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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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加强文件的管理,做好借阅工作,在借阅过程中对绝密文件实行专人送阅,阅后及时收回。
第二条复印秘密文件时,严格遵照审批手续,复印的文件每一件都加盖标记印章,按件进行登记和清退。
第三条机密文件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凡属保密性的文件均应由机要室或工作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散落在个人手里。
第四条凡属机密文件、资料,均应按年度清理、上缴或销毁,各工作部门销毁的机密文件应经检查和部门负责人监督,然后交指定公司,不得随意散售。
第五条凡属机要文件,未经经理同意不得外传外借,更不能复印给其他公司和个人。
第六条接待外事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友好接待,防止失密、泄密。
第七条传达室要建立会客登记制度,严防坏人混进公司办公室窃取文件资料。
第八条上下班要对桌面上的文件进行清查,下班时对未分发传阅的文件要装箱入柜,妥善保管,杜绝文件资料乱丢乱放的现象。
第九条打印、传真、复印,要履行部门负责人或经理签字手续,私人不得利用上述机器印制或传真。
第十条《保密守则》内容如下: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各种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携带机密材料展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