基坑地基垫层的施工,可采用砂石或砼浇筑。
4.压实基坑地基垫层,确保地基的稳固性。
2.2. 材料准备在施工前,需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砖块/石块:用于墙体建设。
•水泥:用于混凝土地板、墙体砌筑等。
•钢筋:用于加固墙体、柱子等。
•沙、石子:用于混凝土的配制。
3.1. 地基及地板施工1.在地基完成后,进行混凝土地板的浇筑。
确保混凝土地板的厚度达到设计要求。
2.混凝土地板初凝后,进行养护,避免过快干燥。
3.在地板硬化后,进行墙体的砌筑。
3.2. 墙体施工1.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墙体的布置和砌筑。
2.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应注意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确保房屋的结构稳定性。
3.在墙体砌筑完成后,进行墙体的抹灰,以提高墙面的平整度。
1.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屋顶架构的搭建。
2.在屋顶架构完成后,进行屋顶板材的安装。
可采用瓦片、铁板等材料。
3.完成屋顶板材的安装后,进行防水处理,确保屋顶的防水性能。
3.4. 内部装修1.进行房屋内部的水电安装。
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电线等安装。
2.进行房屋内部的分隔墙建设。
可根据需求使用砖墙、轻质隔墙等材料。
3.进行地面的装修,可采用瓷砖、木地板等材料。
自建房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施工验收,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
验收内容包括:1.结构验收:检查房屋的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墙体、地板、屋顶等。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积标准是多少随着我国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全国各个地⽅的农村发展⾯貌可以说是,焕然⼀新!尤其是农村新修的⼩洋楼越来越多,并且房⼦也是越修越⼤了。
据店铺⼩编了解,我国的对于农村新修的宅基地的⾯积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占⽤耕地⾯积,并且在审批环节也有诸多详细规定。
⿊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积标准是多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积标准是多少1、⿊龙江省农村的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积标准为使⽤耕地的最⾼不超过⼀百⼆⼗五平⽅⽶,使⽤其他⼟地的,最⾼不能够超过⼀百四⼗平⽅⽶,⼭区有条件可以利⽤荒地、荒坡的,最⾼不要超过⼀百六⼗平⽅⽶,县(市)、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所规定的宅基地⾯积标准的上限以内,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来农村村民宅基地⾯积的具体标准。
2、⿊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龙江省农村宅基地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它是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进⾏使⽤的,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来进⾏居住。
在遇到了宅基地进⾏拆迁的时候,会有两种补偿⽅式,⼀是宅基地补偿,第⼆就是房屋的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因此,这部分的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
⽽房屋的产权是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的补偿其实是归村民所有的。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以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就要给村民重新进⾏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去建房⼦。
⼆、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条宅基地⾯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户或⼆户以上使⽤同⼀宗⼟地的,⽤地⾯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积与总⾯积的⽐例分摊;弄堂⽤地,使⽤ 楼上的农户分摊⾯积为⼀半,其余为共⽤⾯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或集体⼟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地使⽤权不计⼊宅基地⾯积。
《⿊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基本农⽥保护区的⼟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只有使⽤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应当服从.第⼋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积标准为:使⽤耕地的,最⾼不超过⼀百⼆⼗五平⽅⽶;使⽤其他⼟地的,最⾼不超过⼀百四⼗平⽅⽶,⼭区有条件利⽤荒地、荒坡的,最⾼不超过⼀百六⼗平⽅⽶.县(市)、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积的具体标准.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农⽤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第⼗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地应当作为公共⽤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地.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常住⼈⼝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积90%的;(四)经县(市)、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五)县(市)、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国家⼲部、职⼯的配偶是农村户⼝且⼲部、职⼯本⼈长期与其⼀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第⼗⼆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积标准90%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以上就是关于⿊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积标准是多少的相关内容介绍,⼤家通过上⽂的介绍,对于农村宅基地⾯积标准⼤⼩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年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98年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提出指导意见.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第十四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第十五条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第十七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二十条异地迁建住房的农村村民建房户,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书面承诺新建住宅后拆除原有住宅,并按规定缴纳拆除旧房保证金.村民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村民按规定退还原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退还原宅基地之日起五天内将拆除旧房保证金本息一并退回.拆除旧房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决定,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动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同时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第二十四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保证金用于拆除旧房,多余部分专户储存,用于本村土地开发整理或旧村改造.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这第一段似乎是着重描摹春的美丽,可起首有“多事的东风”一句,暗示着有人恼春,于是有个人物忽悠地闪了一下,桃红“醉依在封姨的臂弯里”,一下子就不见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最低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按照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突出特色,节能省地,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努力使我省农村住房建设水平有较大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现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规划选址。
农房建设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依附山形地势和自然禀赋,突出地方特色、民族文化和乡土气息;规划选址应避开低洼易涝、行洪、泄洪、地质灾害频发等地带,规划应满足居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农房建设应按照《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办理建房规划审批手续,不得超越村镇建设规划审批建房。
第二条建筑设计。
农村建设二层及以上的楼房需要由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设一层住房需要有农房设计图册或有建筑专业人员设计的农房图纸。
设计要做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齐全,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必要的用房,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立面造型要美观大方简洁,和村庄的整体风貌相协调,要改变农房“千村一面”和“百胞胎”现状,通过民族元素和历史符号反映地方特色。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新建住房,一般贫困家庭建房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以外的农房设计不受此限制,一般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或用户需要设计。
第三条基础工程。
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达到地基设计承载力要求。
基础一般采用毛石基础、砖基础、钢筋混凝土条型基础等。
地耐力较好的地基一般采用毛石基础或砖基础;地耐力比较弱地基一般采用混凝土条型或采取水撼砂提高地耐力;基础埋深一定要超当地冻层深度,防止基础冻涨发生;基础宽度应由建筑结构专业人员设计给出;有条件的农户地基基础应做外保温;基础在室内地坪以下设置基础圈梁;圈梁以上应用20毫米防水砂浆或卷材做水平防潮层。
第四条墙体工程。
墙体可根据各地建筑材料情况选用。
可采取370外墙转角设抗震柱外贴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薄抹灰;可采用外120毫米,内240毫米,中间夹苯板,转角设抗震柱;可采用eps模块中间加钢筋混凝土;可采用复合保温墙板;复合高保温砌块;陶粒砌块、草板、草砖等新技术。
墙体檐口处要设置圈梁。
国家和省鼓励使用节能、环保、适用、经济的新技术。
第五条门窗工程。
新建农房或改造的农房出入门应使用保温门;窗户应使用双层三波或单层三波塑钢窗。
正立面窗洞宽度一般应在1.5米至2.1米为宜,背立面窗洞宽度一般应在0.9米至1.2米为宜,高度一般在1.5米左右为宜,窗墙比一般不超过0.3为宜。
门窗与墙体应设预埋件连接,预埋件间距以500毫米为宜。
门窗与墙体间应留有20-30毫米的空隙,门窗校正固定后,填塞聚氨酯泡沫,再进行抹灰。
第六条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应有利于防水、防风和保温。
平屋顶一般做成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混凝土厚度和强度等级及配筋须经计算确定。
屋面板上应做找平层、隔气层、保温层和防水层;坡屋顶一般采用钢屋架或木屋架,天花板保温,屋面防水宜采用烧结瓦、沥青瓦或彩钢瓦,不宜用彩钢保温板做屋面。
保温层也可采用苯板、珍珠岩、草板、亚麻糠、稻壳等保温材料,其厚度经计算确定。
屋面结构安全可靠,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
当屋顶存在掉落灰土、烟尘等隐患时,应采取隔层措施,隔层结构安全、构件完备和平整洁净。
采用平屋面时,屋面找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
第七条抹灰工程。
内墙面一般抹混合砂浆和刷白。
外墙面一般为清水墙或抹水泥砂浆。
外挂苯板应与承重墙采用塑料胀钉和苯板胶采取粘钉结合的方式连结,外挂苯板墙面应挂钢丝网或耐碱玻纤网后抹水泥砂浆,草砖、草板内外墙应用草泥找平后,再抹水泥砂浆面层。
内外砖墙的可直接在砖墙上抹灰。
地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有条件的要做地面保温,一般用40-50毫米挤塑板铺设,上铺钢丝网,细石混凝土罩面,水泥砂浆抹灰或贴块料面层。
室外四周要设置宽度900毫米,厚度100毫米的混凝土散水坡,混凝土下要设置砂垫层,上面水泥砂浆抹灰,防止冻胀发生。
第八条采暖通风工程。
采暖一般采用土锅炉和火炕、火墙组合采暖,土锅炉应满足压力容器的有关要求,土锅炉热水与各房间散热器形成循环回路,为房间提供热量;火炕应采用循环排烟道和直排烟道两用功能,冬季使用循环排烟道,使烟气热量更多的留在室内,夏季切换的直排烟道,使烟气热量直接排除室内;火墙是利用炉灶的烟气通过立砖砌成的空心短墙采暖的设备,在冬季利用使用灶炉产生的热量来升高室内温度,火墙由炉膛、火墙体和烟囱三部分构成。
炉膛可设于火墙体内;也可紧贴火墙体设置,形成连墙炉灶。
火墙体中设曲回烟道,高1.5~2.0米、长2.0~2.5米的空心短墙。
墙内可砌成竖洞、横洞、独洞、花洞等多种形式的烟道,热烟气在墙内流程长,则蓄热时间长,热效率高,散热均匀,火墙的炉灶可以做饭,热烟气则通过火墙体供暖。
烟囱是火墙的排烟通道,烟囱一般采用红砖砌成,横截面一般240×240毫米为宜,内外抹防火砂浆,高出屋面900毫米为宜。
卫生间、厨房应设置通风道,横截面120×180毫米为宜,通风管道砖砌成或预制安装,应高出屋面600毫米以上为宜。
通风道、烟道与屋面接触处应采用防水、防火、防渗漏技术措施。
第九条卫浴工程。
新建房屋应设淋浴间和卫生间,淋浴间应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供给热水;卫生间和淋浴间地下应设排水设施,有条件的村镇应建设地下排水管网,排水管道端头不应直排入江河、湖泊、沟渠和大地污染农田和生态环境。
在排水管线端头应设置无渗漏的氧化池。
污水经氧化后再向外自然排放,村庄农户各自排水不应直排到沟渠中,坚决禁止使
用渗井向地下渗透排水污染地下水源,每户应设置一定容量、无渗漏的小型化粪池。
农房的污水应排入到化粪池经氧化后再清淘。
第十条电气工程。
农户的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车库、仓库、雨棚等房间应有照明电灯,线路布置应设有安全绝缘防护塑料管,电路开关和电线的容量应满足农户用电量的需求。
具体电量负荷应由有关专业人员给出。
第十一条农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