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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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令第53号2007.5.1起施行。
一、处方标准:
1、内容:A、前记:①医疗机构名称、②费别、③患者姓名、④性别、
⑤年龄、⑥门诊(住院)病历号、⑦科别或病区
床号、⑧临床诊断、⑨开具日期。
B、正文:以RP或R标示。
①药品名称、②剂型、③规格、④数量、⑤用法
用量:
C、后记:①医生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②药品金额及审核、
③调配、核对、药师签名或加专用章。
2、分类:白色→普通或精二(注右上角)黄色→急诊(注右上角)
绿色→儿科(注右上角) 淡红色→麻、精一(注右上角)
二、处方规定:
1、一患一方,项目不缺项,不涂改,如修改注日期和签名。超常规
用量,注原因,并签名。
2、药名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用法写规范,不得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字句。
3、西药、成药可同处方,每种药必须另起一行,不超过5种。
4、中药饮片、按、“君、臣、佑、使”顺序,调剂、煎者特殊要求注
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写药品名之前。
5、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单位:重量→克(g),
毫克(mg),纳克(ng)容量单位→升(L),毫开(ml),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片、丸剂→丸、胶囊剂→粒、颗粒剂→袋、溶液→瓶、支、软膏→支、盒、注射剂→支、瓶、并注明含量。
6、处方完毕,空白处划一斜线。
三、处方权: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注册地点取得处方权。
2、经注册的助理医师→由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3、试用期人员医师→由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进修医师→接收单位认定后,有处方权。
5、红处方→医师,药师经培训并取得资格后,处方或调剂。
四、处方的开具:
1、药品名称:a、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
b、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2、处方量、效:a、当日有效、特殊时,医师注明可长有效期≤3天。
b、处方量、急诊≤3天,普通≤7天,慢性特殊,需
注明理由可延长。
3、麻精规定:①门诊癌、痛患者需长用“麻”“精一”、首诊亲诊,建
立病历,监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留存资料,(二
级医院证明,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并三
个月复诊一次。
②除上条建立病历者外,“注射剂”麻品,仅医院内使用
③门诊一般患者“麻”“精一”注射剂,每方一次量,
控缓释剂,每方≤7日量
其它剂型,每方≤3日量。
“精二”药品每方≤7日量,医师注明慢性可延长。
④门诊癌、痛者、麻、精一、注射剂每方≤3日量
控缓释剂,每方≤15日量
其它剂型,每方≤7日量。
⑤住院病人麻、精一、每方1日量
⑥“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方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
院内用
“盐酸哌替啶”一方一次常用量,院内使用。
4、计算机开方规定:计算机传递普通处方,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并
签名。
五、处方的调剂
1、药士→调剂工作、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
非医师处方,不能调剂。
2、药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做到“四查十对”
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对临床诊断
3、药师对处方的审核→①皮试注明情况,②用药与诊断相符性、③剂
量、用法正确性,④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是否重复给药,⑥潜在的药物作用与配伍禁
忌,及其它。
4、麻、精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号。
5、除、麻、精、毒性药品、儿科处方外,患者可带方自己购药。
6、药师对不合理用药,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告知医生,记录并报
告。
7、药师调剂时→准确调配,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姓名、药名、
用法、用量、包装。
交付药品时→按说明书或处方用法交待指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8、完成处方调剂后→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六、处方保存与销毁
普通处方→1年毒、精二→2年麻、精一→3年
期满、医院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