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九章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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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生育保险

第一节生育保险制度的含义

一、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主要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要点:

1.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专门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

生育虽包括在男女双方共同组成的家庭内部事务之内,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生育保险仅为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生育行为提供直接的物质帮助和补偿。

2.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保障

它不仅是对女职工生育时所花费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包括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人的补偿。

3.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

合法生育包括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符合国家的生育法规和政策。在我国,女职工无论妊娠期长短或流产,无论分娩的是活胎或死胎,被保险者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具体内容

生育保险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1.生育津贴

即在注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人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

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3.生育补助

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

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全部四项内容。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三、生育保险的产生和立法

生育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

首先生育保险是工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

生育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

(1)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劳动收人。

(2)生育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

(3)妇女生育期间在体力、心理和精神上都要承受很大的负担和消耗,甚至有肌体伤残或生命危险,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每年约有50万妇女死于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还有不少妇女因生育而留下伤残,妇女生育所遇到的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哝经济时代只能由^人和家庭自行承担,自己补偿,因而不可能产生生育保险,但当社会进人大工业生产后,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女妆也由家庭劳动进入了工厂劳动必要劳动,对生育费用某种程度的补偿不仅在于保证劳动者本身延续后代,还在于保证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在工业化社会条件下,生育保险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其次,生育保险是随着妇女从事生产与工作的增加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妇女越来越多地开始从事社会工作,但与此同时,她们也必然遇到生儿育女的矛盾,如果让妇女抛弃其所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重新回到家庭,专事生育,则意味着倒退,广大妇女也不会接受,但让妇女抛弃生育而心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也绝对行不通,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生育保险,当妇女因怀孕和分娩暂时不能劳动,得不到收入时,能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定的物质补偿,这一方面可以确保妇女生育繁衍后代,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妇女日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权利,为妇女广泛从事社会劳动提供可能,因此,建立和发展生育保险是客观上必然要实行的一项社会事业。

由于生育保险成为保障人类健康繁衍和确保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有效途径,因而一直受到各国的重视,早在1883年瘪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中,就有关于生育保险的内容,此后各国都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在立法中作出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分别在1919年和1952年制定了《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和《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这两个公约均规定,妇女生育产假至少应为12周,产假期间发给现金津贴,并提供医疗护理,其经费来自强制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第3号公约还规定,生育津贴不得少于妇女生育前工资收入的23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呢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的规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

四、生育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属于不同的女性保障制度,但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项目,比如:

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

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做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

2.孕期工作量减免

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

3.母婴保护设施

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4.女性就业保障

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怀孕生育而遭受解雇等等。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或“生育保障制度度”之内,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如:产前检查时间津贴、产后哺乳时间津贴、哺乳室在它们前人收工劳动保护制度”·而.“产前检查费”思慧“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因此属于“生育保险制度”,上述4也可以被看作是“女性就业保障"的内容。

(二)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鼓励计划生育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中,其中与生育保险也有关联。与生育保险相关的事项包括:实施节育(包括绝晚)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最早属于医疗保险费用。

方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已经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正在修改中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刀准备将:此统一纳入生育保险,第15条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生育保险的特点

1.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仅限于女性

在我国,还只是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给付项目多

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

3.标准高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渡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在临产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职工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这是生育保险不同于其他险种的又一特点。

6.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生育是人口的再生产,是维持劳动力资源延续的一种社会活动。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妇女身体健康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都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1.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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