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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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在中国,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简便、灵活等优点。

而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往往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指导和借鉴。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十个以上十分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

1. 关于承包合同解除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建筑企业甲方因乙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该案裁决既体现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又对赔偿金额作出了详细的计算和解释。

2. 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名员工起诉公司解聘他的事项。

经过仲裁委员会听证和调查,裁定公司解雇员工的决定违法,并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恢复员工的相应权益。

裁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法律依据和理由,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3. 关于合同履行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甲方指控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造成损失。

经过仲裁程序,裁决乙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裁决书中详细解释了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4.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申请仲裁确认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被告侵权,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裁决书中明确了商标侵权的标准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 关于破产清算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家公司的破产清算,主债权人之一申请仲裁确定破产债权。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确定了申请人的债权,并将其列为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对象。

裁决书中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和受偿顺序作了详细解释,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提供了指导。

6. 关于合同转让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合同转让纠纷,甲方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合同。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确认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并判决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裁决书中阐述了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案例(3篇)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法国公司遂向某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达成一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指定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本案中,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分析1. 某国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某国际仲裁机构位于法国,其所在地的法律为法国法律。

法国法律在合同法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法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违约责任原则:法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时效制度:法国合同法规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国法律。

四、仲裁裁决结果1. 仲裁庭组成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双方指定了各自的一名仲裁员,仲裁机构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2. 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国法律,认定我国某外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法国某公司的损失。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了许多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其中的十个案例及其相关参考内容:案例1:王某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情况描述: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一年后公司解除了合同。

王某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2:李某工资拖欠纠纷情况描述:李某向公司辞职后,公司未按时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参考内容:按照中国劳动法,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张某加班费支付纠纷情况描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引发纠纷。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张某。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工作时间的报酬。

案例4:赵某工伤待遇纠纷情况描述: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但公司拒绝支付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伤待遇,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了赵某的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5:杨某违法开除纠纷情况描述:杨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长期请假,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开除了杨某,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参考内容: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擅自开除员工。

案例6:马某工作性骚扰纠纷情况描述:马某在工作中遭受同事的工作性骚扰,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例:
某实业公司因车间劳动力不均衡的调配需要,通知陶某由焊接车间生产操作岗到发动机车间生产操作岗,均属生产操作岗的类型;工作地点均位于同一街道,相距不足2公里。

这个变化未对陶某造成重大影响,调岗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且未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陶某在接到调动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提供劳动。

某实业公司以陶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解除行为依据的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工会也同意。

因此,某实业公司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陶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国际法律仲裁案例(3篇)

国际法律仲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本案涉及中东地区两个国家的石油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国际仲裁解决。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甲方:中东国家A(以下简称“A国”)乙方:中东国家B(以下简称“B国”)合同标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等二、争议焦点1. 石油产量分配:A国和B国在合同中约定,石油产量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A国单方面提高了产量,导致B国分配到的石油产量低于合同约定。

2. 收益分配:合同约定,石油收益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A国在未通知B国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收益分配方案,导致B国收益减少。

3. 税收减免:合同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双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

A国在未与B国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申请税收减免,导致B国税收负担加重。

4. 合同解除:A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B国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B国遭受经济损失。

三、仲裁程序1. 仲裁机构: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经协商,双方选择国际石油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Oil Arbitration Center,简称“IOAC”)作为仲裁机构。

2. 仲裁庭组成:根据IOAC的规定,双方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共同任命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 仲裁证据:双方提交了相关合同文本、财务报表、往来函件、专家意见等证据。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双方陈述和质证。

四、仲裁裁决1. 石油产量分配:仲裁庭认为,A国在未与B国协商的情况下提高产量,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仲裁庭裁决A国恢复B国应得产量,并赔偿B国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收益分配:仲裁庭认为,A国私自改变收益分配方案,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仲裁庭裁决A国恢复B国应得收益,并赔偿B国因此遭受的损失。

3. 税收减免:仲裁庭认为,A国在未与B国协商的情况下申请税收减免,违反了合同约定。

国内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产生了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整改。

双方协商无果,甲方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甲方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1)确认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2)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3)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提交了相关证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

(3)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本案中,工程质量争议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教学案例案例一仲裁中的反请求申请人:天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顺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天津市就买卖“海鸥牌”。

彩条塑料购物袋签订了编号为028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于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6月底之前分三批向被申请人供应合同约定的购物袋87000打,总金额390万元。

每批货物应当于每月20日至月底之前供应,供货时被申请人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于次月5日之前应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所供货物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接到货物后10日内提出,否则,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即视为所供货物数量没有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部分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00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第一批塑料购物袋共29000打,5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了该批货款共计130万元。

2000年5月中旬以后,由于全国经济形势不稳定,从而影响了正常需求,因此到5月底,即第二批货物的供货期届满时,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供应了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

2000年5月20日,申请人的业务经办人发给被申请人一份传真,称:“因经济形势不稳定,导致原材料爆涨,我方无法继续供货,特要求延期供货或者提高价格。

”2000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人又明确表示可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货,但供货日期需推延至2000年6月8日。

于是双方口头协议同意合同迟延履行,被申请人也同意在接到申请人所供应的货物并经过验收合格后3日之内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

此后,2000年6月6日,申请人将迟延供应部分的塑料袋提供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000年6月28日,申请人又将合同约定的第三批货物29000打塑料袋也供应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160万元货款迟迟末支付,并于2000年7月16日提出申请人所供应的塑料袋数量短缺,故不能支付货款,至此,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货款160万元。

仲裁案例法律法规(3篇)

仲裁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原告正在开发的一栋住宅项目。

合同约定了材料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3. 原告是否应当支付全部款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仲裁过程1. 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剩余款项。

2.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通知被告答辩。

3. 被告提交答辩状,认为其提供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4. 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5.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1. 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2. 原告有权拒绝支付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款项。

3. 被告应承担因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4. 被告应支付剩余材料款项。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本案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与甲方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请求甲方请求仲裁委员会:1. 判令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延期交房损失等;2. 判令乙方承担仲裁费用。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是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3. 甲方损失的具体数额。

四、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当事人陈述甲方陈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乙方陈述:乙方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系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与乙方无关。

3. 证据提交甲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2)修复费用及延期交房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证明乙方施工符合合同约定;(2)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存在错误。

4.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包括查阅相关合同、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5. 仲裁庭评议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五、仲裁结果1. 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责任在乙方;2. 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损失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的60%,即人民币XX万元;4. 乙方承担仲裁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程质量责任及损失赔偿。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案例

仲裁法案例某公司与某供应商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根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委托X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导致某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某公司主张某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某供应商则主张某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X仲裁机构按照程序受理了本案,依法组织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和相关文件。

仲裁庭同时也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首先,仲裁庭查阅了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并发现某供应商确实存在未按时交货的行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和方式,某供应商作为合同方应尽责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仲裁庭还承认了某公司因供应商交货延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

其次,仲裁庭对某供应商指控某公司违约的主张进行了调查,发现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情况并不成立。

双方合同具备互相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某供应商应在检验货物后,及时向某公司提出异议和索赔要求,但其未能按合同约定提出。

因此,某公司没有违反合同条款。

最后,仲裁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作出了仲裁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对某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某供应商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其因交货延误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最终,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决定,判决某供应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某公司,并要求双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决定。

这个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法履行,否则受到法律追究。

通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本案的争议得到了解决,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仲裁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法律关系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仲裁庭审理1.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未能按时交付的证明材料,包括乙公司出具的货物交付延迟通知书、甲公司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甲公司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销售损失、停产损失等。

2. 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交付延迟的证明材料,包括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

(2)货物交付延迟与甲公司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仲裁庭裁决1. 事实认定仲裁庭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法律适用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条款。

3. 裁决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2)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本案仲裁费由乙公司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乙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交付延迟,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HR猫猫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HR猫猫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仲裁法律法规案例(3篇)

劳动仲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劳动仲裁案例,对劳动仲裁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1月,张某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张某进行裁员。

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然而,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加班费?2. 张某是否符合被裁员的条件?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答辩。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依法组成,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

张某陈述了其加班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司对张某的加班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加班事实,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被裁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加班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仲裁庭裁决:(1)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人民币XXXX元;(2)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加班费问题本案中,张某主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因此,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案例:
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他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

最近,小明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他的加班费,并且开始对他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小明感到不满,并决定提起劳动争议。

解决过程:
1. 调解阶段:
小明首先选择与公司进行调解,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争议。

他联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填写了相关的申请表格。

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会议,邀请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和协商。

2. 调解未成功:
尽管双方经过多次调解会议的努力,但他们无法就加班费支付和不公平对待达成一致。

因此,小明决定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阶段:
小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

仲裁委员会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安排了仲裁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双方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4. 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听证会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了仲裁决定。

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确实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并且小明有权获得加班费和合理补偿,他将被授予相应的赔偿。

5. 决定执行:
根据仲裁决定,公司需要支付小明的加班费和其他补偿。

如果公司不遵守仲裁决定,小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具体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上述案例仅用于概述一般的调解仲裁过程,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劳动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合规和合法性。

仲裁法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仲裁法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仲裁法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事儿。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了个施工合同,要盖一片住宅小区。

合同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啊,工期啊,工程款啥的。

甲公司按照合同吭哧吭哧地开始干活儿,可是干着干着就出问题了。

乙开发商觉得甲公司盖的房子某些部分不符合质量标准,像墙面抹得不平,有的地方防水没做好。

甲公司呢,就觉得自己挺冤的,他们觉得是乙开发商给的建筑材料有问题,而且还老是临时改设计方案,导致工期延误,这额外的成本得乙开发商承担,而且工程款也没按时给。

两边就这么吵起来了,谁也不让谁,好好的合作就这么陷入了僵局。

二、仲裁申请。

这时候,甲公司想,咱也别这么干耗着了,就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公司整理了一大堆证据,像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啊,材料验收记录啊,和乙开发商之间的往来信件,这些都是证明自己说法的关键东西。

然后写了仲裁申请书,把自己的诉求写得明明白白的:要求乙开发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赔偿因为对方改设计方案和提供材料问题导致的额外损失,还得承认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要是真有小毛病也得是因为乙开发商的原因。

乙开发商收到仲裁通知后也不甘示弱,也准备了自己的证据,说甲公司工程质量确实不过关,按照合同得返工,而且因为工期延误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要求甲公司赔偿。

三、仲裁程序。

1. 仲裁庭组成。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就开始组建仲裁庭。

这里面有一个首席仲裁员,还有两个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是个经验特别丰富的建筑工程方面的专家,另外两个仲裁员呢,一个是法律专家,一个是建筑行业的资深从业者。

这三个人凑在一起,那就是既有懂法律条文的,又有了解建筑工程实际操作的,可专业了。

2. 开庭审理。

开庭那天,双方代表都到齐了。

仲裁员先让双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甲公司代表就开始滔滔不绝地讲自己多不容易,按照合同干活儿,被开发商各种折腾。

乙开发商代表也不示弱,拿出证据说甲公司工程质量问题。

然后就是质证环节。

这个环节可有意思了,就像两个人在互相挑刺儿。

仲裁法案例题

仲裁法案例题

仲裁法案例题在仲裁法实践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案例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仲裁法的适用和实施。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仲裁法案例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仲裁法的运用。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某项服务,而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甚至提供的服务质量也存在问题。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则认为是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服务,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支付费用。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需要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需要调查相关证据,如服务记录、支付凭证等,以确定双方的违约情况。

最终,仲裁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劳动争议。

甲公司与乙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是关于工资支付和解雇赔偿的问题。

乙员工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应得的工资,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雇赔偿金。

甲公司则认为乙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解雇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支付解雇赔偿金。

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需要审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解雇通知等相关文件,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

同时,也需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

最终,仲裁员需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商业合作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某项业务。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导致合作无法顺利进行。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终止合作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是甲公司未能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导致合作失败。

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需要审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了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需要调查相关证据,如业务记录、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等,以确定双方的违约情况。

仲裁优秀案例

仲裁优秀案例

仲裁优秀案例
嘿,大家快来看呀!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一些仲裁优秀案例,那可真是精彩绝伦!
就说那个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吧!小李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好几年,任劳任怨的。

可突然有一天,公司说要裁掉他,还不给合理的赔偿!这像话吗?这小李能忍?当然不能啊!于是他就勇敢地选择了仲裁。

在仲裁庭上,他据理力争,把自己的委屈和付出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对方公司还试图狡辩呢,哼!但在事实面前,他们的那些说辞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这不就跟咱们平时遇到不公平的事儿,必须得站出来抗争一个道理嘛!仲裁员们也都是明事理的人,最后判决小李胜诉,他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真是大快人心啊!
还有一个商业合同纠纷的案例,那场面也是相当紧张刺激。

甲方和乙方因为合同的一些细节问题产生了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就像两只斗鸡一样!最后没办法只能走仲裁这条路。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都请了厉害的律师,那场面,简直就是高手过招啊!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一个细节都不放过。

仲裁员们也是认真考量,权衡利弊,最后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就跟一场精彩的比赛一样,过程激烈,结局让人信服。

这些仲裁优秀案例告诉我们,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害怕,不要退缩!要像这些勇敢的人一样,挺直腰板去争取自己应得的东西。

仲裁就是我们的有力武器,能帮我们主持公道,能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所以啊,大家要是遇到类似的事情,也可以考虑选择仲裁哦!相信正义一定会站在我们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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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题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

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

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

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

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

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

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

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1)仲裁协议同时约定了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该仲裁协议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本应待该协议明确或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受理。

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了修配厂的申请,这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

(3)本案中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

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共同委托指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形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情况下。

(4)仲裁员某甲的回避问题,由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决定。

(5)仲裁庭根据修配厂的要求,曾经决定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

(6)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法规定可以进行缺席裁判。

2分(7)仲裁庭不将技术鉴定结论在开庭时出示是错误的,这实际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

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

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问: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

《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

《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

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

《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 此处不能制作调解书的。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4、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5)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答: (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

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程序正当。

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5)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5、2000年1月12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材料及加工费总计为66万元,于设备交付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仲裁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后,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机电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机械加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就上述争议,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答: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此时,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

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

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6、1995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 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

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 B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 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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