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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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恰当处理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及省市县信访部门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信工作包括办理人民群众给本乡镇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上级信访部门或其他上级机关转来的信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重要信息,协调处理本乡镇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负责检查、督促来信事项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群众“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等。
第四条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五条办信工作人员对收到的来信要及时拆阅,认真登记。对重要信件要详细登记,编写内容摘要;对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件,可作简略登记。
第六条对于决定受理的来信事项,要在15日内分别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对重要来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件,要及时呈送主要领导阅批;对需要立案办理或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来信事项,要及时转交有关领导和人员阅办;对不需要办理的信件,要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第七条办信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要及时督促检查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信访事项的办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八条来信事项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疑难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办信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来信回复和上报工作。对于《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均要予以回复告知;对于受理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条办信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提供有价值的来信信息。
第十一条办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和要求编写办信文稿,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数据准确,引用恰当,文字精练,行文规范。
第十二条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来访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第十三条办信人员要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办信档案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案卷,并注意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